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室内装修
6.2.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室内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结合,实行一体化设计。
6.2.2 室内装修应考虑康复辅助器具的收纳、使用空间,并预留所需建筑设备的条件。
6.2.3 室内装饰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表6.2.3 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6.2.4 室内部品与家具布置应安全稳固,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和使用需求。
6.2.5 室内色彩应有利于营造温馨、宜居的环境氛围,宜以暖色调为主。
6.2.6 标识设置应系统、连续、科学合理,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且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6.2 室内装修
6.2.1 室内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统一协调,是全面实现建筑对老年人关怀设计目标的保障措施,同时也有利于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合理利用空间。
6.2.2 康复辅助器具的使用有利于提高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降低护理人员的劳动强度。在室内装修时,应充分考虑康复辅助器具的收纳和使用需求,预留出所需要的收纳空间、电源等。
6.2.3 为满足防火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要求,本条给出了选择室内装饰材料的规定。室内装饰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表6.2.3的数据摘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年版)。室内空气中的氡、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污染物对人体危害很大,必须对其浓度加以控制。其中,氡的浓度与建筑物所在区域土壤有关,需要对设施场地进行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报告。氡的防治处理可采取增加地面抗开裂措施和增加地面防水构造等方式进行阻隔。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室内装修材料中的人造板、胶粘剂、涂料、处理剂等,故建造和装修过程中应控制人造板材、墙体涂料、防水涂料、防火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腐剂、防水剂、各类胶粘剂等材料的相关指标,保证室内环境不受污染。
6.2.4 老年人用房内的部品及家具选择,应适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安全可靠,便于使用。比如,避免铺设小块地毯,减小老年人摔倒的风险;储物空间应方便取用;家具的棱角要进行处理避免伤人等。
6.2.5 不同的色彩对人的心理和生理有不同的影响,老人机体功能的衰退决定了老人喜欢宁静、整洁、安逸柔和的室内外环境。色彩柔和、温暖,既提高老年人的感受能力,也从心理上营造了一种温馨和安全感。
6.2.6 考虑到老年人视力、反应能力、记忆力等不断衰退,强调标识设计非常必要。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标志应设于显著位置,标识的图形符号和文字应放大、方便识别。通用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的规定,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0001.9的规定,安全标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的规定,服务应用标识应符合现行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应用标识规范》DB31/T 813的规定。
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6.3.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人员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3.2 每个照料单元的用房均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6.3.3 向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开启的门不应阻碍交通。
6.3.4 老年人用房的厅、廊、房间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措施。
6.3.5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满足安全疏散需求的缓冲空间。
6.3.6 全部老年人用房与救护车辆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紧急送医需求。紧急送医通道的设置应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的要求,且应连续、便捷、畅通。
6.3.7 老年人的居室门、居室卫生间门、公用卫生间厕位门、盥洗室门、浴室门等,均应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及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把手,且宜设应急观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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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6.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各条款规定执行。
6.3.2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发生火灾时,相应防火分区应封闭,尤其是护理型床位的老年人需要在工作人员的组织和协助下进行疏散。如果照料单元跨越防火分区,工作人员无法对身处不同防火分区的老年人进行有效组织和协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6.3.3 当房间采用外开门时,应设门外凹空间,避免对走廊动线的影响。
6.3.4 相比较其他类型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会存在大量的利用交通空间做休闲区域,或利用交通空间布设家居设施和用品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本条明确强调对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措施。
6.3.5 出入口紧邻机动车道,对于反应和行动均很迟缓的老年人来说是极为危险的。建筑出入口同机动车道路之间是指出入口室外台阶最外一级踏步及残障坡道最外起坡点同机动车道路之间的空间,平坡出入口亦同。缓冲空间的深度至少应达到室外人行步道的最小宽度1.50m,宽度应达到同台阶或门洞等宽。
