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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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1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4716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4003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H 14287.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 14287.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4287.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5322(所有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631特种火灾探测器
GB 16280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17429 火灾显示盘
GB 19880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T 21197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Z 12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
维修
3.1 一般要求
3.2 维修流程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3.4 控制器类产品
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3.6 其他部件
3.7 其他要求
一般要求
3.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和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3.1.2 维修一般应在48h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1.3 火灾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一般应在维修企业内进行维修,将上述部件拆下维修时,应立即更换备品,不应对相应部位实施屏蔽;没有备品时,应对该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3.1.4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控制器可在现场维修。维修期间,应换上备用控 制器;没有备用控制器时,应对该受保护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3.1.5 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制订维修作业指导书,对维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维修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3.1.6 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做好维修记录,与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各执一份,并保存至该产品报废。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A。
维修流程
3.2.1 对存在问题的产品应根据故障现象,分析査找原因并记录。
3.2.2 按照相关技术文件和维修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故障产品的结构、部件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维修措施并予以记录:
a)虚焊、漏焊、紧固件松动的,应补焊或紧固;
b)部件和元器件老化、损坏的,应修复或更换;
c)绝缘介质损坏、击穿的,应更换;
d)电气参数改变、漂移的,应调整恢复;
e)结构发生变形、严重腐蚀的,应修复或更换。
3.2.3 更换部件和元器件时,应对产品所更换的部件、元器件及相应部位进行防潮、防盐雾、防霉处理。
3.2.4 产品维修后,应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合格后应加贴检验合格标识。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3.3.1 需要将无底座的探测器或按钮拆下时,应先切断该回路的供电。
3.3.2 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及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4715、GB15631、GB14003要求进行响应阈值试验,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3.3.3 感温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4716、GB16280、GB/T21197要求进行响应时间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3.4 可燃气体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 15322要求进行响应时间和报警动作值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3.5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4287. 2要求进行报警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剩余电流报警动作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3.6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4287. 3要求进行基本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报警温度值应符合设汁要求。
3.3.7 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维修后,应分别按GB19880、GB16806要求进行动作性能试验和不动作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控制器类产品
3.4.1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维修前应切断主电源、备用电源及所有外部控制连接线。
3.4.2 更换主程序芯片后,应至少抽取20只与其连接的探测器按5.2.2规定进行试验,并应检查控制器连接的全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的报警和故障功能。
3.4.3 更换主电源板或备用电池后,应分别按GB4715、GB16806、GB16808、GB14287.1要求进行电源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4.4 更换回路板后,应检査该回路板连接的全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的报警与故障功能。
3.4.5 更换显示板后,应检査控制器的全部显示功能和自检功能。
3.4.6 气体灭火控制器维修后应先接通电源,检验在无负载状态下的各项功能;符合要求后,接通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连接,检验其接受联动控制的功能;合格后,再与负载连接,对能够进行试验的控制功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GB16806和该工程原设计要求。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3.5.1 各类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维修前应切断主电源、备用电源,断开其与负载和联动控制器的连接线。
3.5.2 维修后应先接通电源,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各项功能都符合要求后,接通与负载和联动控制器的连接,检验其接受联动控制器的联动功能、启动负载功能和负载启动后的反馈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其他部件
3.6.1 模块、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部件需要拆下维修时,应先切断控制器供电电源,并立即 更换上备品;没有备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否则该区域应停止使用。
3.6.2 各部件维修后.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基本功能试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3.6.3 增加或更换模块、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的部件后,应检验增加或更换部件的启动输出功能,同时检验本回路中其他任一个同类型产品的启动输出功能是否受到影响。
其他要求
3.7.1 维修更换电池前应检查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变形及爬碱、漏液等现象,电池两端极性标识应正确。
3.7.2 更换保险前,应确认所更换的保险器件参数满足产品要求。
3.7.3 现场修改软件后,应对软件可能影响的功能进行全部检验,且应抽检10%但不超过50只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和相同数量模块的输出功能,抽检应覆盖所有回路。
保养
4.1 一般要求
4.2 保养周期
4.3 保养方法
一般要求
4.1.1 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根据产品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保养要求制订保养计划。保养计划应包括需保养产品的具体名称、保养内容和周期。
4.1.2 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产品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相关 备用品合同,保证备用品数量。
4.1.3 承担保养的企业应制订保养作业指导书,对保养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保养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4.1.4 实施保养后,应按照GB25201的规定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奍记录表》。
保养周期
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淸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淸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淸洗或标定一次。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达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保养方法
4.3.1 接线端子
检查探测器及底座、控制器、手动部件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其他部件等系统内所有产品的接线端子,将连接松动的端子重新紧固连接;换掉有锈蚀痕迹的螺钉、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烫锡后重新连接。
4.3.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用专业工艺设备清洗传感部件和线路板,清洗后应标定探测器响应阈值,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4.3.3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用专业工艺设备清洗感温部件和线路板,清洗后应标定探测器响应时间,响应时间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4.3.4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用专用淸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淸洗光路通过的窗口,清洗后将探测器响应阈值标定到探 测器出厂设置的阈值。
4.3.5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应按照产品说明书保养要求进行保养。一般保养时,应对采样管进行吹洗,更换过滤袋,吹洗后应进行报警功能试验。
4.3.6 点型火焰探测器
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光路通过的窗口。
4.3.7 可燃气体探测器
使用标准气体检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功能。不符合要求时,应调整报警阈值或者按照产品说 明书要求更换气敏元件,然后将传感器报警阈值标定到探测器出厂设定值。
4.3.8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用专用淸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淸洗传感器部件污染物,清洗后应将剩余电流显示值标定 到实际测最值。
4.3.9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用专用淸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感温部件污染物,清洗后应将温度显示值标定到实际 测量值。
4.3.10 控制器类产品和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用压缩空气、毛刷等清除线路板、接线端子处灰尘;用吸尘器、潮湿软布等清除柜体内灰尘。空气潮湿场所,可在柜体内放置干燥剂。
用万用表测量控制器总线回路最末端探测器或模块的供电电压,电压值小于说明书规定值时,应更换回路板或调整线路。
4.3.11 电池类
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
接入复检
5.1 —般要求
5.2 火灾报警控制器
5.3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5.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5.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5.9 消防联动控制器
5.10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5.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5.13 消防电话
5.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5.15 系统备用电源
5.1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5.17 消防控制室图型显示装置
5.18 气体灭火控制器
5.19 防火卷帘控制器
—般要求
5.1.1 产品维修保养后经检验合格,方可再次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2 产品经维修保养接入系统后,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接入复检,检査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 求。复检项目检査不合格时,应再次进行维修保养或报废。
5.1.3 接入复检应由承担维修保养的企业和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进行。
5.1.4 接入复检应做好记录,复检记录表应由参与复检的人员签字,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B。
火灾报警控制器
5.2.1 检査前应断开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与所有回路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等均应保持连接。
5.2.2 按GB4717规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査并记录:
a)检査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b)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 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査控制器是否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査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c)检査消音和复位功能;
d)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e)检査屏蔽功能;
f)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査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g)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査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h)检査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i)检査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