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电话

销售维修电话:010-57491119

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与维修

分类: 发布时间:2020-03-22 11:03:31 101次浏览

消防供电

13.1.1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3.1.2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3.1.3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电源、EPS电源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3.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耐火电缆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13.1 消防供电


13.1.1 本条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第11.1.1条的保留条文。根据消防供电的重要性,本条改为强制性条文。

13.1.2 本条规定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设计。供电回路指从低压配电总盘(包括区域配电盘)至最末一级配电箱(控制箱)之间的全部配电设备,该回路应与其他供电回路严格分开。发生火灾时,为防止火势沿电气线路蔓延扩大和预防触电事故,消防人员在灭火中首先要切断起火部位电源,确保消防设备用电,并尽量保证非失火部位的生产和生活用电。消防用电供电回路应有明显的操作标志,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人员正确操作,避免发生误操作,影响扑救火灾。

13.1.3 大、中型水电工程均设有直流电源系统,有些工程还设有EPS电源系统。为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靠工作,规定采用直流电源、EPS电源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规定了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13.1.4 本条对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等提出了要求。水电工程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大小,规划布置有电缆廊道、电缆竖井、电缆桥架、电缆夹层等电缆通路。大量不同功能、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在电缆通路上敷设穿行,因此对电缆线路的防火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对用于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电缆提出了更严格的防火要求。配电线路主要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关的给火灾报警控制器、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消防联动设备的供电回路,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间的报警、信号回路等。

       在水电工程设计中,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一般是穿金属管埋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规定对穿金属管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主要是参考火灾实例和试验数据确定的。试验情况表明,30mm厚的保护层,按照标准火灾升温曲线升温,在15min内金属管的温度达105℃;30min时达到210℃;到45min可达290℃。试验表明,金属达到这个温度,配电线路温度约比上述温度低1/3,在此温升范围能保证继续供电。还有配电线路必须在电缆通道上明敷的,规定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在管套外面涂刷丙烯酸乳胶防火涂料,可以满足火灾时继续供电的防火要求。当采用耐火电缆时,则可不考虑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13.2.1 室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疏散)电梯、安全出口处和厂房内重要部位,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13.2.2 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用于人员疏散的消防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Lx。

13.2.3 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顶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距地(楼)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间距不宜大于20m。

13.2.4 建筑物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3.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13.2.1 水电工程的厂房布置与通道设计与民用建筑和一般的工业厂房不同,设计比较复杂。当厂内失火后往往烟雾弥漫,能见度很低,给消防作业和人员疏散造成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在地下厂房,情况更加严重。若没有应急照明和明显疏散指示标志引导,很容易迷失方向,造成人员伤亡,所以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安全疏散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本条规定的厂房内重要部位,是指在火灾发生时仍需要照明的场所,比如电站中控室、计算机室、通信室、船闸控制室、升船机控制室等。

13.2.2 本条中的照明要求是参照《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 5140-2001的有关规定制订的,主要通道上的照度不应低于1.0Lx。

13.2.3 本条中的照明要求是参照《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 5140-2001及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制订的。为保证事故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灯一般都装设在通道的墙面或顶棚上,其具体安装位置还有以下几种:楼梯间内一般设在墙面或休息平台楼板下,楼梯口和安全出口处一般设在门口上方。疏散指示标志按条文规定设置,具体安装位置允许有一定灵活性,可在楼板面以上1m以内的墙面上选择,这个范围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容易被发现。但疏散指示标志如设在吊顶上,有被烟气遮挡的可能,设计中应予避免。

13.2.4 本条是对第13.2.2条、第13.2.3条的补充规定。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考本条所列规范的有关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3.1 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13.3.2 火灾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机组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或由一台或几台机组的主厂房、副厂房各层组成,大坝宜设为一个报警区域。船闸、升船机宜按闸首划分报警区域。

13.3.3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 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配电盘室(洞)、配电装置室(洞);

        2 计算机房、通信设备室、蓄电池室和办公室;

        3 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立式水轮发电机风罩内;

        4 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贯流式水轮发电机内;

        5 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室,设置在屋外装有固定式自动灭火系统的油浸式变压器;

