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如何尽责?
根据《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第二条第(四)项“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但首先是“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如何体现质量监管中尽责?无记录(或者不完整)是否可以说明根本就没有组织验收?记录不完整是否可以说明属于形成走过场?如果存档的验收记录只是一张建设各方会签表,试想,若干年后,如何还原验收过程?如何证明验收环节未受人为因素影响?一个没有记录的验收过程,事后现场业主私自改变了,如何证明?监管责任落实在哪里?有人会反问,全过程都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是否有遗项呢?为什么会漏项?遗漏的原因如何解释?
一、建设施工
从源头防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不仅是验收的标准,更是建设过程的指南,不考虑验收的施工过程,如何把控工程质量?建成后整改困难,甚至是无法整改现象,如何解决?隐蔽工程隐蔽后,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破坏和修复,且不说返工难度,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隐蔽工程隐蔽前,应严格落实自检、竣工验收制度,承包方自检合格,发包人(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才能进行后续施工。
建设过程各个环环相扣,各分部分项建设前,不仅要参照设计方案,同样要了解验收标准,实现施工过程即验收过程,完成一项及时组织自检、竣工验收,以免影响后续工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施工过程即验收过程,竣工报告记录应在建设环节完成,避免建成后整改困难,甚至是无法整改现象。
二、竣工验收
在竣工报告记录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如施工单位专业,由于技术力量不足等原因,现实中竣工验收(自验、预验收)多由施工单位主导,施工单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尽快收回工程款,难免出现遮掩现象,导致竣工验收环节属于形成走过场,故意规避问题、漏项不完整、记录不可逆等;甚至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未竣工,建设各方都已联合签署出具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住建局征求意见稿提出“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试想,如果只是一张会签表,还需要编制吗?建设各方联合签署一下就行了。
备案抽查制背景下,竣工验收才是真正消防工程质量把控的“防火墙”,若走过场疏于形式,又未被抽中,后果不堪设想。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消防验收人员既有监管责任,更有服务的义务,通过帮扶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实现住建局消防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通过竣工验收开展一遍的目的,让竣工验收真正起到自验、预验收作用。帮扶建设单位严格把控消防工程质量,保障竣工验收(自验、预验收)的全面性、客观性,以便后续住建局消防验收人员通过查阅竣工验收记录,能事先对消防工程质量有详细了解,全面掌握质量问题,提前规划查验重点,提高消防验收效率,完善档案记录,规避责任风险。
“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改变以往“事后验收、不合格再整改”的被动服务为“事前提供指导、保证验收一次通过”的模式,把验收工作分解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节,不仅仅是一种工作方法,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值得借鉴!
三、消防验收
在竣工验收记录的基础上,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等进行验收查验,把发现的问题融入到竣工验收记录中,影像资料缺少的分部分项进行补充完善,即形成了完整的消防验收记录。
竣工记录→竣工验收记录→消防验收记录,环环相扣,层层铺垫。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让竣工、竣工验收真正起到防控作用,做好规范化记录(每个子项均采集影像资料),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消防验收因其现场技术性查验的复杂性,每个专家也不可能全面掌握标准,发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难免会有问题未被发现,尽职履责即可、问心无愧就行。
如何证明验收环节尽职履责了?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验收了?执法记录仪是否存在漏项?伤亡事故都是因某一个子项不合格造成的,记录不全面,工作做了,也等于没做。“磨刀不误砍柴功”,记录完整方可还原验收过程,过程严谨才能规避风险,合理规避也是尽责,尽责才能为人民生命财产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