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电话

销售维修电话:010-57491119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

分类: 发布时间:2020-03-15 02:03:12 86次浏览

 全淹没系统

6.2.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封闭空间场所;

    2  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6.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  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3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4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6.2.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6.2.4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淹没体积计算公式

6.2.5  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表6.2.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泡沫的淹没时间

泡沫的淹没时间

6.2.6  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最小泡沫供给速率计算公式


 一般规定

7.1.1  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  存放量不超过25L/m2或超过25L/m2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7.1.2  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面积不大于200m2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7.1.3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  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7.1.4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3  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4  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7.1.5  当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

7.1.6  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

7.1.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泄漏量、固定式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7.1.8  为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2  设置在腐蚀性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

    3  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泡沫-水喷淋系统具备灭火、冷却双功效,可有效防止灭火后因保护扬所内高温物体引起可燃液体复燃,且系统造价又不 会明显增加。目前,泡沫-水喷淋系统已成为液体火灾场所的重要灭火系统之一。

    泡沫-水喷淋系统通常的工作次序是先喷泡沫灭火,然后喷水冷却。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类方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可分为雨淋系统和闭式系统两大类。其中闭式系统又可进一步细 分为预作用系统、干式系统、湿式系统三种形式。

    本条对泡沫-水喷淋系统适用场所的规定是根据国内试验研究、工程应用及国外相关标淮制定的。尽管国内外有在室外场所安装泡沫-水喷淋系统的工程实例,但根据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试验,在多风的气候条件下,其灭火功效存在着某些不确定因 素。所以,本规范暂推荐其用于室内场所。

    本条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也可以是保护场所内设置的固定设备、金属物品或其他固体不燃物。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试验,对于水溶性液体厚度超过25mm,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灭火是切实可行的。

7.1.2  泡沫喷雾系统在变电站油浸变压器上应用,是20世纪90年代源于我国,并已少量出口到欧洲。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将泡沫喷雾系统规定为变电站单台容量为125000kV • 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的灭火系统 可选项之一,加速了该系统使用。为保证本规范规定的设计参数科学、安全、可靠,2007年4月至9月,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美邦冷焰理火有限公司、上海冠丞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成功开展了大型油浸变压器泡沫喷雾系统试验研究,取得了系统设计所需的成果。

    面积不大于200m2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主要指燃油锅炉房、油泵房、小型车库、可燃液体阀门控制室等小型场所。

7.1.3  本条参照了 NFPA 16《泡沫-水喷淋与泡沫-水喷雾系统安装标准》等相关标准,同时兼顾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对持续喷水时间的规定。本条规定必须做到,否则系统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7.1.4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启动的自动灭火系统。为了保证在报警系统故障条件下能启动灭火系统,其消防泵、相关控制阀等应同时具备手动启动功能,并且报警控制阀等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开启功能。为尽可能避免因体力原因而不能操作,对机械手动启动力进行了限制。

    在系统启动后,为尽快向保护场所供给泡沫实施灭火,尽可能少向保护场所喷水,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快速响应是必须的。响应方式可能随选用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不同而不同,可为随供水主控阀动作而动作的从动型,也可为与供水主控阀同时动作的主动型。

7.1.5  本规定旨在使泡沫液及时与水按比例混合,缩短系统响应时间;同时保证泡沫液在管道内不漏失、不变质、不堵塞。

7.1.6  本条规定是为方便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调试和检测。

    关于流量,泡沫-水雨淋系统按一个雨淋阀控制的全部喷头同时工作确定;闭式系统的最大流量按作用面积内的喷头全部开启确定,最小流量按8L/s确定。

7.1.7  本条规定的目的,一是防止火灾蔓延,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

7.1.8  由于某些场所适宜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在工程中亦存在许多实例,为保证其可靠性制定了该条文。对 于独立控制系统,传动管的长度是指系统传动管的总长;对于集中控制系统,则是指一个独立防护区域的传动管的总长。规定传动管的长度不大于300m,是为了使系统能够快速响应。



6.2.7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6.2.8  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2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条文说明

 


