
【条文说明】,通接照本规范;当相互间的火灾危险性差别较大时,各自的疏散设施也需尽量分开设置,如商业经营与居住部分。即使一座单一功能的建筑内也存在多种用途的场所,这些用途间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各不一样。通过合理组合布置建筑内不同用途的房间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可以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空间相对集中并方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或将这样的空间布置在对建筑结构、人员疏散影响较小的部位等等,以尽量降低火灾的危害。设计需结合本规范的防火要求、建筑的功能需要和建筑创意等因素,科学布置不同功能或用途的空间。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条文说明】,不应在民用建筑内布置生产车间、库房。本条中的库房主要为与所在建筑使用功能无关的库房,不包括商店、展览、宾馆、办公等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库房。除本规范规定的为生产、储存管理直接服务的小型用房外,民用功能的场所也不能布置在厂房或仓库建筑内。
易燃、易爆物品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销售,火灾或爆炸的后果较严重,对存放或销售这些物品的建筑的设置位置要严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公安部令第18号发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物品。本条规定主要指这些用途的场所不应与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写字楼的下部等,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此类物品的建筑。
,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条文说明】
商店、展览厅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主要有:香水、花露水、定型发胶、白油、树脂和影写版油墨、火补胶、橡胶水、打字蜡纸、改正液、染皮鞋水、照像红碘水、塑料印油、油漆及其稀料、酒精度大于等于38度的白酒、煤油、乒乓球和眼镜架等赛璐珞制品、漆纸漆布、火柴等。一次性打火机、打火机气体充装罐、卡式炉气体罐和杀虫剂气溶胶罐等。
,且不应设置在地常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萣: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吋,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
儿童、婴幼儿的行为能力均较弱,大部分还需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鉴于婴幼儿、少儿的疏散能力,根据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使用特点和情况,为保护该类场所的人员在火灾时的安全,作了本条规定。有关儿童、幼儿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主要指年龄在6-12周岁男女孩童,“儿童活动场所”包括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艺场所、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目前,在一些城市的商店、写字楼等建筑的上部楼层设置这些场所的现象较多,这种做法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等的人员疏散用。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6.2.2 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为有利于火灾时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种不同功能的场所混合设
置所增加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范第 1.0.4 条、第 5.4.2 条的规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 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或使用人数大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条文说明】,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更高。此外,烟气也是火灾中致人死亡的重要因素。根据近些年的医院火灾情况,在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后,病房楼的每个防火分区还需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一步分隔,以便将火灾控制在更小的区域内,并有效地减小烟气的危害,为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条件。
病房楼内每个护理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医院差别较大,一般每个护理单元的护理床位数为40床-60床,建筑面积约1200m2-1500m2,个别达2000m2,包括护士站、重症监护室和活动间等。因此,本条要按护理单元再做防火分隔,没有按建筑面积进行规定。
,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条文说明】,均系人员密集的场所、人员组成较复杂,发生火灾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故建筑耐火等级较低时,其层数不宜过多,以利人员安全疏散。这些建筑原则上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筑,但我国地域广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建筑面积小的这类建筑的建设需要,允许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釆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5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
【条文说明】,人群构成也比较复杂,既有青壮年,也有儿童和老年人,其消防安全疏散也需要重点考虑。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考虑到这些场所在使用时,人员通常集中精力于观演等某件事情中,对周围火灾可能难以及时知情,在疏散时与其他场所的人员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一部疏散楼梯是仅供这些场所使用的。
,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有的设在接近建筑的首层或较低的模层,有的设在建筑的上部或顶层。设置在上部或顶层的,会给灭火救援和人员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尽可能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使人员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完毕,尽量不与其他疏散人群交叉。
本条中的“观众厅”是指设有固定坐席,并供人们观看演出、影视用的空间,包括剧场、电影院、礼堂和报告厅的观众厅。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本条中的“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这些房间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即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当前,有些采用上述分隔方式将多个建筑面积小于200m2的房间合在一起,并看作一个厅室的做法,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一般需独立建造。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和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在水平方向,一般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竖向,一般采用楼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开口位置的上下楼层分隔处采用防火挑檐、窗间墙等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部在建筑的上、下层间蔓延的构造,需要满足一定的耐火性能要求。根据有关外墙火灾蔓延试验情况,火焰通过门、窗等洞口向外蔓延受到室内火灾荷载及布置情况、开口条件等因素影响,向上蔓延的高度可达到4m-6m,甚至更高。
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在没有进行合理分隔等情况下,建筑中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原则上要与该建筑合建的其他功能的防火要求一致,如分别按不同功能的要求进行设计,则住宅部分的要求往往较低,而与其合建的其他功能部分的火灾规模较大,开口之间如距离太小则不能有效阻止火灾的蔓延。有关建筑的防火挑檐和上下窗间墙的要求,见本规范第
本条中的“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的高度与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的高度之和。“各自的建筑高度”,对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和满足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面、平台)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层的高度。有关建筑高度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规范的附录A。