6.3.6 为便于在紧急情况下,由内部的护理人员或外部的救护人员经紧急送医通道将老年人送至救护车所在位置,应提前规划出紧急送医通道。紧急送医通道的路径为:老年人用房——走廊——门厅——出入口——救护车停靠点;或老年人用房——走廊——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楼梯)——门厅(或走廊)——出入口——救护车停靠点。老年人用房应与紧急送医通道联系直接,不能存在“孤岛”,紧急送医通道经由各处节点均应无阻碍且路径清晰、连续,此通道的宽度应能满足担架抬行或轮椅推行。考虑到在特殊情况下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无法正常使用(如停电或电梯故障),此时应确保有符合条件的楼梯替代电梯作为紧急送医通道的一部分。
6.3.7 老年人在发生意外时,大多数需要依靠外部救援。本条给出门锁开启方式和应急观察装置的规定,满足外部救援需求。同时,也要求门的把手应能方便老年人使用,把手形式一般为执杆式,位置应能兼顾轮椅老年人抓握。
卫生控制
6.4.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的设计应便于保持清洁、卫生,空间布局应有利于防止传染病传播。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设有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6.4.2 建筑及场地内的物品运送应洁污分流,且运送垃圾废物、换洗被服等污物的流线不应穿越食品存放、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
6.4.3 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用房应设置专门的收集、洗涤、消毒设施,且有医疗废物运送路线的规划。
6.4.4 遗体运出的路径不宜穿越老年人日常活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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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卫生控制
6.4.1 对老年人活动的空间和场所的基本要求,场所地面、墙面、棚面选用材料应易于清洁,空间布局上能够组织有效通风,避免封闭区域出现。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设有生活用房的建筑的卫生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相关规定执行,最小卫生间距12m。
6.4.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要明确规划出污物流线,污物的运送流线应规避老年人经常活动区域。竖向运送时,有条件的利用服务电梯运送污物,没有条件可利用老年人不经常使用的楼梯。也可采用错时运送方式,避开老年人的活动时间。需要重点规避的区域为食物存放、食品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这些区域容易形成二次污染。
6.4.3 临时存放医疗废弃物的房间应有整理台、存放架和冲洗水槽等设施;房间需要设置照射灯、喷雾器等简单的消毒设施,并应规定出消毒时间等;并应规划设计出医疗废弃物的运送路线和时间。
6.4.4 遗体的运送路线需明确规划,可利用服务电梯或老年人不经常使用的楼梯运送,且尽量不要穿越建筑内外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及主要交通空间。
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6.5.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1类或2类声环境功能区。
6.5.2 当供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6.5.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6.5.4 老年人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表6.5.4 老年人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6.5.4 老年人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
6.5.5 房间之间的隔墙或楼板、房间与走廊之间的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表6.5.5 房间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6.5.5 房间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注:Ⅰ类房间——居室、休息室;Ⅱ类房间——单元起居厅、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卫生间、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等;Ⅲ类房间——设备用房、洗衣房、电梯间及井道等。
6.5.6 居室、休息室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65dB。
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6.5.7的规定。
表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混响时间(倍频程)的平均值
表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混响时间(倍频程)的平均值
6.5.8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声环境设计宜利用自然声创造良好的整体环境,并利用环境声景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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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6.5.1 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安静的环境,设施选址、规划布局、功能空间组织都需要统筹考虑环境中的噪声影响,应对噪声级加以控制。本条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建筑和场地)的环境噪声限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对0类、1类或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规定执行,底限值取2类限值,环境噪声限值见表1。环境噪声的监测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表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6.5.2 为了提高老年人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应对活动场地的噪声加以控制。当活动场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如面向噪声源一侧设置声屏障或种植树木,以改善声环境。
6.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噪声振动对老年人的心脑功能和神经功能系统有较大影响。从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远离噪声源布置老年人居室是十分必要的。避免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是保证居室免受噪声干扰的最有效措施。相邻布置是指在房间或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的布置。
6.5.4 本条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允许噪声级。当较高的环境噪声来自房间之外时,应通过对墙、楼板及门窗采取隔声措施,达到房间内允许的噪声级。