6.2 全淹没系统

6.2.1  根据高倍数泡沫灭火机理并参照国外相关标准,本条提出了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场所。

    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将高倍数泡沫按规定的高度充满被保护区域,并将泡沫保持到控火和灭火所需的时间。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特别适用于大面积有限空间的A类和B 类火灾的防护;封闭空间愈大,高倍数泡沫的灭火效能高和成本低等特点愈显著。

    有些被保护区域可能是不完全封闭空间,但只要被保护对象是用不燃烧体围挡起来,形成可阻止泡沫流失的有限空间即可。 墙或围挡设施的高度应大于该保护区域所需要的高倍数泡沫淹 深度。

6.2.2  本条在第6.2.1条基础上,对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作了进 一步规定。

    泡沫的围挡为不燃烧体结构,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是对围控的最基本要求。对于一些可燃固体仓库等场所,若在火焰直接作用不到的位置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6目)的钢丝网作围挡,基本可以挡住高倍数泡沫外流。

    利用防护区域外部空气发泡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向封闭防护区内输人了大量高倍数泡沫时,由于泡沫携带了大量防护区外的空气,如不采取排气措施,被高倍数泡沫置换了的气体无法排出防护区,会造成该区域内气压升高,导致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无法正常发泡,亦能使门、窗、玻璃等薄弱环节破坏。如某飞机检修机库采用了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建筑设计时未设计排气口,在机库验收时进行了冷态发泡,当发泡约3min后,高倍数泡沫已在 7200m2的地面上堆积了约4m以上,室内气压较高,已经关闭并用细钢丝系好的两扇门被打开。因此,应设排气口。

    由于烟气对泡沫会产生不利影响,故排气口应避开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排气口的结构形式视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而定。排气口可以是常开的,也可以是常闭的,但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或手动开启。

    执行本条文吋应注意:排气口的设置高度要在设计的泡沫淹没深度以上,避免泡沫流失;排气口的位置不能影响泡沫的排放和泡沫的堆集,避免延长淹没时间.

    本条第1款~第3款必须做到,否则灭火无法保证。因此,将其定为强制性条文。

6.2.3   本条是依据国外相关标准及我国灭火试验制定的。

    对于易燃、可燃液体火灾所需的泡沫淹没深度,我国对汽油、柴油、煤油和苯等做过的大量试验,积累的灭火试验数据见表5。表中所列试验,其油池面积、燃液种类和牌号以及试验条件不尽相同,考虑到各种因素和工程应用中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能用于更大面积的防护区,故对汽油、煤油、柴油和苯的泡沫淹没深度规定取表中的最大值。对于没有试验数据的其他甲、乙、丙类液体,需由试验确定。

汽油、煤油、柴油、苯灭火试验数据

 

     淹没深度是系统设计的关键参数之一,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否则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6.2.5  本条是依据国外相关标准及我国灭火试验制定的。

    1  淹没时间是指从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开始喷放泡沫至泡沫充满防护区规定的淹没体积所用的吋间。

    由于不同可燃物的燃烧特性各不相同,要求泡沫的淹没时间也不同。通常,B类火灾,尤其是甲、乙类液体火灾蔓延快、辐射热大,所以其淹没时间理应比A类火灾短。

    2  系统开始喷放泡沫是指防护区内任何一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开始喷放泡沫。

    泡沫的淹没时间与第6.2.3条规定的泡沫淹没深度,共同成为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核心参数,它关系到系统可靠与否和系统投资大小,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否则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6.2.6  本条中的最小泡沫供给速率的计算公式,借鉴了国外相关标准的规定。现将式中各参数与系数的含义说明如下:

    最小泡沫供给速率(R)是系统总的泡沫供给能力的参数,同时也是计算系统泡沫产生器数量、泡沫混合液流量等的重要参数。

     V为本规范第6.2.4条规定的淹没体积。

     T为本规范表6.2.5规定的最大泡沫淹没时间。

    泡沫破裂补偿系数(CN)是综合火灾影响、泡沫正常析液、防护区内表面润湿与物品吸收等因素导致泡沫损失的经验值,国外标准也推荐取1.15。

    泡沫泄漏补偿系数(CL)是补偿由于门、窗和不能关闭的开口泄漏而导致的泡沫流失的系数。对于全部开口为常闭的建筑物, 此系数最高可取到1.2。具体取值,需综合泡沫倍数、喷水系统影响和泡沫淹没深度而定。

