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基本规定
3.1.1 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3.1.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1.4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5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3.1.6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7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 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
5 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1.8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表3.1.8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水准测量高程闭合差 平地 ±20√L(mm)
山地 ±6√n(mm)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40√n(″)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开槽施工管道 1/1000
其他方法施工管道 1/3000
直接丈量测距的两次较差 1/5000注:1 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2 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0 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1 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2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3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14 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1.16 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7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1.18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
3.1 施工基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这些都是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
3.1.3 本条根据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特点,强调施工准备中对现场沿线及周围环境进行调查,以便了解并掌握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真实资料;是基于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与教训而作出的规定。
3.1.4 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这是工程施工准备中重要环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以及审批程序做出规定。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重点对施工方案做出具体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同的规定,本规范不宜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3.1.7、3.1.8 为施工测量条文,原“规范”列为施工准备内容。本次修订没有增加更多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仅列出专业的基本规定。
3.1.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所用的管材、管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应执行进场验收制和复验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3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分项工程和特种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出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基本规定:
第1款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且在完成后进行检验(自检);
第2款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互检),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规定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或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一项分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 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 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 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验员)等进行验收。
3.2.10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条文说明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 本条规定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本条第7款规定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管道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外感)质量通常是定性的结论,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
3.2.2 给排水管道工程的特点是线型构筑物工程,通常采用分期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时将一条管线分成若干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小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划分,规模较小的工程通常不划分验收批。本规范附录A给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原则划分,以供使用时参考。应强调的是在工程具体应用时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或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前由有关方共同确认。附录B在总结给排水管道工程多年来实践的基础上,列出了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样式及填写要求。
3.2.3 本条规定了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
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合格率的计算
抽样检验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均验收合格。当工程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即为质量验收基础;其验收合格条件参照本规范第3.2.3条规定执行。
3.2.5 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分部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条件同分部工程。
3.2.6 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单位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条件同单位工程。
3.2.7 本条规定了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品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工或返修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经济的更大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标准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2.8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11 本规范规定分包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派人参加;施工单位系指施工承包或总承包单位。
3.2.14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 给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涉及围堰、深基(槽)坑开挖与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及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4.1.3 沟槽的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4.1.4 沟槽断面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底宽、槽深、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度等,应方便管道结构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挖方和占地;
