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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消防设施维保与保养

分类: 发布时间:2020-03-17 08:03:45 85次浏览

 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消防设施维保与保养

 建(构)筑物

12.2.1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

12.2.2 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2 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

        3 罩棚遮盖加油机、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4 罩棚设计应计算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其设计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

        5 罩棚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6 设置于CNG设备和LNG设备上方的罩棚,应采用避免天然气积聚的结构形式。

12.2.3 加油岛、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m~0.2m。

        2 加油岛、加气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12.2.4 布置有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

12.2.5 布置有LPG或LNG设备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12.2.6 加气站的CNG储气瓶(组)间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屋面应采用不燃烧轻质材料建造。储气瓶(组)管道接口端朝向的墙应为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

12.2.7 加油加气站内的工艺设备,不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工艺设备(不包括本规范要求埋地设置的油罐和LPG储罐)需要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时,房间或箱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强制通风设备,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2.1.4 条的规定。

12.2.8 当压缩机间与值班室、仪表间相邻时,值班室、仪表间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与压缩机间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12.2.9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站房内可设非明火餐厨设备。

12.2.10 站房的一部分位于加油加气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 ,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

12.2.11 辅助服务区内建筑物的面积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B中三类保护物标准,其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2.2.12 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但站房与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

12.2.13 站房可设在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或与站外民用建筑物合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不得有连接通道。

          2 站房应单独开设通向加油加气站的出入口。

          3 民用建筑物不得有直接通向加油加气站的出入口。

12.2.14 当加油加气站内的锅炉房、厨房等有明火设备的房间与工艺设备之间的距离符合表5.0.13 的规定但小于或等于25m时,其朝向加油加气作业区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

12.2.15 加油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

12.2.16 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发生的措施。


 

条文说明

 

12.2 建(构)筑物

12.2.1 本条规定"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是为了降低火灾危险性,降低次生灾害。罩棚四周(或三面)开敞,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人员撤离和消防,其安全性优于房间式建筑物,因此规定"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

12.2.2 加油岛、加气岛及加油、加气场地系机动车辆加油、加气的固定场所,为避免操作人员和加油、加气设备长期处于雨淋和日晒状态,故规定"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

       2 对于罩棚高度,主要是考虑能顺利通过各种加油、加气车辆。除少数超大型集装箱车辆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故规定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有的加油加气站受条件限制,只能为小型车服务,进站口有限高时,罩棚的有效高度小于限高也是可行的。

       4 近几年,由于风雪荷载造成罩棚坍塌的事故发生较多,故本条指出"罩棚设计应计算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

       6 天然气比空气轻,泄漏出来的天然气会向上飘散,如果窝存在罩棚里面,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本条规定旨在防止出现这种隐患。

12.2.3  加油、加气岛为安装加油机、加气机的平台,又称安全岛。为使汽车加油、加气时,加油机、加气机和罩棚柱不受汽车碰撞和确保操作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实际需要,对加油、加气岛的高度、宽度及其突出罩棚柱外的距离作了规定。

12.2.4  对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向外开的要求,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防爆泄压和人员逃生。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已有详细的设汁规定,所以本规范不再另作规定。

12.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LPG或LNG设备泄漏的气体比空气重,易于在房间的地面处积聚,要求"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是一项重要的防爆措施。

12.2.6 天然气压缩机房是易燃易爆场所,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和通风,并增大建筑物的泄压比。

12.2.7 加油加气站内的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设备,如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则泄漏的可燃气体不易扩散,故不主张采用;在有些场所有降低噪声和防护等要求,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设备需要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此种情况下,房间或箱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机械通风设备是必要的安全措施。

12.2.8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的安全和改善操作环境、减少噪声影响。

12.2.9 本条规定了站房的组成内容,其含义是站房可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中的全部或几项组成。

12.2.12  允许站房与锅炉房、厨房等站内建筑物合建,可减少加油站占地。要求站房与锅炉房、厨房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可使相互间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12.2.13  站房本身不是危险性建筑物,设在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有利于节约用地,只要两者之间没有通道连接就可保证安全。

12.2.15  地下建筑物易积聚油气,为保证安全,在加油加气站内限制建地下建(构)筑物是必要的。

12.2.16  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有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故需采取本条规定的防范措施。


绿化

12.3.1 加油加气站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12.3.2 LPG加气站作业区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他植物。


 

条文说明


12.3 绿化

12.3.1 因油性植物易引起火灾,故作本条规定。

12.3.2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LPG气体积聚在树木和其他植物中,引发火灾。


一般规定

13.1.1 承建加油加气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的相应资质。

13.1.2 承建加油加气站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安装工程的相应资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证。

13.1.3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的有关规定,取得与所从事的焊接工作相适应的焊工合格证。

13.1.4 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13.1.5 加油加气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有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书面文件。

13.1.6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施工部署。

        3 施工进度计划。

        4 资源配置计划。

        5 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

        6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

        7 施工平面布置。

        8 施工记录。

13.1.7 施工用设备、检测设备性能应可靠,计量器具应经过检定,处于合格状态,并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13.1.8 加油加气站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其中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应有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3.1.9 当在敷设有地下管道、线缆的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13.1.10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 50484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3.1 一般规定

13.1.1~13.1.4 此4条是根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的。这里的承建加油加气站建筑和安装工程的单位包括检维修单位。