本条第3款确定的设计原则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
【条文说明】,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由于该建筑本身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设计,因此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庄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庄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1我国目前生产的锅炉,其工作压力较高(一般为1kg/cm2-13kg/cm2),蒸发量较大(1t/h-30t/h),如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设计要尽量单独设置。
由于建筑所需锅炉的蒸发量越来越大,而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又存在较大火灾危险、发生火灾后的危害也较大,因而应严格控制。对此,原国家劳动部制定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的蒸发量和蒸汽压力规定: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必须小于l0t/h,额定蒸汽压力必须小于1.6MPa;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中间楼层或顶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4t/h,额定蒸汽压力不应大于1.6MPa,必须釆用油或气体做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的锅炉房,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不应大于95℃并有超温报警装置,用时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在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也有较详细的规定。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但干式或非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文未作限制。但干式变压器工作时易升溫,温度升高易着火,故应在专用房间内做好室内通风排烟,并应有可靠的降温散热措施。
2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受条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其他建筑内时,需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锅炉具有爆炸危险,不允许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邻。
目前,多数手烧锅炉己被快装锅炉代替,并且逐步被燃气锅炉替代。在实际中,快装锅炉的火灾后果更严重,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对建筑危害严重且不易扑救的部位。对于燃气锅炉,由于燃气的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而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故规定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燃气不得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室)内。
油浸变压器由于存有大量可燃油品,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将随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范围的火灾。
3对于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建筑内设置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等房间也要相应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可以设置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如规模较大,则应设置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灭火系统等。
本条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室外出口,只经过一条距离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达室外。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柴油发电机房需要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使之能在应急情况下保证发电。同时柴油发电机本身及其储油设施也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应将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部位进行良好的防火分隔,同时还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和报警设施。对于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灭火设施,应根据发电机组的大小、数量、用途等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也可采用相适用的推车式灭火器等移动式灭火器材。
柴油储油间和室外储油罐的进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植第,因此,需要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设备或柴油储罐,柴油的闪点不应低于60℃。
,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总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当总容量大于15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民用建筑中使用柴油等可燃液体的用量越来越大,且设置此类燃料的锅炉、直燃机、发电机的建筑也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在规范中予以明确。为满足使用需要,规定允许储存量小子等于15m3的储罐靠建筑外墙就近布置。否则应按照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切断其燃料供给,才能有效防止火势护大,控制油品流散和可燃气体扩散。
,应釆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运输中也会导致危险因素增加,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可燃气体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爆炸等因素。故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部位,应采用管道集中供气。
燃气灶、开水器等燃气或其他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当设备管道损坏或操作有误时,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为了便于泄压和降低爆炸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这些房间宜靠外墙设置。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及应急切断阀的设置,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已有规定,设计应执行该规范的要求。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表
名称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的总容积V(m3)
2 2V4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5 20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8 1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如宾馆、饭店等建筑设置的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其容量一般在10瓶以上,有的达30-40瓶(50kg/瓶)。本条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规定的基础上,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协商后确定的。对于本条未作规定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在总出气管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有利于防止发生更大的事故。在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内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采用防爆型电器,可有效预防因接头或阀门密封不严漏气而发生爆炸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