        6 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敞开式开关站;

        7 电缆室(夹层)、大型电缆通道(廊道)和大型电缆竖(斜)井;

        8 油罐室、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

        9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疏散)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10 电梯机房;

      11 主厂房水轮机层、出线层;

      12 大坝的启闭机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

      13 船闸和升船机的启闭机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

13.3.4 消防控制屏或控制终端宜设在中央控制室内。

13.3.5 应根据水电工程安装部位的特点选用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对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水轮发电机,应选用抗工频电磁场的火灾探测器。

13.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13.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水电工程公共接地网,并用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接地网。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的铜导体。

13.3.8 消防专用电话可与水电工程调度电话合用,功能及布线应满足消防专用电话要求。

13.3.9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应在中控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或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满足手动直接控制的功能。

13.3.10 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条文说明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3.1 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结合目前国内水电工程消防设计经验以及《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1.3条规定制订本条。

13.3.2 本条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2.2条、第4.1.1条及大、中型水电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实例制订。对于中、小型水电工程来说,工程规模不是很大,电气设备布置相对集中,火灾报警探测点较少,可将整个工程设置为一个报警区域,报警范围包括机组段主厂房、副厂房、开关站等建筑物,整个工程可采用区域报警系统结构或集中报警系统结构,报警及联动控制设备集中布置,便于维护管理。对于大型水电工程来说,工程规模很大,电气设备布置较分散,各建筑物之间距离较远,可考虑按电站厂房、开关站、船闸、升船机、进水口、泄洪闸等部位划分报警区域。比如根据电站厂房规模大小将电站厂房按一个或几个机组段组成一个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控制范围包括机组段的主厂房、上下游副厂房各层等部位。又比如将开关站、船闸、升船机、进水口、泄洪闸划分成不同的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控制不同的电气设备和建筑区域。这样划分的优点在于能缩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影响范围,提高系统可靠性,便于运行维护管理,并能节省电缆用量,降低系统成本。

13.3.3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附录D.2.14~D.2.17和附录D.3.7~D.3.8的规定,对于位于地面和地下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有不同的设置火灾探测器的要求。对于地面的生产厂房和库房,要求火灾危险性在丙类及以上时设置火灾探测器;对于地下的生产厂房和库房,要求火灾危险性在丁类及以上时设置火灾探测器。

13.3.4 大、中型水电工程按“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原则设计,仅在中控室有人员值班。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的要求,必须将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布置在有人员值班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因此,在水电工程中采用中控室兼作消防控制室,将消防控制屏或控制终端设在中控室内,有利于值班人员同时对火灾的监视。

13.3.5 根据现阶段国内水电工程的工作环境,用于水电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备和用于一般的工业建筑环境的火灾报警装置设备比较,需要满足某些特殊的环境技术要求。例如水轮发电机和油浸式主变压器采用的火灾探测器应能够抗电磁场的干扰,蓄电池室、透平油库采用的火灾探测器需要有防爆能力,电缆廊道内采用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防潮功能等。另外,在装有联动设备、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可采用同类或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的组合设置。所以,对于水电工程火灾报警系统探测设备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被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使用环境、安装条件及满足的功能,进行全面综合的设计。

       表2所列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可作为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的参考。


111.png

表2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3.3.6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均为重要的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准确地报警,可以使火灾损失大为减少,所以要求其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确保其供电的切实可靠。

13.3.7 水电工程均设有公共接地网,能满足电力系统设备接地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为工程电气设备,接入公共接地网,能减少设置专用接地装置的各项设施。

13.3.8 水电工程的通信系统采用单独布线,调度通信系统为直接通话方式,通信调度台一般都布置在中控室内,与消防专用电话要求的快速、直接通话功能相一致,可以满足消防通信的要求。作为消防专用电话的调度电话布线需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要求设置,电话配置需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6.3条第1款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 5412-2009第7.5.3条有关规定。

13.3.9 本条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3.2条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 5412-2009第7.3.2条有关规定,并根据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13.3.10 本条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4节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 5412-2009第7.4.1条有关规定,并根据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