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规定
5.1.1 控制装置的安装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A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5.1.2 控制装置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采取防撞击、防潮和防漆面受损等安全措施。
5.1.3 控制装置安装施工前,与控制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满足其要求。
条文说明
5.1.1 本条将电控、液控、气控装置统称为“控制装置”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有多种形式:包括消防炮控制柜(箱、盘)、电动阀门控制柜(箱、盘)、消防泵控制柜(箱、盘)、联动控制柜(箱、盘)等,控制的设备包括消防炮、电动阀门、各种动力驱动的消防泵组以及系统设备的联动等,控制装置的安装既强调按设计进行施工的基本原则,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
5.1.2 本条规定了控制装置搬运时的基本要求。精密的设备和元件(如计算机、触摸屏等) 一般应从控制装置上拆下运输,以 免损坏或因装置过重使框架受力变形。尤其应注意在二次搬运及安装过程中,防止损坏。
5.1.3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第1.0.9条的内容:
1 对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建筑工程,强调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当控制装置有特殊要求时尚应满足其要求。例如隔爆型控制装置若安装在二楼或以上时,楼板的单位面积承重必须符合要求;另外控制装置基础型钢的安装必须满足上述标准第2.0.1条对基础型钢安装有关规定。由于基础型钢的安装是在建筑工程中进行的。故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电气人员应予以配合,这样才能保证控制装置安装的要求。
2 强调控制装置安装前,屋面、楼板不得有渗漏现象,室内沟道无积水等要求,以防设备受潮。
3 强调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在具备设备所要求的环境时,方可将设备运进现场进行安装调试,以保证设备能安全地进行安装调试及运行。
布线
5.2.1 布线前,应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强、弱电回路不应使用同一根电缆,应分别成束分开排列;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2 引入控制装置内的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引入控制装置内的电缆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并按横平竖直配置;备用芯线长度应留有适当余量;
2 引入控制装置的电缆应排列整齐,编号清晰,避免交叉,并应牢固固定,不得使端子排承受机械应力;
3 引人控制装置内的恺装电缆,应将钢带切断,切断处的端部应扎紧,并应将钢带接地;
4 引人控制装置内的使用于传感器等信号采集回路的控制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其屏蔽层应按设计要求的接地方式接地;
5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与设计图样一致的编号,标记应字迹清晰;
6 控制装置接线端子排的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3 布线施工完毕在测试绝缘时,应有防止弱电设备损坏的安全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相互干扰,避免发生故障。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缆要求穿在同一金属管内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产生涡流效应,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5.2.2 保证在施工中检查和施工后检验及试动作的质量要求,这样才能确保通电运行正常,安全保护可靠,日后操作维护方便。
为保证导线无损伤,配线时宜使用与导线规格相对应的剥线钳剥掉导线的绝缘。螺丝连接时,弯线方向应与螺丝旋紧的方向一致。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 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明确要求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应予接地。
关于屏蔽层接地的具体做法,全国尚不统一,故应按设计要求而定。双屏蔽层的电缆,为避免形成感应电位差,常采用两层屏蔽层在同一端相连并予接地。每个接线端子上的电线连接不超过 2 根,是为了连接紧密,不会因通电后冷热交替等因素而过早在检修期内发生松动,同时考虑到方便检修,不因检修而扩大停电范围。
5.2.3 目前,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继保回路、控制回路和信号回路新增加了不少弱电元件,测量二次回路绝缘时,有些弱电元件易被损坏。故提出测试绝缘时,应有防止弱电设备损坏的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将强、弱 电回路分开,插件拔下等。测完绝缘后应逐个进行恢复,不得遗漏。
控制装置
5.3.1 控制装置与基座之间的螺栓连接应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2 控制装置中的电控盘、柜、屏、箱、台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相互间接缝不应大于2mm,成列盘面偏差不应大于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重锤法检查。
5.3.3 控制装置的端子箱安装应牢固,并应防潮、防尘。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检查;成列安装时,应排列整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4 控制装置的接地应牢固、可靠。对装有电器的可开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5 装置的漆层应完整,损伤面应及时修补。固定支架等应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6 安装完毕后,建筑物中的预留孔洞及电缆管口,应做好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5.3.2 本条款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对于并列安装的电控盘、柜、屏、箱、台等明确外形尺寸,控制好基础型钢的安装尺寸。
5.3.3 本条规定端子箱安装应牢固,封闭应良好,箱门要有密封圈,底部要封堵,以防水、防潮、防尘。有接线排的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
5.3.4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第6.1.1条。
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屏、柜门,若无软导线与控制装置的框架连接接地,则当门上的电器绝缘损坏时,将使控制装置门上带有危险的电位,危及运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鉴于国内制造厂的产品尚不统一,为确保安全生产,本条做此规定。
5.3.6 本条规定是为了确保运行安全,防止潮气及小动物侵入,对于敞开式建筑物中采用封闭式盘、柜的电缆管口,应做好封堵。
一般规定
6.1.1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记录表。
6.1.2 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宜采用清水进行,不得使用含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在缺淡水地区可采用海水冲洗,用海水冲洗后宜用清水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记录表。
6.1.3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尺量检查。