2 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尽可能避免重复挖运;大断面深沟槽开挖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 沟槽外侧应设置截水沟及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泡沟槽。
4.1.5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4.1.6 沟槽支护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沟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
4.1.7 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4.1.8 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让无压管道、支管道避让干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处理;
2 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3 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4.1.9 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接口的水泥强度不应小于5MPa;
2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3 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 井室、雨水口及其它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5 回填时采取防止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
6 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
7 雨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规定制定的。
4.1.2 本规范保留了对撑板、钢板桩沟槽施工的支撑有关内容,大型给排水管道工程还涉及到围堰、深基槽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4.1.4 管道沟槽断面通常分为直槽、梯形槽,大型管道、深埋管道和综合管道应采取分层(步)开挖、分层放坡,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大型管道划分见第4.5.11条的条文说明。
4.1.5 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附录A.1.1条“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 规定,基(槽)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设计、勘测、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4.1.8 给排水管道施工时,经常与已建的或同时施工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缆等地下管道交叉;这些交叉的处理应由设计单位给出具体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但是,已建管道尤其是管径较小的管道通常在开挖沟槽时才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征得设计同意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管道交叉处理施工。
施工降排水
4.2.1 对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降排水量计算;
2 降排水方法的选定;
3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4 降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5 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6 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周边构(建)筑物的保护和施工安全措施。
4.2.2 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
4.2.3 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在沟槽端部,降水井外延长度应为沟槽宽度的1~2倍;
2 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
4.2.4 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排水方案。
4.2.5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4.2.6 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黏土填实。
4.2.7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条文说明
4.2 施工降排水
4.2.1 本条对施工降排水方案主要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强调城市施工中降排水应对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建(构)筑物进行保护,以确保施工安全;降排水方案应经过技术经济比选,必要时应经过专家论证。
4.2.3 本条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对管道沟槽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做出具体规定。通常,降水井应在管道沟槽的两侧布置。
4.2.6 本条强调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以防止人、动物不慎坠落,酿成事故。
沟槽开挖与支护
4.3.1 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沟槽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 沟槽形式、开挖方法及堆土要求;
3 无支护沟槽的边坡要求;有支护沟槽的支撑型式、结构、支拆方法及安全措施;
4 施工设备机具的型号、数量及作业要求;
5 不良土质地段沟槽开挖时采取的护坡和防止沟槽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
6 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沿线管线及构(建)筑物保护要求等。
4.3.2 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可按公式4.3.2计算确定:
B=Do+2(b1+b2+b3) (4.3.2)
式中:B ——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o——管外径(mm);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4.3.2选取;
b2——有支撑要求时,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mm;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厚度(mm)。
表4.3.2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
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Do(mm)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b1(mm)
混凝土类管道 金属类管道、化学管管道
Do≤500 刚性接口 400 300
柔性接口 300
500<Do≤1000 刚性接口 500 400
柔性接口 400
1000<Do≤1500 刚性接口 600 500
柔性接口 500
1500<Do≤3000 刚性接口 800~1000 700
柔性接口 600
注:1 槽底需设排水沟时,b1应适当增加;
2 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b1宜取800mm;
3 采用机械回填管道侧面时,b1需满足机械作业的宽度要求。
4.3.3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以内、沟槽不设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土 的 类 别 边 坡 坡 度 (高︰宽)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土 1︰1.00 1︰1.25 1︰1.5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1︰0.75 1︰1.00 1︰1.25
硬塑的粉土 1︰0.67 1︰0.75 1︰1.0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 1︰0.50 1︰0.67 1︰0.75
硬塑的粘质粉土、粘土 1︰0.33 1︰0.50 1︰0.67
老黄土 1︰0.10 1︰0.25 1︰0.33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1.25 — —
4.3.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 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m,且高度不应超过1.5m;沟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4.3.5 沟槽挖深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超过2m;