    喷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Rs)是参考国外相关标准的计算公式与数据确定的。

预计动作的最大水喷头数目总流量(Qy)需依据现行国家标 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50084的规定确定。

    尚需指出,对于低于有效控制高度的开口,使用泡沫挡板将不可控泄漏降到最小是非常必要的。喷水会增加泡沫的流动性,从 而导致泡沫损失率的增加,故应留意泡沫通过排水沟、管沟、门下 部、窗户四周等处的泄漏。在泡沫泄漏不能被有效控制的地方,需要另行增加泡沫产生器补偿其泡沫流失。

6.2.7  本条是依据国外相关标准制定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是系统设计的关键参数之一,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否则会降低灭火的可靠性。为此,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6.2.8  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规定的淹没体积与淹没时间充满防护区后,需要将泡沫淹没体积保持足够的时间,以确保灭火或最大限度地控火。其所需的保持时间,与被保护的物质和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关。

    由于高倍数泡沫的含水量较低(为2kg/m3~3.5kg/m3),且携带了大量的空气,对易于形成深位火灾的一般固体场所,需要较长的保持时间;当防护区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因水有较好的润湿性能,所以需要的保持时间相对较短。

    保持淹没体积的方法,主要采用一台、几台或全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连续或断续地向防护区供给高倍数泡沫的方式。



局部应用系统

6.3.1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

    2  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6.3.2  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

6.3.3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泡沫供给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 m;

    2  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  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6.3.4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6.3.5  当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2  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L/(min·m2);

    4  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  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6  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3 局部应用系统

6.3.1  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系统的适用场所。

    1  所谓四周不完全封闭,是指一面或多面无围墙或固定围挡,以及围墙或固定围挡高度不满足全淹没系统所需的高度。出 于生产或其他方面的需要,某些保护场所的四周不能用围墙或固定围挡封闭起来,或封闭高度达不到全淹没系统所需的高度。在这种情况下,当供给高倍数泡沫覆盖保护对象时,因泡沫在一面或多面没有限制,泡沫的覆盖面增大,泡沫用量随之增大,系统泡沫供给速率不能像全淹没系统那样进行精确的设计计算。所以,在系统设计时,不但要有足够的裕度,而且必要时在附近预备适宜的临时围堵设施。

    普通金属窗纱制成的围栏能有效起到屏障作用,可以把泡沫挡在防护区域内。

    鉴于泡沫堆积高度的限制,当保护对象较高且不能有效阻止泡沫大量流失时,可能不适宜采用局部应用系统。为此,该系统主要适宜保护燃烧物顶面低于其周围地面的场所(如车间中的淬火油槽、凹坑、管沟等)和有限区域的液体溢流或流散火灾场所。

    2  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站与接收站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有两个目的:一是当液化天然气泄漏尚未着火时,用适宜倍数的高倍数泡沫将其盖住,可阻止蒸气云的形成;二是当着火后,覆盖高倍数泡沫控制火灾,降低辐射热,以保护其他相邻设备等。

     高倍数泡沫用于天然气液化工程,其作用如下:

     (1)  控火。美国煤气协会(AGA)所做的试验表明,用某些高倍数泡沫,可将液化天然气溢流火的辐射热大致降低95%。其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泡沫的屏障作周阻止火焰对液化天然气溢流的热反馈,从而降低了液化天然气的气化。室温下,倍数低的泡沫含有大量的水,当其析液进到液化天然气内时,会增大液化天然气蒸发率。美国煤气协会的试验证明,尽管500倍左右的泡沫最为有效, 但250倍以上的泡沫就能控火。不同品牌的泡沫其控制液化天然气火的能力会明显不同,泡沫喷放速率过快会增加液化天然气的蒸发率,从而加大火势。较干的泡沫并不耐热,其破泡速度更快。 其他如泡沫大小、流动性及液化天然气线性燃烧速率等也会影响控火。

