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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特殊病医院等医院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

分类: 发布时间:2020-03-06 11:03:10 144次浏览

医院建筑

9.1一般规定

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特殊病医院等医院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详见本标准附录F。

9.1.1专科医院,如儿科、妇产科、胸科、骨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院等,特殊病院,如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院、肿瘤医院等均应参照使用;街道和村镇级医院因规模较小,可选择部分内容或适当降低配置标准。

9.1.2医院建筑是为社会特殊弱势群体服务的,其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应充分体现人性化服务的原则;医院建筑的智能化系统除具有一般智能建筑的功能外,还应支持以患者医疗信息记录为中心的整个医疗、教学、科研活动,同时应能为患者的就医、住院患者的日常生活提供广泛的帮助。

9.2综合性医院

9.2.2设置无线数字寻呼系统或其他寻呼系统是考虑目前医院发生抢救或其他紧急事务时人员联络的需要。

9.2.4关于覆盖范围和覆盖功率的限制应考虑医院应用环境的特殊性和安全性。

9.2.5多人病房应提供耳机音频信号,如有条件,也可将电视终端设置在设备带上,每床一组,患者可使用小型电视机在床头观看,并采用耳机收听音频信号。

9.2.10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和提供多样性的实施方法,该系统仅提出基本的功能性要求,不作详细规定。系统要求提供远程服务是进一步的要求,提供接口是基本的要求。系统要求设有操作权限是考虑到患者的隐私权保护。

9.2.11医院信息化应用系统由医院建筑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