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火材料类产品
5.2.1 功能性要求
5.2.1.1 防火材料类产品应具有防火、阻燃、隔热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等产品。
5.2.1.2 防火材料类产品应具有一定燃烧性能要求或具有一定等级的耐火极限,且不低于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要求。
5.2.1.3 防火材料类产品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要求规定粘结强度、耐水性、耐冻融循环性、耐湿热性、耐酸性、耐碱性、抗压强度、密度等技术要求。
5.2.1.4 防火材料类产品产烟毒性等级不应低于GB/T 20285规定的ZA1级。
5.2.2 安全性要求
5.2.2.1 防火材料类产品的组分应对人体无毒无害,符合健康、环保的有关规定,其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
5.2.2.2 生产防火阻燃产品,生产人员应有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生产和施工溶剂型防火阻燃产品,应有防火、防爆措施,且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
5.3.1 功能性要求
5.3.1.1 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应具有防火、隔火和防烟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建筑防火分隔物产品。
5.3.1.2 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应具有一定等级的耐火极限,且不低于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要求。
5.3.1.3 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应具有确保火灾时保持关闭或开启的功能,运行或启闭过程中应灵活、稳定,无卡阻现象,产品部件需要人力启闭时,应保证人员启闭方便、可靠,力矩适当。
5.3.1.4 具有联动性能的产品,当接收消防联动信号后,联动控制装置应能够及时作出反应,控制运动部件迅速执行指令,且动作灵活、稳定、无卡阻现象。
5.3.1.5 带电工作的产品,其电源性能、绝缘性能、耐压性能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3.2 安全性要求
5.3.2.1 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应对人体无毒无害,符合健康、环保的有关规定。
5.3.2.2 产品使用的填充材料、板材、龙骨、框架等应为非金属材料,应使用耐火材料,满足一定的燃烧性能等级。
5.3.2.3 防火玻璃的弓形弯曲度不应超过0.3%,波形弯曲度不应超过0.2%,可见光透射比的偏差值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阻火抑爆类产品
5.4.1 功能性要求
5.4.1.1 阻火抑爆类产品应具有阻止火焰外泄、抑制爆炸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石油储罐阻火器、石油管道阻火器等产品。
5.4.1.2 石油储罐阻火器应能耐受GB 5908要求的阻爆试验、耐烧试验,并且功能正常。
5.4.1.3 石油管道阻火器应能耐受13次GB 13347要求的阻爆燃、阻爆轰试验、耐烧试验,并且功能正常。
5.4.1.4 阻火器流通介质的火焰速度应小于阻火器标志上注明的最大火焰速度,若资料中查找不到介质的火焰速度,则需要进行实际测试。
5.4.2 安全性要求
5.4.2.1 阻火器的强度应满足:试验压力为10倍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阻火器不应出现渗漏、裂痕或永久变形。
5.4.2.2 阻火器的密封应满足:试验压力为1.1倍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阻火器不应出现泄漏。
5.5 消防车辆类产品
5.5.1 功能性要求
5.5.1.1 消防车辆类产品应具有灭火、抢险、登高、照明、排烟、供水、供液、供气、化学洗消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消防车、消防摩托车等产品。
5.5.1.2 消防车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改装选用的底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改装应不影响底盘性能;
b)行驶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c)各上装部件与底盘的联接、固定应可靠,工作应正常;
d)相应的器材及附件应配备齐全,布置合理,固定可靠;
e)警用声、光报警装置、各仪器仪表和操纵手柄、按钮应工作正常,相应的功能指示和操作说明应齐全;
f)标志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要求;
g)应具有良好的维修性以及各类环境下的适应性。
5.5.1.3 消防摩托车产品满足以下要求:
a)所有改装选用的摩托车底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b)车载灭火装置与摩托车底盘联接可靠,改装后的消防摩托车不应出现行驶时偏斜、转向沉重、抖动等危及安全行驶的现象;
