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系统调试
7.2.1 系统手动功能的调试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控阀门 进行启闭功能试验,其启闭角度、反馈信号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消防炮进行动作功能试验,其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直流喷雾转换及反馈信号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炮应不与消防炮塔碰撞干涉。
3 消防泵组进行启、停试验,消防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稳压泵组进行启、停试验,稳压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各控制装置的操作按钮处于手动状态。逐个按下各电控阀门的手动启、停操作按钮,观察阀门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用手动按钮或手持式无线遥控发射装置逐个操控相对应的消防炮做俯仰和水平回转动作,观察各消防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是否正常。对带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炮,还应检验其喷雾动作控制功能;逐个按下各消防泵组的手动启、停操作按钮,观察消防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按下各稳压泵组的手动启、停操作按钮,观察稳压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
7.2.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调试中主、备电源的切换及电气设备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系统主、备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当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时,以手动的方式进行1-2次试验,主、备电源应能切换;当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状态时,在主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人运行,在备用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主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7.2.3 消防泵组功能调试试验,其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组运行调试试验,其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系统设计要求,启动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2h,采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温度计进行计量。
2 消防泵主、备泵组自动切换功能调试试验,在设计负荷下进行转换运行试验,其主要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接通控制装置电源,并使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处于自动状态,人工启动一台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则在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内人为为该消防泵组设定一个故障,使之停泵。此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30min,采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计量。
7.2.4 稳压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当达到设计启动条件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当消防主泵启动时,稳压泵应停止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调试时,应与系统喷射泡沫试验同时进行,其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流量计测量;蛋白、氟蛋白等折射指数高的泡沫液可用手持折射仪测量,水成膜、抗溶水成膜等折射指数低的泡沫液可用手持导电度测量仪测量。
7.2.6 消防炮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进行喷水试验,其喷射压力、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手动或电动实际操作,并用压力表、尺量和观测检查。
2 消防干粉炮应进行喷射试验,其喷射压力、喷射时间、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秒表等观测检查。
7.2.7 系统各联动单元进行联动功能调试时,各联动单元被控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方法:按设计的联动控制单元进行逐个检查。接通系统电源。使待检联动控制单元的被控设备均处于自动状态:①按下对应的联动启动按钮,该单元应能按设计要求自动启动消防泵组,打开阀门等相关设备,直至消防炮喷射灭火剂 (或水幕保护系统出水)。该单元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应符合设计要求。②对具有自动启动功能的联动单元,采用对联动单元的相关探测器输入模拟启动信号后,该单元应能按设计要求自动启动消防泵组,打开阀门等相关设备,直至消防炮喷射灭火剂(或水幕保护系统出水)。
7.2.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喷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进行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分别进行喷水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水炮炮口开始喷水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性能用压力表、流量计等观测检查。
2 泡沫炮灭火系统:泡沫炮灭火系统按本条第Ⅰ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 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泡沫炮保护范围进行喷射泡沫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泡沫炮口开始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喷射泡沫的时间应大于2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规范第7.2.5 条的检查方法测量;用秒表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然后按生产厂给出的产品特性曲线查出对应的流量。
3 干粉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进行一次喷射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
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各进行一次喷射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干粉喷射时间应大于60s,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氮气代替干粉;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用压力表等观测。
4 水幕保护系统:当为手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道水幕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分别进行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性能用压力表、流量计等观测检查。
条文说明
7.2.1 本条对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各被控电气设备规定了手动控制试验要求,这是系统能可靠运行的最基本要求。