2 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3 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按机械性能确定。
4.3.6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度板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2 对于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对于曲线管道,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 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4.3.7 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2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3 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4 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5 在沟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4.3.8 采用撑板支撑应经计算确定撑扳构件的规格尺寸,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撑板构件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长度不宜小于4m;
2)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150mm×150mm;
3)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于100mm;
2 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小于2根横撑;
2)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0m;
3)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 1.5m;
4)横撑影响下管时,应有相应的替撑措施或采用其它有效的支撑结构;
3 撑板支撑应随挖土及时安装。
4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横排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进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5 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梁应水平,纵梁应垂直,且与撑板密贴,连接牢固;
2)横撑应水平,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支紧、牢固。
3)采用横排撑板支撑,遇有柔性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mm;
4)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与横撑的连接应牢固。
4.3.9 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规格尺寸经计算确定;
2 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3 采用型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缝应采用木板垫实,横梁、横撑与钢板桩连接牢固。
4.3.10 沟槽支撑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2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作业要求和安全措施;
3 施工人员应由安全梯上下沟槽,不得攀登支撑。
4.3.11 拆除撑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及时回填;
2 对于设置排水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线向两端延伸拆除;
3 对于多层支撑的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槽的支撑;
4 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时,应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再拆除下层横撑,待回填至半槽以上,再拆除上层横撑;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宜采取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
4.3.12 拆除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
2 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
3 回填桩孔时应采取措施填实;采用砂灌回填时,非湿陷性黄土地区可冲水助沉;有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等措施。
4.3.13 铺设柔性管道的沟槽,支撑的拆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条文说明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4.3.1 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通常采用木板桩和钢板桩,沟槽回填时应按照本规范规定拆除;在软土层或邻近建(构)筑物等情况下施工时,应采取喷锚支护、灌注桩等围护形式。
4.3.2 管道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本条给出计算公式和参考宽度(表4.3.2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表4.3.2在原“规范”表3.2.1基础上根据工程实践经验进行了修改。混凝土类管指钢筋混凝土管、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金属类管指钢管和球墨铸铁管。
本规范中:Do表示管外径或公称外径,D¡表示管内径或公称内径。
4.3.3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规定,取消了原“规范”中“轻亚粘土”的类别;表4.3.3给出了沟槽的坡度控制值,供施工时参考;有当地施工经验时,可不必受表中数值約束。
4.3.4 本条对沟槽每侧堆土或施加其它荷载作出规定,堆土高度应在施工方案中作出设计;软土层沟槽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4.3.5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人工开挖的规定,现在沟槽开挖大多采用机械,因机械性能不同,沟槽的分层(步)开挖深度和留台宽度也不同,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
4.3.7 本条对沟槽的开挖进行了具体规定,强调采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和采用天然地基时槽底原状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或不能连续施工时,沟槽底应预留200-300mm由人工开挖、清槽。
4.3.9 采用钢板桩支撑可采用槽钢、工字钢或定型钢板桩,选择悬臂、单锚、或多层横撑等形式支撑。
4.3.13 铺设柔性管道的沟槽支撑采用打入钢板桩,木板桩等支撑系统,拔桩用砂土回填板桩留下的孔缝时,对柔性管两侧土的弹性抗力要有保证;对此,国外相关规范也在讨论是否应拔桩的问题。
地基处理
4.4.1 管道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4.4.2 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2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4.4.3 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 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 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4.4.4 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
4.4.5 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施工前必须按本规范第4.4.1条规定验槽并处理。
4.4.6 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道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4.4.7 柔性管道处理宜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
条文说明
4.4 地基处理
4.4.2 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沟槽超挖,遇有某种原因,造成槽底局部超挖且不超过150mm时,施工单位可按本条规定处理。
4.4.3 施工过程因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不超过本条规定时,可按本条规定处理。
4.4.7 化学建材管等柔性管道,应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处理,不能采用预制桩基础,也不能采取浇筑混凝土刚性基础和360°满封混凝土等处理方法。
沟槽回填
4.5.1 沟槽回填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其余部分;
2 无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4.5.2 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下例规定:
