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承重墙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难燃性0.50 | |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难燃性0.50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 | 难燃性0.25 | |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 不燃性0.75 | 不燃性0.50 | 难燃性0.5 | 难燃性0.25 | |
柱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难燃性0.50 | |
梁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难燃性0.50 | |
楼板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75 | 难燃性0.50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难燃性0.5 | 可燃性 | |
疏散楼梯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75 | 可燃性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性0.25 | 难燃性0.25 | 难燃性0.15 | 可燃性 |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条文说明】3.2.1本条规定了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级及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2柱的受力和受火条件更苛刻,耐火极限至少不应低于承重墙的要求。但这种规定未充分考虑设计区域内的火灾荷载情况和空间的通风条件等因素,设计需以此规定为最低要求,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耐火极限,而不能仅为片面满足规范规定。
3由于同一类构件在不同施工工艺和不同截面、不同组分、不同受力条件以及不同升温曲线等情况下的耐火极限是不一样的。本条文说明附录中给出了一些构件的耐火极限试验数据,设计时,对于与表中所列情况完全一祥的构件可以直接采用。但实际构件的构造、截面尺寸和构成材料等往往与附录中所列试验数据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某种构件的耐火极限,难以通过试验确定时,一般应根据理论计算和试验测试验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确定。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由于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但是,发生火灾后对周围建筑的危害较小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甲、乙类厂房,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淬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对于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和生产过程中有火花、赤热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仍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3.2.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1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2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3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它物品。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5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于燃煤锅炉房,火灾事故也比燃煤的多,损失严重的火灾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故本条规定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每小时总蒸发量不大于4t的燃煤锅炉房,一般为规模不大的企业或非采暖地区的工厂,专为厂房生产用汽而设置的、规模较小的锅炉房,建筑面积一般为350m2-400m2,随着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就也正在逐步减少,故这些建筑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
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3.2.6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在长期过负荷运行状态下或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油浸变压器易因油温过高而着火或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事故。实际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求。对于干式或非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3.2.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甲、乙类物品仓库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险性高、危害大。因此,对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要更高。
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其共同特点是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在火灾时不会导致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釆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条文说明】3.2.8粮食库中储存的粮食属于丙类储存物品,目前大部分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控制其温湿度,但在熏蒸和倒运过程中仍存在危险,火灾的表现以阴燃和产生大量热量为主。对于大型粮食储备库和筒仓,目前主要采用钢结构和钢筋混泥土结构,由于粮食对结构的作用与其他物质的作用有所区别,因此,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库可采用全钢或半钢结构。其他有关防火设计要求,除本规范规定外,更详细的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条文说明】3.2.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一旦着火,其燃烧时间较长和(或)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巨大,其防火分区除应釆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外,有必要适当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条文说明】3.2.11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对建筑用钢而言,在260℃以下强度不变,260℃-280℃开始下降;达到400℃时,屈服现象消失,强度明显降低;达到450℃-500℃时,钢材内部再结晶使强度快速下降;随着温度的进一步升高将会使其失去承载力。蠕变在较低温度时也会发生,但温度越高蠕变越明显。由于甲、乙、丙类液体燃烧速度快、热量大、溫度高,又不宜用水扑救,对无保护的金属结构柱和梁的威胁较大,因此要对使用和储存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厂房和仓库有所限制。
对于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场所也要考虑肩部高温或火焰,如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燃烧所产生的辐射热或火焰对建筑金属构件的影晌,而釆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由于钢结构防火涂料目前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对于钢结构或其他金属结构的防火隔热保护,应首先考虑来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对这些部位的金属结构的防火保护,要求能够达到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对该结构的耐火极限要求。
本条规定的“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要求该灭火系统能有效保护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构件的全部部位,对于厂房内虽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但对这些构件无保护作用时,仍需对这些构件进行防火保护。
本条中的“除一级耐火等级外的建筑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釆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是指只要所设计建筑的耐火等级不是一级,而是二级或三级耐火等级时,该建筑的粱、柱、屋顶承重构件在规范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后,该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仍可以按原设计的耐火等级,即二级或三级确定。
本条中的“屋顶承重构件”是指用于支承屋面荷载的主结构构件,如组成屋顶网架、网壳、桁架的构件及屋面粱、支撑以及同时起屋面结构系统支撑作用的檩条。
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釆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条文说明】3.2.12本条规定了非承重外墙采用不同燃烧性能材料时的要求。
采用铝板、其他金属板、钢面夹芯板、砂浆面钢丝夹芯板等作非承重墙体和屋面,具有投资较省、施工期限短的优点。但在这些类型的围护结构中,由于生产材料所用工艺或结构施工方法不同,防火性能存在较大差异,如金属板的耐火极限约为15min;外包铁皮的难燃性墙体,耐火极限约为30min;金属面夹芯板的耐火极限为10min左右。因此,本条对这些板材的使用范围及其燃烧性能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由于这些围护构件在工业建筑中主要起保温隔热和防风、防雨的作用,因此在建筑层数较低或火灾危险性较小时,即使对其耐火极限不作要求,也可以更好地满足工程的需要。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釆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条文说明】3.2.13目前,国内外均开发了大量新型建筑材料,且已用于各类建筑中,国家于2001年也专门出台了有关政策鼓励和积极发展新型节能环保型建材。为规范这些材料的使用,同时又满足人员疏散与扑救的需要,本着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协调平衡的原则,在降低构件燃烧性能的同时适当提高其耐火极限,但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多为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或为了满足其他某些要求(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建筑,因此本条仅允许适当调整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
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条文说明】3.2.1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火灾时的临时避难场所,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为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时,其屋面板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条文说明】3.2.16由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难燃或可燃材料,因此,本条只规定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即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考虑到现有防水处理和绝热措施,允许在这种屋面上铺设油毡等可燃防水层或采用难燃或可燃绝热材料。
对于层数较少或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大跨度建筑物,在国外,特别是在西欧和北欧地区,屋面板大多釆用金属板或金属面夹芯板。这种屋面施工简单、周期短,便于机械化施工,保温性能较好,在建筑市场上很受欢迎,但除金属屋顶承重构件外无实体的屋面结构层。在设计和使用这些板材时,要注意选择燃烧性能较高、不易发生熔融滴落现象的材料。
3.2.1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8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3.2.18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节点和明露的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和结构的重要受力点,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使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本规范第3.2.1条表3.2.1中相应构件的规定,如对于梁柱的节点,其耐火极限就要与柱的耐火极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