本条的规定可避免任意安装而造成消防炮水平回转范围偏离被保护对象的弊端,此外也避免了消防炮在规定的回转范围内与消防炮塔碰撞损坏的可能。
7.2.2 本条对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切换试验作了规定。电源是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没有可靠的电源,灭火系统就不能正常工作。当主电源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能立即启用,以保证系统电源的可靠性。
7.2.3 消防泵组是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主要设备之一,它运行的正常与否,直接影响系统的效能,因此本条对消防泵组运行试验和消防泵主、备泵组自动切换运行试验作了规定,以保证在任何不利情况下系统都能正常运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要求。
7.2.4 湿式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稳压泵组的功能是使系统能保持准工作状态时的正常水压。美国标准NFPA20相关条文规定:稳压泵的额定流量,应当大于系统正常的漏水率,泵的出口压力应当是维护系统所需的压力,故它应随着系统压力变化而自动开启和停止。本条规定是根据稳压泵的基本功能要求提出的。
7.2.5 本条对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调试作了规定。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是保证泡沫混合液按预定比例混合的重要设备,是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核心设备之一。本条规定应对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系统喷射泡沫试验同时进行,这样保证能实测到系统的混合比。
测量方法有三种:
1 流量计测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00年版) 第3.1.6条中规定:“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安装位置” 。但在泡沫液管道上没有规定,要想测量精确在出泡沫液的管道上也应安装流量计。 对于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由施工单位在现场就可以完成,但对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应由制造厂家预留安装位置( 加可拆装短管) 。这样测出的流量经计算就可得出混合比。另外有一种超声波流量计使用简单,但价格较高,测量流量时有误差 (产品说明书上称误差为1%) ,目前还没有普遍使用。
2 折射指数法测量:对于折射指数比例高的泡沫液,如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等,可用手持折射仪进行测量。依据的原理是折射指数与泡沫液的浓度成正比,折射指数越大,浓度越大,以此可绘制出标准浓度曲线,然后再测量系统喷泡沫时取出的混合液试样的折射指数,并与之比较,就可以确定实际混合比。详细测量方法见产品使用说明书。
3 导电度法测:对于折射指 比较小的泡沫液,如水成膜泡沫液、抗溶水成膜泡沫液等,就得采用手持导电度测量仪进行测量。其原理是泡沫液加入水中后,水的导 电度发生变化,且导电度的大小与所加的泡沫液量有关, 以此可绘制出标准浓度曲线。一般取三点连接:最好接近直线,然后再测量系统喷泡沫时取出的混合液试样的导电度,并与之比较,就可以确定实际混合比。但当水源为咸水时,导电度非常大,加人泡沫液后导电度变化较小,这时此方法要慎用。详细测量方法见产品使用说明书。
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不小于额定值,且6%型泡沫液应在 6%-7%范围内,3%型泡沫液应在3%-4%的范围内。
7.2.6 规定固定式水炮和泡沫炮应全部进行喷水试验,干粉炮应进行喷射试验。消防炮的喷射压力、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及干粉炮的喷射时间等应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7.2.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各联动单元均 消防泵组( 包括电动机或柴油机泵组)、消防泵进出水阀门、各类传感器、系统控制阀门、动力源、远控炮等被控电气设备组成,根据使用要求,被控设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且动作过程较为复杂。因此,必须对设计的所有联动单元逐一进行联动功能调试,检查各联 动单元被控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均应符合设计要求,这样才能保证系统开通的可靠性。
7.2.8 本条对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调试作了规定,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1 用手动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消防水炮进行喷水试验,其目的是检查消防泵组能否及时准确启动,电动阀门的启闭是否灵活、准确,管道是否通畅无阻,到达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进、出 口压力,到达消防炮的进口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2 泡沫炮灭火系统不管是哪种控制方式只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是为了节省泡沫液,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并要求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少于2min,这是因 为一般消防泡沫炮的流量都较大,如果喷射时间较短,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消防泡沫炮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尚未满足,泡沫炮就停止喷射了,这样就不能反映泡沫炮的实际工况。要求泡沫炮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2min,是为了真实地测出泡沫混合液中的泡沫液与水的混合比和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
泡沫混合液的混合 比的测量方法及合格标准,在本规范第7.2.5 条的条文说明中已有叙述。其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干粉炮进行喷射试验,其目的是检查氮气瓶组能否及时准确启动,电动阀门的启闭是否灵活,准确,干粉管道是否通畅无阻,到达干粉罐的进、 出口压力和到达干粉炮的进口压力等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水幕保护系统试验,其口的是检查在系统处于手动和自动控制状态下,水幕保护系统的各项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一般规定
8.1.1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按本规范附录E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3 系统组件、泡沫液和干粉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泡沫液、干粉现场取样检验报告;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4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5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 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8.1.2 系统的验收应包括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启动功能验收和喷射功能验收。系统验收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F填写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1.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合格但功能验收不合格应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1.4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冲洗放空,复原系统,并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2.0.5条和第8.1.1条列出资料及各种验收记录、报告。