c)消防摩托车的灭火装置、救援装置和警用声、光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5.5.2 安全性要求
5.5.2.1 消防车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满载质量以及各轴载质量均不应超过底盘厂规定的最大限值,同轴两侧轮载相差不应大于底盘厂允许该轴轴荷的7%;
b)外廓尺寸、质心高度、侧倾稳定性能、制动性能、后视野性能、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燃油系统及排气管口指向、侧面及后下部防护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c)外表面不应有尖锐突出物和锐利的边缘。消防装置操作区域周围不应有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的物品、热源。对危及人员安全的热表面、高速回转物以及压力出口均应设有防护装置。消防车使用的压力容器应由具有国家相应生产资质的企业制造,压力容器在消防车上安装时,其与硬物接触处应衬上柔软、耐腐和减震的衬物;
d)各机械、液压和电气安全系统以及相应的报警装置应工作可靠,满足使用要求。
5.5.2.2 消防摩托车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满载质量、前轴载质量、后轴载质量均不应超过底盘厂规定的最大限值;
b)二轮、四轮消防摩托车的制动距离不应大于7m,正三轮消防摩托车的制动距离不应大于7.5m,边三轮消防摩托车的制动距离不应大于8m;
c)装载喷雾灭火装置的消防摩托车应至少到达4A、34B灭火级别,装载干粉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的消防摩托车应至少到达4A、144B灭火级别。
抢险救援类产品
5.6.1 功能性要求
5.6.1.1 抢险救援类产品应具有破拆、支撑、封堵及远距离抛射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水域救援器材、消防破拆工具、消防堵漏器材、救援起重气垫等产品。
5.6.1.2 水域救援器材应满足以下要求:
a)适用于水上抢险救援时使用,其主体应选用能提供稳定浮力、密度低于水的固有浮力材料;
b)金属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经防腐蚀处理,使其满足相应的耐腐蚀性能要求;
c)反光带的材料应满足IMO A.658(16)的要求;其联接件和紧固件应装配牢固、固定可靠。
5.6.1.3 消防破拆工具应满足以下要求:
a)适用于消防员在灭火、抢险救援等作业中使用;
b)金属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经防腐蚀处理,联接件和紧固件应装配牢固、固定可靠;
c)经强度试验后,手动破拆工具不应出现明显缺刃、卷边和裂纹等影响适用性的损伤;
d)液压破拆工具不应出现液压油泄漏或机械损坏现象;电动破拆工具和气动破拆工具不应出现工作故障或机械损坏现象;机动破拆工具和水力破拆工具不应出现锯片或链条断裂、工作故障或机械损坏现象。
5.6.1.4 消防堵漏器材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具有带压快速封堵各种容器(贮罐)、管道、阀门、法兰等气体或液体泄漏的功能;
b)接触面上的封堵材料,应具有耐80%的硫酸、30%的盐酸、40%硝酸和6.1mol/L的氢氧化钠溶液腐蚀以及耐120#汽油的耐酸、耐油性能。
5.6.1.5 救援起重气垫应满足以下要求:
a)适用于不规则重物的起重,由高强度橡胶及增强性材料制成,靠气垫充气后产生的体积膨胀起到支撑、托举作用;
b)其金属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经防腐蚀处理,其联接件和紧固件应装配牢固、固定可靠。
5.6.1.6 消防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a)梯蹬与侧板应紧密吻合,不应松动、加楔;金属梯蹬应有防滑措施;
b)紧固件应垂直旋紧,不应有突出的钉头锋口和毛刺等缺陷;铆钉应紧固并呈平整半圆头;
c)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应涂不导电的涂料保护,竹、木表面呈桔黄色,金属零件镀锌(或镀铬)或涂黑色磁漆;涂料表面光滑,色泽均匀,无漏涂、流痕和影响外表面质量的缺陷;
d)侧板应设有角度仪,能可靠指示梯身与地平面的夹角;
e)大于等于12m的消防梯应装有支撑杆,支撑杆应妥善固定在基础梯节上。
5.6.2 安全性要求
5.6.2.1 水域救援器材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淡水中浸泡24h后,其浮力损失不应大于5%;
b)经强度试验后,不应出现工作故障或破损现象,且浮力损失不应大于5%;
c)在0﹟柴油中浸泡24h后,不应出现皱缩、膨胀、分解或破损现象,且浮力损失不应大于5%;
d)经可靠性试验后,不应出现工作故障、部件损坏等异常现象;
e)使用气瓶作为动力源的,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使用泵组作为动力源的,应设有溢流阀。
5.6.2.2 消防破拆工具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在操作者可能触及的传动、高温、电路、易碎等危险区域或部件设置防护装置(如防护罩、挡板等)进行隔离;
b)具备撑顶、扩张功能的破拆工具,在动作过程中若出现动力供应中断,扩张臂和撑顶杆应具有自锁性能,其位移量应不大于2mm;