材料和设备检验

13.2.1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3.2.2 材料和设备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现行行业际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 气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4 压力容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4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LNG储罐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 1844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5 油罐等常压容器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 47003.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6 储气井应取得"压力容器(储气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后投入使用。

        7 可燃介质阀门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钢制通用阀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 3064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8 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3.2.3 计量仪器应经过检定,处于合格状态,并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13.2.4 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有关人员参加,并应按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1 应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包装箱号、箱数,并应检查包装状况。

        2 应检查随机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

        3 应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核实零、部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4 检验后应提交有签字的检验记录。

13.2.5 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件应有产品标识,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17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13.2.6 油罐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钢制油罐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用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试验介质应为温度不低于5℃的洁净水,试验压力应为0.1MPa。升压至0.1MPa后,应停压10min,然后降至0.08MPa,再停压30min,应以不降庄、无泄漏和无变形为合格。压力试验后,应及时清除罐内的积水及焊渣等污物。

        2 双层油罐内层与外层之间的间隙,应以35kPa空气静压进行正压或真空度渗漏检测,持压30min,不降压、无泄漏为合格。

        3 双层油罐内层与外层的夹层,应以34.5kPa进行水压或气压试验或以18kPa进行真空试验。持压1h,应以不降压、无泄漏为合格。

        4 油罐在制造厂已进行压力试验并有压力试验合格报告,并经现场外观检查罐体无损伤,且双层油罐内外层之间的间隙持压符合本条第2 款的要求时,施工现场可不进行压力试验。

13.2.7 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含瓶口阀)安装前,应检查确认内部无水、油和焊渣等污物。

13.2.8 当材料和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 质量证明文件特性数据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的。

        2 实物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标识不符的。

        3 要求复验的材料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的。

        4 不满足设计或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本规范要求的。

13.2.9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再使用:

        1 旧罐复用及出厂存放时间超过2年的。

        2 有明显变形、锈蚀或其他缺陷的。

        3 对质量有异议的。

13.2.10 埋地油罐的罐体质量检验应在油罐就位前进行,并应有记录,质量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油罐直径、壁厚、公称容量。

          2 出厂日期和使用记录。

          3 腐蚀情况及技术鉴定合格报告。

          4 压力试验合格报告。

 


条文说明

 

13.2 材料和设备检验

13.2.2 对本条说明如下:

        1 对于金属管道器材,可执行的国内标准规范有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 12459等;对非金属输油管道,目前中国还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建议参照欧洲标准《加油站埋地安装用热塑性塑料管道和挠性金属管道》EN 14125—2004执行。

        5 对非金属油罐,目前中国还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建议参照美国标准《用于储存石油产品、乙醇和含醇汽油的玻璃钢地下油罐》OL 1316执行。

        6 "压力容器(储气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是指储气井本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所用材料、组装、试验进行监督检验后出具的证书。

13.2.8 本条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按相关标准和本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置,以保证工程质量。


土建工程

13.3.1 工程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等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和复测,并应对水准点和标桩采取保护措施。

13.3.2 进行场地平整和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时,应采取防止地麦水或地下水流入作业区的措施。排水出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处应采取防止冻结的措施。临时排水设施应待地下工程土方回填完毕后再拆除。

13.3.3 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土方时,应采取防止周围建(构)筑物产生附加沉降的措施。

13.3.4 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场地平土应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排水沟。

13.3.5 土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 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13.3.6 混凝土设备基础模板、钢筋和混凝土工程施工,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SH/T 35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模板时基础混凝土达到的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40%。

        2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应为±10mm。

        3 设备基础的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混凝土不得有裂缝、蜂窝、露筋等缺陷;

           2) 基础周围土方应夯实、整平;

           3) 螺栓应无损坏、腐蚀,螺栓预留孔和预留洞中的积水、杂物应清理干净;

           4) 设备基础应标出轴线和标高,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3.6的规定;

           5) 由多个独立基础组成的设备基础,各个基础间的轴线、标高等的允许偏差应按表13.3.6的规定检查。

表 13.3.6  块体式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mm)

表 13.3.6  块体式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mm)

        4  基础交付设备安装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5  当对设备基础有沉降量要求时,应在找正、找平及底座二次灌浆完成并达到规定强度后,按下列程序进行沉降观测,应以基础均匀沉降且6d内累计沉降量不大于12mm为合格:

         1) 设置观测基准点和液位观测标识;

         2) 按设备容积的1/3 分期注水,每期稳定时间不得少于12h;设备充满水后,观测时间不得少于6d。

13.3.7 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基础、构造柱、圈梁、模板、钢筋、混凝土,以及砖石工程等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13.3.8 防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有关规定。防渗罐池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范》SH/T 3535 的有关规定。

13.3.9 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屋面工程、地面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3.3.10 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和钢结构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与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13.3.11 站区建筑物的采暖和给排水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13.3.12 站区混凝土地面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7的有关规定,并应按地基土回填夯实、垫层铺设、面层施工的工序进行控制,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条文说明

 

13.3 土建工程

13.3.1~13.3.12 本节中所引用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是加油加气站的土建工程施工应执行的基本要求。此外,根据加油加气站的具体特点和要求,为便于加油加气站施工和检验,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本规范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