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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分类: 发布时间:2020-03-15 02:03:15 85次浏览

 其它场所

4.5.1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2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s; 

    3  汽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8L/s;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5.2  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2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4.5.3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4.5.4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2  应配置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 L/min,射程不应小于6m;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且宜配备水成膜泡沫液;

    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


条文说明


4.5 其它场所

4.5.1  本条对泡沫混合液用量的规定,一方面考虑不超过油罐区的流量;另一方面火车装卸栈台的用量要能供给1台泡沫炮,汽车装卸栈台的用量要能供给1支泡沫枪。

4.5.2、4.5.3  这两条规定主要依据NFPA 11《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和BS 5306 Part 6《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对于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有围堰限制的场所,液体会积聚一定的深度;没有围堰等限制的场所,流淌液体厚度会较浅。正常情况下,前者所需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比后者要大。

4.5.4  2007年9月5日和6日,规范编制组在浙江诸暨组织了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厢式轿车火灾试验。灭火操作者为一般工作人员,每次试验燃烧的93﹟车用汽油量大于15L,灭火时间小于3.5min。本条规定主要依据上述试验制定。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5.1.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5.1.2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  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4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5.1.5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1.6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2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5.1.7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5.1.1  本条提出了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场所。

    和高倍数泡沫相比,中倍数泡沫的发泡倍数低,在泡沫混合液供给流量相同的条件下,单位时间内产生的泡沫体积比高倍数泡沫要小很多。因此,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用于小型场所。

5.1.2  本条提出了局部应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场所。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场所是指一面或多面无围墙或固定围挡,以及围墙或固定围挡高度不满足全淹没系统所需高度的场所,这类场所多不满足全淹没系统的应用条件。

    局部应用系统的泡沫产生器是固定安装的,因此,对于流散及流淌的火灾场所应有限定,即能预先确定流散火灾和流淌火灾的位置。

5.1.3  本条提出了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

    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可以手提移动,所以适用于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的场所。也就是说,防护区内,火灾发生前无法确定具体哪一处会发生火灾,配备的手提式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只有在起火部位确定后,迅速移到现场,喷射泡沫灭火。

    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B类火灾场所,需要泡沫产生器喷射泡沫有一定射程,所以其发泡倍数不能太高。通常采用吸气型中倍数泡沫枪,发泡倍数在50以下,射程一般为10m~20m。因此,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只能应用于较小火灾场所,或作辅助设施使用。

5.1.4  目前,国外相关标准未对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作出明确规定,如NFPA 11《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规定“中倍数泡沫的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国内 也没有做过相关灭火试验。因此,规定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和高倍数泡沫相比,中倍数泡沫密度大,在泡沫供给速率等设计参数相同的情况下,对着火区域的封闭效果会更好,亦即灭火效果比高倍数泡沫系统要好。因此,依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进行设计,是安全可靠的。

5.1.5  本条主要借鉴了 NFPA 11《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的相关规定。

5.1.6  本条有关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供给时间的规定参考了英国标准BS 5306 Part 6《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在室外场所,泡沫易受风等因素的影响,供给时间要长于室内场所。

    对于水溶性液体以及沸点低于45°C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缺乏试验和应用基础。因此,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



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2.1  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10000m3 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当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宜为固定式。

5.2.2  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且保护面积应按油罐的横截面积确定。

5.2.3  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油罐确定。

5.2.4  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5.2.5  设置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当设置中倍数泡沫枪时,其数量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泡沫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

中倍数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

5.2.6  泡沫产生器应沿罐周均匀布置,当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5.2.7  系统管道布置,可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2 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2.1  前苏联是最早将中倍数泡沫用于油罐的国家。他们在20世纪6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油品燃烧特性与泡沫灭火试验,并且在 20世纪70年代推荐油罐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在我国,原商业部设计院等单位,从20世纪70年代起进行了多次油池、模拟敞口固定顶油耀灭火试验,取得了一些成果。20 世纪90年代,该技术被《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所采纳。

5.2.2  内浮顶储罐通常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液体。因为中倍数泡沫的密度较低,易受气流或火焰热浮力的影响,因此规定内浮顶罐按全液面火灾设防。