1 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2 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 保持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水回填。
4.5.3 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时进行时,应留台阶形接茬;
2 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
3 回填材料压实后应与井壁紧贴;
4 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其回填宽度不宜小于400mm;
5 严禁在槽壁取土回填。
4.5.4 除设计有要求外,回填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底至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土中不得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
块;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
2)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500mm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
15%,且冻块尺寸不得超过100mm;
3)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率±2%范围内;
2 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
4.5.5 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压实机具按表4.5.5的规定选取。
表4.5.5 每层回填的虚铺厚度
压实机具 虚铺厚度(mm)
木夯、铁夯 ≤200
轻型压实设备 200~250
压路机 200~300
振动压路机 ≤400
4.5.6 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道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每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接回填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3 需要拌合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合均匀,不得在槽内拌合。
4.5.7 回填作业每层土的压实遍数,按压实度要求、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和含水量,应经现场试验确定。
4.5.8 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4.5.9 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地区的沟槽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当地工程标准规定。
4.5.10 刚性管道沟槽回填的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胸腔夯实,应采用轻型压实机具,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过300mm;
3 管道基础为土弧基础时,应填实管道支撑角范围内腋角部位;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4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时,管道之间的回填压实应与管道与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实对称进行;
5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的高程不同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槽;回填至较高基础底面高程后,再按上一款规定回填;
6 管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茬应呈台阶形,且不得漏夯;
7 采用轻型压实设备时,应夯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碾压的重叠宽度不得小于200mm;
8 采用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压实机械压实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km/h;
9 接口工作坑回填时底部凹坑应先回填压实到管底,然后与沟槽同步回填。
4.5.11 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前,检查管道有无损伤或变形,有损伤的管道应修复或更换;
2 管内径大于800mm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中应在管内设有竖向支撑;
3 管基有效支承角范围宜用中粗砂填充密实,与管壁紧密接触,不得用土或其它材料填充;
4 管道半径以下回填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上浮、位移的措施;
5 管道回填时间宜在一昼夜中气温最低时段,从管道两侧同时回填,同时夯实;
6 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500mm以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应不大于200mm;
7 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地段时,沟槽回填宜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分层回填到管顶以上500mm;
8 回填作业的现场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因工程因素变化改变回填方式时,应重新进行现场试验。
4.5.12 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在12~24h内测量并记录管道变形率,变形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超过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挖出回填材料至露出管径85%处,管道周围内应人工挖掘以避免损伤管壁;
2) 挖出管节局部有损伤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3) 重新夯实管道底部的回填材料;
4) 选用适合回填材料按本规范第 4.5.11 条的规定重新回填施工,直至设计高程;
5) 按本条规定重新检测管道的变形率;
2 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的变形率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挖出管道,并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4.5.13 管道埋设的最小管顶覆土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当地冻土层厚度要求;管顶覆土回填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与设计协商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
4.5 沟槽回填
4.5.3 本条中第5款不仅指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也指管道回填。
4.5.4 回填材料质量直接影响到管道施工质量,必须严格控制;本条对回填材料质量做出具体规定。
4.5.5 本条文表4.5.5压实工具中未列蛙式夯,尽管其目前在工程中还在使用,但因蛙式夯易引起安全问题且压实效果差,属于限制使用的机具;故本规范规定采用震动夯等轻型压实机具。
4.5.7 本条规定正式回填前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含水量、每层土的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4.5.11 本条对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的作出具体规定。
第2款强调内径大于800mm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中宜在管内设竖向支撑;本规范参考相关规范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施工时人工进入管道拆装支撑的因素。
第3款管基有效支承角系指2α加30°。管道基础中心角(2α)是设计计算得出的,加30°是考虑到施工作业的不利因素影响而采取的保险措施;该部位回填应采用木夯等机具夯实。
第8款规定柔性管道回填作业前进行现场试验的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其目的在于验证管材、回填料、压实机具及压实参数,以减少其后的补救处理发生几率,是基于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规定的。
4.5.12 本条规定了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度时,应在12-24h之内应检测管道变形率,并规定了管道变形率控制指标及超过控制指标的处理措施。
柔性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允许有一定的变形,但这种变形必须不影响管道的使用安全;其变形指的是管体在垂直方向上直径的变化,又称为“管道径向挠曲值” 、“管道径向直径变形率” 或“管道竖向变形率”,本规范通称为“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可分为“安装(初始)变形”和“使用(长期)变形”;“安装(初始)变形”反映了管道铺设的技术质量,“使用(长期)变形”反映了管道的管-土系统对土壤和其他荷载的适应程度,又称为“允许变形”。因此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量,首先应控制管道的初始变形量。