     (2)  控制下风向蒸气危险。溢流气化伊始,液化天然气的蒸气比空气重。当这些蒸气被阳光及接触空气加热时,最终会变轻而向上扩散,但在向上扩散之前,下风向地面及近地面会形成高浓度蒸气溢流。在溢流的液化天然气上释放高倍数泡沫,当液化天然气蒸气经过泡沫覆盖层时,靠泡沫中水对液化天然气蒸气的加热,可降低其蒸气浓度。因为产生浮力,所以高倍数泡沫的使用可降低下风向地表面气体浓度。已发现750倍~1000倍的泡沫控制扩散最为有效,但如此高的倍数会受到风的不利影响。不管怎样,正如用以控火一样,控制蒸气扩散能力随泡沫的不同而异,为此应该通过试验来确定。

    依据上述试验结论,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 59A《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存及输送》率先推荐在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存设施中使用高倍数泡沫系统,随后的欧洲标准EN 1473《液化天然气装置 及设备》等也作了相似的推荐。NFPA 11《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对高倍数泡沫系统的设计作了简单规定。 2004年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也规定了在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存设施中使用高倍数泡沫系统。借鉴上述标准推荐或规定,所以本规范对其系统设计进行了规定。

    目前,高倍数泡沫已广泛用于保护液化天然气设施。但为提高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靠性,应采取有效减少泄漏蒸发面积的措施。

6.3.2  在确定系统的保护面积时,首先要考虑保护对象周围是否存在可能被引燃的可燃物,如果有,应将它们包括在保护范围内;其次应考虑保护对象着火后,是否存在因物体坍塌或液体溢流导致保护面积扩大的现象,如果存在,应将其影响范围包括在内。

6.3.3  本条是依据国外相关标准及我国灭火试验制定的。泡沫供给速率是系统设计的关键参数之一,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否则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6.3.4  本条是依据国外相关标准及我国灭火试验制定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是系统设计的关键参数之一,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否则会降低系统可靠性。为此,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6.3.5  本条对用于液化天然气工程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的高倍数泡沫系统的设计进行了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1  1944年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的一个调峰站的LNG 储罐发生破裂事故,发生爆炸并形成大火。在丧生136人中既有被烧死的,也有被冻死的。所以,为了人员安全和泡沫发生器正常工作,规定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设置导泡筒。

    2  有关发泡倍数的规定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及我国相关试验。

    3  关于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国内外均未开展过大型试验研究,也无利用高倍数泡沫控火的事故案例。所以,即使是执行了多年的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 11《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也未规定具体参数。对以降低辐射热为目的的, NFPA 11规定由试验确定,并在其附录H中给出了试验方法。

    特别指出,泡沫的析液对液化天然气有加热作用,所以并不是供给强度越大越好,应适度。


移动式系统

6.4.1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  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6.4.2  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6.4.3  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

    2  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0.5t;

    3  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6.4.4  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6.4.5  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6.4.6  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便于运送到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6.4.7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满足最大数量的泡沫产生器的使用要求。

6.4.8  移动式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2  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6.4.9  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的要求。


条文说明

 

6.4 移动式系统

6.4.1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由手提式或车载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罐)、水带、导泡筒、分水器、供水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等组成。使用时,将它们临时连接起。

    地下工程、矿井等场所发生火灾后,其内充满危及人员生命的烟雾或有毒气体,人员无法靠近,火源点难以找到。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这类火灾,可将泡沫通过导泡筒从远离火场的安全位置输送到火灾区域扑灭火灾。1982年10月,山西某煤矿运输大巷发生火灾,大火燃烧约30h,整个矿井充满浓烟。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两次发泡共用70min将明火压住,控制住火势发展,在泡沫排烟降温的条件下,救护人员进人火灾区,直接灭火和封闭火区。

    河南某汽车运输公司中心站油库发生火灾,库房崩塌,罐内油品四溢,燃烧面积达500m2。采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0min后将火扑灭。所以,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也可用于诸如油罐防火堤内等因油品泄漏引起流淌火灾的场所。