c)电动破拆工具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MΩ,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50MΩ;
d)机动泵和手动泵应设有安全溢流阀,该阀的调定压力应为泵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
e)气动破拆工具和水力破拆工具均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其尺寸和安装位置应适当,动作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
5.6.2.3 消防堵漏器材应满足以下要求:
防爆型(用于封堵易燃易爆泄漏场所)堵漏器材应按GB/T 23163-2008的规定进行金属材料的防爆性能试验。
5.6.2.4 救援起重气垫应满足以下要求:
a)经1.5倍额定工作压力、3min的气密性能试验后,应工作正常,且无泄漏、破裂现象;
b)经3倍额定工作压力、3min的耐压性能试验后,应无泄漏、破裂现象;
c)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其尺寸和安装位置应适当,动作压力调定值应为1.1倍额定工作压力;
d)经50次连续充放的可靠性试验后,不应出现泄漏、垫体破裂、工作故障、部件损坏等异常现象。
5.6.2.5 消防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a)水平弯曲残余变形比值:消防梯工作长度l<6m,不应超过0.15%;6m≤l<12m时,不应超过0.30%;l≥12m时,不应超过0.60%;挂钩梯不应超过0.20%;
b)梯蹬弯曲残余变形比值,木质消防梯不应超过1.0%;其它种类材质的消防梯不应超过0.5%;
c)经梯蹬对侧板剪切试验后,梯蹬与侧板的连接处和梯蹬本身不应出现任何断裂迹象;
d)拉梯的撑脚应进行抗冲击性能试验,试验时撑脚支撑功能应始终正常,试验后撑脚及梯蹬应无明显变形或损坏。
消防通信类产品
5.7.1 功能性要求
5.7.1.1 消防通信类产品应具有以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等方式实现消防部队各种信息的传递,重点保障灭火救援作战指挥的信息传递等消防功能,主要应用于火警受理、调度指挥、救援现场通信整个作战过程以及日常消防通信业务中。一般包括火警受理设备、指挥调度设备、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等产品。
5.7.1.2 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接入公网的消防通信类产品应有入网许可证。
5.7.1.3 开关和按键(钮)应灵活可靠,无接触不良、卡键现象,既能可靠发出,也不会出现连发。
5.7.1.4 消防通信类产品应优先采用标准协议,无协议标准的消防通信类产品应能提供开放的数据通信协议,保证设备或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具有图像传输功能的消防通信类产品,其实时动态图像的质量,按照GY/T 134中的“5级损伤”评分标准中的评分方法进行评价,应符合表1的规定;具有语音传输功能的消防通信类产品,其实时声音的质量,按照GB/T 16463中的评分方法进行评价,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图像及声音质量要求
表1 图像及声音质量要求
5.7.2 安全性要求
5.7.2.1 消防通信类产品交流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50MΩ;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MΩ。
5.7.2.2 交流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击穿现象。
5.7.2.3 消防通信类产品在1.06倍额定电压工作时,泄漏电流应不大于0.5mA。
5.7.2.4 应能耐受GB 16838-2005要求的高温(运行)试验、低温(运行)试验、恒定湿热(运行)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
5.7.2.5 应能耐受GB 16838-2005标准要求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
5.7.2.6 外壳应选用不燃或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性能应不低于阻燃2级要求;室内使用的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规定的IP30等级;室外使用的消防通信类产品应具有防尘功能和防水功能。
5.7.2.7 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大温度不超过45℃。
5.7.2.8 绝缘材料应满足GB/T 5169.10-2006规定的灼热丝顶部温度为650℃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要求。
5.7.2.9 接线端子排应满足GB/T 5169.5-2008规定的针焰试验要求。接线端子所有的接触部件和载流部件应由导电的金属制成,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连接线槽的阻燃性能应满足阻燃2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