6.5.5 为便于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材料、产品、构造和做法,本条规定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隔墙或楼板、房间与走廊的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采用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该指标为实验室测量值。为适应不同房间的噪声控制需求,本条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房间分为三类。按照本标准第6.5.3条的规定,除Ⅰ类房间不应与Ⅲ类房间相邻布置外,其他相邻布置方式均有可能存在。
6.5.6 为便于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材料、产品、构造和做法,本条规定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采用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作为控制指标,该指标为实验室测量值。
6.5.7 单元起居厅、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及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用房等一般不需进行特殊的音质设计,但应把握适宜的空间容积和中频混响时间,确保老年人听得清楚且不费力。本条规定了中、大空间的老年人用房混响时间标准。
6.5.8 老年人偏好安静的自然声,如鸟鸣、流水声、风铃声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设计应在符合声环境选址要求并做好噪声控制的同时,尽量营建适合老年人的声景观环境。具体措施可借鉴科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城市声环境论》“第3章城市声景观”内容。
建筑设备
7.1 给水与排水
7.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3 建筑电气
7.4 智能化系统
给水与排水
7.1.1 老年人照料设施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但不应进入建筑内老年人可触及的生活区域。
7.1.2 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需求,且最低配水点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水压力大于0.35MPa的配水横管应设减压措施。
7.1.3 建筑宜供应热水,并宜采取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储水温度不宜低于60℃,热水配水点水温宜为40℃~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宜采用恒温阀或恒温龙头,明装热水管道应设有保温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宜优先采用热泵或太阳能等非传统热源制备生活热水,并宜配有辅助加热设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防过热设施。
7.1.4 建筑内应设置计量水表。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热水计量水表,且应热水供水、循环回水管道同时设置。
7.1.5 卫生洁具和给水排水配件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产品。给水、热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0m/s,排水管应选用低噪声管材或采用降噪声措施。
7.1.6 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龙头和水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室内排水应通畅便捷,并保证有效的水封要求。截水用条形地漏宜与地面平齐,不影响人员及轮椅通行;卫生间地漏宜设在靠近角部最低处不易被踩踏的部位。
7.1.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卫生间给水排水管道宜暗装敷设。
条文说明
7.1 给水与排水
7.1.1 老年人群体属于易感人群,在疫情到来时容易感染,如果管理水平不能确保,非传统水(再生水)引入室内使用,老年人辨识能力弱,易发生误用,会形成隐患。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也不建议养老院、幼儿园、医院类项目采用非传统水源。中水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以利于节水。当非传统水源用于绿化时,可采用滴灌、微喷灌、涌流灌和地下渗灌等微灌形式,如采用喷灌形式水中微生物在空气中极易传播污染。
7.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供水压力需满足最不利点用水器具最低工作压力以保证使用效果。同时,为防止超压出流,节约用水,并减少用水噪声,还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7.1.3 在寒冷、严寒、夏热冬冷地区由于气候因素应供应热水,其余地区可酌情考虑是否设置热水供应。为方便老年人使用,一般情况下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保证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出水温度适合、操作简单、安全。为防止军团菌产生,储水温度不宜低于60℃,热水配水点水温宜为40℃~50℃,或定期将温度提高至70℃系统循环10min~20min。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使用热泵、太阳能等非传统能源,既方便使用,也符合绿色、节能的理念。由于非传统能源不可控,当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应采用辅助加热方式保证基本的供水温度。针对需照料群体应有防烫伤要求,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取防过热措施。
7.1.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从方便计量、节水和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设计时应设置水表。当设置集中热水时,采用全循环或干管循环,所以需要供水管道、循环回水管道同时设置热水表。
7.1.5 世界卫生组织(WHO)研究了接触噪声的极限,比如心血管的极限,是长期在夜晚接受50dB(A)的噪声;而睡眠障碍的极限较低,是42dB(A);更低的是一般性干扰,只有35dB(A)。老年人大多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抑郁症、神经衰弱等疾病,对噪声很敏感,尤其是65dB(A)以上的突发噪声,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康复,甚至导致病情加重。因此,需控制给水、热水管道流速,选用大曲率、无缩径管件消除管道噪声。选用流速小,流量控制方便的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排水水流对排水横支管的冲击噪声较大,宜采用隔声性能好的管材,排水立管的降噪措施包括设置土建管井,要求管井壁有一定厚度或管道外包覆具有一定隔声性能的材料。
7.1.6 由于老年人行动不便及记忆力衰退,需要选用具有自控、便于操作的水龙头和卫生洁具。为符合无障碍要求,方便轮椅的进出,门口部位截水用地漏宜设条形地漏与地面平齐,不影响腿脚不便人员和轮椅通行。由于地漏附近易积水,容易使老年人滑倒,因此地漏应靠近边角部位设置。对所选用的地漏性能要求加以明确,以防止污水管内的臭味外溢而影响室内环境。