条文说明
8.1.1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是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
8.1.2 系统功能验收能否实现系统设计所规定的各项功能检验,施工质量验收则是能长期可靠地实现设计功能的保证,两者是系统验收缺一不可的组成部分。验收后应做好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
8.1.3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固 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1.4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 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系统验收
8.2.1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组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 管道及附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穿防火堤、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
5 管道和设备的防腐;
6 消防泵房、水源和水位指示装置;
7 电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量测及试验检查。
8.2.2 系统启动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手动启动功能验收试验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各控制装置的操作按钮处于手动状态。逐个按下各消防泵组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按下各电控阀门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阀门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用手动按钮或手持式无线遥控发射装置逐个操控相对应的消防炮做俯仰
和水平回转动作,观察各消防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是否正常,观察消防炮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是否与消防炮塔干涉,消防炮塔的防腐涂层是否完好。对带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炮,还应检验其喷雾动作控制功能。
2 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系统主、备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在主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在备用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主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3 消防泵组功能验收试验。
1) 消防泵组运行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系统设计要求,启动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2h。
2) 主、备泵组自动切换功能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接通控制装置电源,并使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处于自动状态,人工启动一台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则在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内人为为该消防泵组设定一个故障,使之停泵。此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30min。
4 联动控制功能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设计的联动控制单元进行逐个检查。接通系统电源,使待检联动控制单元的被控设备均处于自动状态,按下对应的联动启动按钮,该单元应能按设计要求自动启动消防泵组,打开阀门等相关设备,直至消防炮喷射灭火剂( 或水幕保护系统出水)。该单元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应符合设计要求。
8.2.3 系统喷射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条件:
1) 水炮和水幕保护系统采用消防水进行喷射;
2) 泡沫炮系统的比例混合装置及泡沫液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防泵组供水达到额定供水压力;
4) 干粉炮系统的干粉型号、规格、储量和氮气瓶组的规格、压力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5) 系统手动启动和联动控制功能正常;
6) 系统中参与控制的阀门工作正常。
试验结果:
1) 水炮、水幕、泡沫炮的实际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相应的设计工作压力;
2)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的水平、俯仰回转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带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水炮的喷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护水幕喷头的喷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泡沫炮系统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提供的混合液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自启动至喷出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自启动至喷出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8.2.4 系统功能验收判定条件。系统启动功能与喷射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 容验收合格。方可判定为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条文说明
8.2.1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按本条的内容对系统施工质量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为了使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验收能够顺利进行,尽管监理和施工单位已对系统的组件、材料进行了进场检验和复验,对施工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并进行了调试,但验 收时还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内容对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验收,以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验收时能正常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8.2.2 该系统能否在发生火灾时实现设计所要求的灭火功能,其可靠启动则是关键。本条文规定了系统手动启动功能,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消防泵组功能,联动控制功能等功能验收的内容、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
8.2.3 本条文规定了系统喷射功能验收的检查数量 验收条件以及验收试验结果的合格判定要求。
8.2.4 系统功能包括启动功能和喷射功能,是系统实现设计灭火能力的前提,本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定了系统功能验收合格的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