    对于一些封闭空间的火场,其内部烟雾及有毒气体无法排出, 火场温度持续上升,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使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可以置换出封闭空间内的有毒气体,也会降低 火场的温度,而后可用其他灭火手段扑救火灾。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还可作为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补充。全淹没、局部应用系统在使用中出现意外情况时或为了更快地扑救防护内火灾,可利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向防护区喷放高倍数泡沫,增大高倍数泡沫供给量,达到更迅速扑救防护区内火灾的目的。

    目前,我国各煤矿矿山救护队都普遍配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对扑救矿井火灾、抢险、降温、排烟和清除瓦斯等都起 到了很大作用。

    采用移动式系统灭火,要进行临场战术组织;灭火成功与否, 还与操作者个人能力、技巧密切相关,有关人员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6.4.2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作为火场一种灭火战术的选择,有着如保护对象的类型与火场规模、火灾持续时间与系统开始供给泡沫时间、同时采取的其他灭火手段等许多不确定因素。其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需根据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灭火策略而定。

6.4.3  有关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解释如下:

    1  在全淹没系统或局部应用系统控火后,或局部有超出设计的泡沫泄漏量时,可能需要便携式泡沫产生器局部补给。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规定在其系统储备量的基础上增加5%~10%。

    2   一套系统是指一套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一台消防车。本款规定的泡沫液储存量是按采用3%型泡沫液、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大于4L/s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连续工作60min计算而得的。

6.4.4  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①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工作压力范围内(水轮机驱动式一般为0. 3MPa~ 1.0MPa),其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倍数、发泡量随压力的增大而增大;②当采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即负压比例混合器)时,其压力损失高达进口压力的35%。

6.4.5  在矿井使用泡沫产生器时,无论是竖井或斜井发生火灾 后,火风压很大,泡沫较难到达起火部位。河南省某县一个矿井发生火灾后,竖井的火风压很大,在井口安放的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向井内发泡,泡沫被火风压吹掉而不能灌进矿井中。之后救护人员使用了用阻燃材料制作的导泡筒,将泡沫由导泡筒顺利地导人矿井中,将火扑灭。

    由于矿井中巷道分布情况复杂,而且通风状况、巷道内瓦斯聚集浓度等均无法预测,因此在矿井中使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火灾时,需考虑矿井的特殊性。目前煤矿使用的可拆且可以移动的电动式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可满足驱动风压和发泡倍数的要求。

6.4.9  系统电源与电缆满足输送功率、保护接地和防水要求是最基本的。同吋,所用电缆应耐受不均匀用力的扯动和火场车辆的不慎碾压。


泡沫—水雨淋系统

7.2.1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7.2.2  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当保护水溶性液体时,其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表7.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表7.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7.2.3  系统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7.2.4  系统应选用吸气型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

7.2.5  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布置应根据系统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

    2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7.2.6  系统设计时应进行管道水力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2  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7.2.7  飞机库内设置的泡沫—水雨淋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7.2 泡沫-水雨淋系统

7.2.1  本条规定必须做到,否则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

7.2.2  本条是在总结国内灭火试验数据的基础上,参照NFPA16《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水喷雾系统安装标准》、BS 5306 Part 6《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本条规定必须做到,否则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7.2.3  泡沫-水雨淋系统是自动启动灭甲、乙、丙类液体初期火灾的灭火系统,为保证其响应时间短、系统启动后能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以及满足系统控制盘监控要求,需要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

    单区小系统保护的场所火灾荷载小,且其管道较短,响应时间易于保证,为节约投资可不设置雨淋阀与压力开关。

7.2.4  泡沫-水喷头和泡沫-水雾喷头的性能要优于带溅水盘的开式非吸气型喷头。另外,所谓“吸气型”仅针对泡沫-水喷头, 并不针对泡沫-水雾喷头。

7.2.5  本条是参照NFPA 16《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水喷 雾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水喷淋灭火系统安装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等,结合泡沫-水雨淋系统的特性制定的。

7.2.6  系统的响应时间是参照现行国家标淮《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并结合泡沫-水雨淋系统的特性制定的。为利于灭火,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要均匀且满足设计要求,这就需要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小于设计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