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档案用房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根据不同喷头的技术参数、防护对象的防火性能目标、火灾特性和防护区的使用性质;几何尺寸以及环境因索确定其系统的类型。
1.2 档案馆库房应选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其他一般业务用房和相关技术用房、数据处理机房、电缆竖井等场所,可选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1.3 档案装具采用双面档案架或五节柜的档案库房宜选用高压闭式或开式细水雾系统;档案装具有采用密集架存放的档案库、珍藏库及其他需要减少水渍和烟气损失的场所,应选用高压开式细水雾系统。
1.4 当某一封闭空间需要全部保护时,应选用全室应用高压细水雾系统;当档案库房空间体积较大面而只需对防护区内预定区域或空间进行全保护时,宜采用分区应用高压细水雾系统;当只需保护档案库房内某具体防护对象时,宜选用局部应用高压细水雾系统。
1.5 当防护区的电力供给无保障,每个防护区面积不大于150㎡且防护区总数少于2个时,可选用瓶组式高压细水雾系统;其他防护区应选用泵组式高压细水雾系统。
2.1 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应用于案库房的灭火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20min;但用于保护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中的计算机房等电子设备用房及其相应的电源室时,灭火持续喷雾时间为10min。
2.2 闭式高压细水雾系统应用于档案库房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50㎡,作用面积的形状宜采用正方形。
2.3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0min。
2.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档案用房时,从灭火系统启动至管网中最不利喷头出水的时间不宜大于30s。
2.5 全室应用细水雾系统应用于档案库房所保护的防护区最大面积不宜大于400㎡、体积不宜大于1600m³;当超过该面积及体积时,应以相关的火灾实验为依据,或采用分区应用系统。
2.6 开式分区应用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需同时启动相邻分区控制阀对应的总保护面积,每个分区控制阀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50㎡且不小于120㎡。
当相邻保护区域的系统在相邻部位交错重叠布置喷头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可只按一个分区的保护面积确定。重叠部位的宽度不应小于3m,水雾喷头布置应不少于2排,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5m,排间距宜为1.25m~1.50m。
2.7 开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2.7 开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注:① 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应小于8.0MPa
② 当选用的喷头K值小于最佳K值时,可适当减小喷头间距以满足系统最小喷水强度。
2.8 闭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表2.8 闭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