7.1.7 为防止磕碰和抓扶热水管道烫伤,居室卫生间、公用卫生间、浴室、盥洗室等给水排水管道宜采用暗装敷设,可选用悬挂式洁具。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集中供暖系统,在夏热冬冷地区应设安全可靠的供暖设施。采用电加热供暖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2.2 设置散热器供暖系统时,应采用供水温度不大于85℃热水作为热媒。有条件时,宜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大于60℃。
7.2.3 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7.2.3的规定。
表7.2.3 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
表7.2.3 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
7.2.4 无供暖设施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在老年人浴室内安装安全可靠的供暖设备或预留安装供暖设备的条件。
7.2.5 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7.2.6 老年人用房内不应敷设温度高于当地大气压下沸点的高温水管道及蒸汽管道。
7.2.7 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应设置具备防止回流功能的机械排风设施。
7.2.8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且运行稳定的通风换气设施。
7.2.9 老年人用房人员长期逗留区域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老年人用房人员长期逗留区域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表7.2.9 老年人用房人员长期逗留区域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7.2.10 当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主要房间设计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康复与医疗用房以及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单元起居厅等生活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宜为每小时2次。
2 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等生活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宜符合表7.2.10的规定。
表7.2.10 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等生活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
表7.2.10 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等生活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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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2.1 从供暖质量、操作方便、消防安全、卫生条件、节能环保等方面考虑,严寒和寒冷地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采用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的供暖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较适合这些地区。
7.2.2 本条是从运行调节、供暖质量、节能降耗、人员安全等方面考虑所作的规定。
7.2.3 老年人体质差,对室温要求较高,供暖室内设计温度适当提高。含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宜设置安全可靠的辅助供暖设施,平时保持20℃,洗浴时借助辅助供暖设施升温至25℃,保证洗浴时的室内温度。
7.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安全健康,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老年人烫伤。热水散热器、电供暖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等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7.2.6 故障时高温水管道及蒸汽管道对人员的危害远大于低温热水管道,老年人行动迟缓,应急能力差,为保证安全作此条规定。
7.2.7 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有利于室内污浊空气快速排除。
7.2.8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冬季往往长时间关闭外窗,对室内空气质量极为不利。而老年人又长期生活在室内,且体弱多病,抵抗力差,非常需要增设运行稳定、效果良好的自然通风设施或机械通风设施,以提高室内空气品质。
7.2.9 老年人冬季喜欢室温高一些,夏季不希望室温过低。有条件时,供热工况室内设计相对湿度不宜小于30%。风速较高对休息状态的老年人影响较大,床及固定座椅处风速应严格控制,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遮挡等有效措施,满足要求。
7.2.10 当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空气通过外窗缝隙渗透很难保证房间的新风量。如果采用频繁开窗、关窗的方式,不满足国家节能要求且增加了部分老年人的行动负担,因此应设置新风系统。
建筑电气
7.3.1 居室、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7.3.2 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7.3.2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相关色温小于3300K,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光指数宜小于19。
表7.3.2 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表7.3.2 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7.3.3 建筑出入口、阳台应设照明设施。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盆或盥洗槽、厨房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有条件时,每个居室的门外可增设局部照明。
7.3.4 居室至居室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m处应设嵌装脚灯,居室的顶灯、长过道的照明宜采用双控开关两地控制。
7.3.5 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7.3.6 电源插座应结合建筑家具布置设置,并应满足主要家用电器和安全报警装置的使用要求。居室床头、盥洗盆或盥洗槽、厨房操作台、洗衣机应设置电源插座。