2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2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4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5的格式填写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5 管道冲洗宜在试压合格后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6 管道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冲洗直径大于100mm的管道时,应对其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管道;冲洗后,应清理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7 管道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5的格式填写记录。
条文说明
6.1.1 强度试验实际是对系统管道的整体结构、所有接口、承载管架等进行的一种超负荷试验。而严密性试验则是对系统管道渗漏程度的测试。实践表明,这两种试验都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评定其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的重要依据。管道冲洗,是防止系统投入使用后发生堵塞的重要技术措施之一。
6.1.2 水压试验简单易行,效果稳定可信。
规定采用淡水进行冲洗,可以保证被冲洗管道的内壁不致遭受污染和腐蚀。在缺水地区,例如在大海中的孤岛上,没有淡水来进行管道的冲洗,可用海水冲洗,但最后要用淡水冲洗。
6.1.3 本条规定了系统在试压之前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对埋地管道的位置、基础,试压用的压力表的精度、量程、数量,以及试压冲洗方案等的具体要求。
对试压用压力表的精度、量程和数量的要求,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有关规定而定。
试压冲洗方案很重要,应当考虑周到,切实可行,并需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可以避免试压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试压应当包括分段试验和系统试验。系统的冲洗应分段进行,事前的准备工作和事后的收尾工作,都必须有条不紊地进行,以防止任何疏忽大意而留下隐患。
对于那些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要求加以隔离或拆除,使其免遭损伤。并且要求在试压前清晰地记录所加设的临时盲板数量,这是为了避免在系统复位时,因遗忘而留下少数临时育板,从而给系统的冲洗带来麻烦,一旦投入使用,其灭火效果更是无法保证。
6.1.4 系统试压完成后,要求及时地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与记录核对无误。本条还要求按本规范附录C表C.0.5的格式填写、记录。无遗漏地拆除所有临时有板,是确保系统能正常投入使用所必须做到的。但目前不少施工单位往往忽视这项工作,结果带来严重后患,因此,本条强调必须与原来记录的盲板数量核对无误。
6.1.5 将管道冲洗安排在试压合格后进行,这是合理的程序,推荐采用。
6.1.6 水冲洗简单易行,费用低、效果好。系统的仪表若参与冲洗,往往会使其密封性遭到破坏,或因杂物沉积而影响其性能。
冲洗大直径管道时,对死角和底部都要进行敲打,目的是振松死角处和管道底部的杂质及沉淀物,使它们在高 速水流的冲刷下呈漂浮状态而被带出管道。
若不对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采取有效的方法清洗,系统复位后,该管段所残存的污物便会污染整个管道,并可能在局部造成堵塞,使系统部分或完全丧失灭火功能。
6.1.7 管道冲洗完成后,按照本规范附录C表C.0.5的格式填写、记录,很有必要,这是对系统管道的冲洗质量进行复查、检验、评定及竣工验收所必须具备的资料之一。
水压试验
6.2.1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应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2.2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道的最低点。对管道注水时,应将管道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管道应无损伤、变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2.3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道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30min,应无泄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2.4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 ℃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温度计检查。
6.2.5 系统的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或与系统一起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检查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记录。
条文说明
6.2.1 本条参照美国ANSI/ NFPA13的相关条文,并结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条文,规定了系统水压强度试验的压力值,以保证系统在实际灭火过程中能承受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中规定的最大流量和最大工作压力。
6.2.2 本条规定了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的位置,并要求在向管道注水时需将管道内的空气排净,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这些要求都是保证常规水压强度试验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试验后,管道应当没有损伤、变形。
6.2.3 本条规定水压严密性试验要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道冲洗合格后进行,这是合理的程序,应当采用。并要求在规定试验压力和时间的条件下,管系应当没有泄漏。
6.2.4 当环境温度低于5 ℃时,水压试验的试压效果不好。如果没有防冻措施,便有可能在试压过程中发生冰冻,就会发生因试验介质的体积膨胀而造成的爆管事故。
6.2.5 本条参照美国标准NFPA13的相关条文改写而成。系统的埋地管道,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承压能力、严密性应当与系统的地上管道等同,而此项工作常被忽视或遗忘,因此需要明确规定。
冲洗
6.3.1 管道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道的水流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3.2 管道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基本一致且无杂物排出时,冲洗方可结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3.3 管道冲洗结束后,应将管道内的水排除干净,必要时应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3.4 气动、液压和干粉管道,应采用压缩空气吹扫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6.3.1 用水冲洗管道是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工序,是防止管道堵塞、确保系统的管道畅通和灭火效果的有效措施之一。
明确水冲洗的水流方向,有利于保证整个系统的冲洗效果和质量,同时对安排被冲洗管段的顺序也较为方便。
6.3.2 本条规定应当连续进行管道冲洗,并对出口处水的颜色和透明度等冲洗效果提出了具体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中对管道水冲洗的结果要求和检验方法完全相同。
6.3.3 管道冲洗结束后,及时地将存水排净,有利于保护冲洗效果和防止管道锈蚀。如系统需经长时间才能投入使用,则应当使用压缩空气将管道的管壁吹干,并加以封闭,这样可以避免管内生锈或再次遭受污染。
6.3.4 为了防止管道内有杂物留存,应当使用压缩空气吹扫气动、液压和干粉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