5.2.3  参见本规范第4.1.3条的条文说明。

5.2.4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主要根据我国相关试验确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主要依据俄罗斯规范CHNⅡ2.11.03—93 《石油与石油产品库防火规范》。该规范规定泡沫混合液最小供 时间为10min,但需要有3倍的储备量,即相当于30min的供给时间。

5.2.5  中倍数泡沫枪的设置参考了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


一般规定

6.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4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6.1.3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到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6.1.4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其位置应免受爆炸或火焰损坏;

    3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4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5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6.1.5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2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3  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6.1.6  固定安装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6.1.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6.1.8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置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6.1.9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置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按应用方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分为全淹没、局部应用、移动三种。全淹没系统为固定式自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分为固 定与半固定两种方式,其中固定式系统根据需要可设置成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本条规定了设计选型的一般原则。设计时应综合防护区的位置、大小、形状、开口、通风及围挡或封闭状态,可燃物品的性质、数量、分布以及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和起火源、起火部位等情况确定。

6.1.2  为了对所保护的场所进行有效监控,尽快启动灭火系统,规定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为确保系统的可靠启动,规定同时设有自动、手动、应急机械手动启动三种方式。应急机械手动启动主要是针对电动控制阀门、液压控制阀门等而言的。这类阀门通常设置手动快开机构或带手动阀门的旁路。

    2  对于较为重要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保护的场所,如 LNG集液池,一般都设计成自动系统。对于设置火灾报警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如果设有电动控制阀门、液压控制阀门等,也需要设置应急启动装置。

    3  本款规定是为了在火灾发生后立即通过声和光两种信号向防护区内工作人员报警,提示他们立即撤离,同时使控制中心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4  一方面,为防止泡沫流失,使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规定的喷放时间内达到要求的泡沫淹没深度,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门、窗要在系统启动的同时自动关闭;另一方面,为使泡沫顺利施放到被保护的封闭空间,其封闭空间的排气口也应在系统启动的同时自动开启;再者,高倍数泡沫具有导电性,当高倍数泡沫进入未封闭的带电电气设备吋,会造成电器短路,甚至引起明火,所以相关设备等的电源也应在系统启动的同时自动切断。

    为保证系统可靠运行,将本条第1款~第3款定为强制性条文。

6.1.3  本条有关对防护区划分的原则规定,主要是避免为降低工程造价,将一个大防护区不恰当地划分成若干个小防护区。通常两个有一定防火间距的建筑物,可划分成两个防护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封闭建筑物内不连通的两个同层房间,可划分成两个防护区。

6.1.4  全淹没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的泡沫产生器都需要固定在适宜的位置上,使其有效地达到系统的设计要求。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在一定的泡沫背压下不能正常产生泡沫。为使防护区在淹没时间内达到规定的泡沫淹没深度,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设在泡沫达到的最大设计高度以上是必须的;为利于泡沫覆盖保护对象,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需要尽量接近它,但要保证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不受爆炸或火焰的损坏。

    由于高倍数泡沫的流动性差,在被保护的整个面积上,泡沫淹没深度未必均匀,通常在距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最远的地方深度较浅,因此防护区内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分布要使防护区域形成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高倍数泡沫的泡沫群体质量很轻,一般为2kg/m3~ 3. 5kg/m3,易受风的作用而飞散,造成堆积和流动困难,使泡沫不能尽快地覆盖和淹没着火物质,影响灭火性能,甚至导致灭火失败。故要求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采取防风措施。

    当在高倍数泡浓产生器的发泡网周围增设挡风装置时,其挡板应距发泡网有一定的距离,使之不影响泡沫的产生或损坏泡沫。

6.1.5  对导泡筒横截面积尺寸系数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导泡筒横截面积过小形成泡沫背压,增大破泡率;导泡筒横截面积过大,对泡沫的有效输送无实际意义。

    有的工程,出于保持场所日常严密的目的,在导泡筒上设置了百叶等闭合装置。为防止闭合装置对泡沫的通过形成阻挡,作此规定。

6.1.6  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设控制阀是为了系统试验和维修时将该阀关闭,平时该阀处于常开状态。设压力表是为了在系统进行调试或试验时,观察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工作压力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6.1.7  本条是针对采用自带比例混合器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这是一种在其主体结构中有一微型比例混合器,吸液管可从附近泡沫液储存桶吸液的泡沫产生器)的系统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