7.3.7 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室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60m~0.80m;供老年人使用的电炊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90m~1.10m。
7.3.8 低压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缆、电线,并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7.3.9 每个生活单元应设单元配电箱,照料单元的居室宜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3.10 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服务用房和带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2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 医疗服务用房宜设防静电接地。
7.3.11 供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均应选用高效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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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建筑电气
7.3.1 老年人的视力及行动能力较弱,当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后,为了保证老年人日常活动,规定其居室、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
7.3.2 本条规定了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及辅助空间的光源选择和照度值,考虑到老年人的视力较弱,其照度标准稍有提高。
7.3.3 强调建筑出入口设置照明灯具,主要为了方便老年人晚上识别和返回自己居住的建筑。老年人使用的盥洗盆或盥洗槽、厨房操作台设局部照明,是为了减少老人被刀具划伤的危险。每个居室门外设局部照明,是考虑老年人视力不好,开启房门时使用。
7.3.4 设置脚灯是为了方便老年人夜间活动,减少跌倒危险。顶灯、长过道照明采用双控开关两地控制,可以避免老人在黑暗中行走,造成危险。
7.3.5 从老年人特点出发,照明开关应当昼夜都易识别,因此要求采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其颜色同墙壁也要有区分,安装高度是为了方便轮椅使用者使用。
7.3.6 本条对电源插座的设置提出了要求,除具体明确的位置外,还应满足主要电器的使用要求。
7.3.7 要求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主要是从安全与使用方面考虑,以防老年人无意碰到或使用不当时,造成触电危险。居室插座安装高度的确定是以床头柜高度为依据,厨房操作台电源插座的高度是以方便坐轮椅的人操作为依据。
7.3.8 老年人行动能力弱,一旦发生火灾,后果更加严重,要求低压配电导体采用铜芯电缆、电线,主要是为了降低由于导体原因发生的电气火灾。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是为了防止火灾时导体燃烧释放的有毒气体,造成二次伤害。
7.3.9 要求照料单元的居室单设配电箱,主要是出于供电可靠和方便管理的考虑。
7.3.10 老年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因而做好电气安全防护是非常重要的。
智能化系统
7.4.1 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
2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厅和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设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
3 宜设无线局域网络全覆盖设施。
7.4.2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各出入口、走廊,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安全监控设施。
2 建筑首层宜设入侵报警装置。
3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室、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均应设紧急呼叫装置,且应保障老年人方便触及。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4 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宜设门禁系统。
7.4.3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室、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以及康复与医疗用房宜设温度监测及调控系统,并宜在各用房内单独调控。
7.4.4 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对照护人群的健康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管理。
2 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宜设活动监护及无线定位报警系统。
3 特殊照料人群(如失智老人)空间应设防走失装置。
4 宜设照料人群与家人间信息及时传递措施。
条文说明
7.4 智能化系统
7.4.1 从老年人居住、活动规律和需求出发,设置信息设施系统,并在老年人用房配备电话、电视和信息网络插座。同时,作为现代生活的基本配置,在老年人用房及公共区域建设无线局域网络覆盖,可支持无线物联网应用、移动终端应用和后续养老设施运营者的扩展及增值服务。
7.4.2 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护理智能化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设置在公共部位。对于老年人洗澡、如厕时易发生意外的情况,如有条件可设置红外探测报警仪或地面设置低卧位探测报警探头等。考虑老年人易出现突发状况,设置电子紧急呼叫设施时遵循本条款。高度分别按老年人站姿、坐姿或卧姿的不同状态来规定。采用按钮型呼叫装置时,卫生间内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40m~0.50m,居室床头和公共活动场呼叫装置高度为0.90m~1.20m;采用拉绳方式时,马桶旁宜为1.10m,淋浴区为1.80m;鉴于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紧急呼叫装置位置往往难以确定,也可采用携带式的紧急呼叫装置。
7.4.3 在老年人各用房设置实时室温监测和调控可为老年人提供人性化的关怀,并可为能效监管提供基础数据。老年人对室内温度感受存在个体差异,因此独立调节控制是必要的,单独控制也有利于空调系统的节能运行。
7.4.4 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应用的发展,设置照护与健康管理平台,可支持护理呼叫信号系统、护理人员巡更系统等专业业务系统,以及照护人群的健康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实现为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的照护及健康服务。同时,也可为城乡、社区进行养老服务合理配置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