本规范所称管道变形率指管道的初始变形量;在埋地柔性管道允许的变形范围内,竖向管道直径的减少和横向管道直径的增加大致相等,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通常检验竖向管道直径的变形量。
我国目前关于柔性管道变形率的检测研究资料报道较少。欧洲标准(ENV1046︰2001)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应控制在2%~4%的范围内;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2566.1(增补1︰1998)】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不应超过4%;考虑柔性管道变形率与时间的关系,欲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率,其初始变形率不得超过管道长期变形率的2/3。
依据《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第4.3.2条给出的金属管道和化学建材管道设计的变形允许值,本规范规定: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回填材料或改变压实方法等处理措施。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3%,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管材等处理措施。
本规范中:d表示天,h表示小时,min表示分钟,s表示秒。
4.5.13 本条规定给排水管道覆土厚度符合设计要求,管顶最小覆土厚度应满足当地冰冻厚度要求;因条件限制,刚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或管顶覆土压实度达不到本规范第4.6.3条的规定,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可采用混凝土包封或具有结构强度的其他材料回填;柔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用套管方法,不得采用包封混凝土的处理方法。
质量验收标准
4.6.1 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或受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2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3 进行地基处理时,压实度、厚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 沟槽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表4.6.1 沟槽开挖允许偏差
序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数量 检查方法
范围 点数
1 槽底高程 土方 ±20 两井之间 3 用水准仪测量
石方 +20、-200
2 槽底中线
每侧宽度 不小于规定 两井之间 6 挂中线用钢尺量测,每侧计3点
3 沟槽边坡 不陡于规定 两井之间 6 用坡度尺量测,每侧计3点
4.6.2 沟槽支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对于撑板、钢板桩支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支撑方式、支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
2 支护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3 横撑不得妨碍下管和稳管;
检查方法:观察。
4 支撑构件安装应牢固、安全可靠,位置正确;
检查方法:观察。
5 支撑后,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施工方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用钢尺量测。
6 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50mm;垂直度不得大于1.5%;
检查方法:观察,用小线、垂球量测。
4.6.3 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回填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条件相同的回填材料,每铺筑1000㎡,应取样一次,每次取样至少应做两组测试;回填材料条件变化或来源变化时,应分别取样检测。
2 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密实;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3 柔性管道的变形率不得超过设计要求或本规范第4.5.12条规定,管壁不得出现纵向隆起、环向扁平和其他变形情况;
检查方法:观察,方便时用钢尺直接量测,不方便时用圆度测试板或芯轴仪管内拖拉量测管道变形率;检查记录,检查技术处理资料;
检查数量:试验段(或初始50m)不少于3处,每100m正常作业段(取起点、中间点、终点近处各一点),每处平行测量3个断面,取其平均值。
4 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6.3-1、4.6.3-2的规定。柔性管道沟槽回填部位与压实度见图4.6.3。
一般项目
5 回填应达到设计高程,表面应平整;
检查方法:观察;有疑问处用水准仪测量。
6 回填时管道及附属构筑物无损伤、沉降、位移;
检查方法:观察,有疑问处用水准仪测量。
表4.6.3-1 刚性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
序号 项 目 最低压实度(%) 检查数量 检查方法
重型击实标准 轻型击实标准 范围 点数
1 石灰土类垫层 93 95 100m 每层每侧一组(每组3点) 用环刀法检查或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中其他方法
2 沟槽在路基范围外 胸腔部分 管侧 87 90 两井之间或1000㎡
管顶以上500mm 87±2%(轻型)
其余部分 ≥90(轻型)或按设计要求
农田或绿地范围表层500mm范围内 不宜压实,预留沉降量,表面整平。
3 沟槽在路基范围内 胸腔部分 管侧 87 90
管顶以上250mm 87±2%(轻型)
由路槽底算起的深度范围(mm) ≤800 快速路及主干路 95 98
次干路 93 95
支路 90 92
>800~1500 快速路及主干路 93 95
次干路 90 92
支路 87 90
>1500 快速路及主干路 87 90
次干路 87 90
支路 87 90
注:表中重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和轻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分别以相应的标准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表4.6.3-2 柔性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
槽内部位 压实度(%) 回填材料 检查数量 检查方法
范围 点数
管道基础 管底基础 ≥90 中、粗砂 用环刀法检查或采用现行国空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中其他方法
管道有效支撑角范围 ≥95 每100m 每层每侧一组(每组3点)
管道两侧 ≥95 中、粗砂、碎石屑,最大粒径小于40mm的砂砾或符合要求的原土 两井之间或每1000㎡
管顶以上500mm 管道两侧 ≥90
管道上部 85±2
管顶500mm以上 ≤90 原土回填(注2)
注:回填土的压实度,除设计要求用重型击实标准外,其它皆以轻型击实标准试验获得最大干密度为100%;
图4.6.3 柔性管道沟槽回填部位与压实度示意图
柔性管道沟槽回填部位与压实度
条文说明
4.6 质量验收标准
4.6.1 本规范规定了检查(验)项目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抽样频率);主控项目的现场检查方法多数为观察或简单量测,验收时应检查施工记录、检测记录或试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除有注明外应为全数检查,因此全数检查的检查项目只列出检查方法。
一般项目的检查数量(抽样频率)应跟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范围和应抽取的点数,按所规定的检查方法检查;有些项目现场检查也采取观察和简单测量的检查方法。
4.6.2 沟槽支护和支撑检查项目仅作为过程检查,不宜作为工程验收项目。
4.6.3 本条第2款柔性管道的变形率的检查方法:方便时用钢直尺量测或钻管用钢尺直接量测;不方便时可采用圆度测试板或芯轴仪量在管内拖拉量测;也可采用光学电测法测变形值,光学电测仪或芯轴仪已有定型产品。检查数量参考了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高密度聚乙烯管道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规程》DBJ01-94-2005。
计算管道变形率(%):变形率=(管内径-垂直方向实际内径)/管内径×100%
第4款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采用表4.6.3-1和表4.6.3-2规定。表4.6.3-2的规定参考了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高密度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规程》DBJ01-94-2005规定柔性管道处于城市车行道路范围管顶覆土不宜小于1.0m,对管顶以上500~1000mm(或者管顶至路槽底算起1.0m的深度范围)覆土压实度作出规定。
给排水管道沟槽回填和压实的目的,除埋设管道后应恢复原地貌外,还应起到保护管道结构的作用。若在沟槽回填土上修筑路面,还应满足道路工程回填压实要求;遇有矛盾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压实度又称为压实系数,评价压实度的标准有轻型击实和重型击实两种标准。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中以重型击实标准为准,并给出了相应的轻型标准。本条对作为路基的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标准,也给出这两种标准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给排水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