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电话

销售维修电话:010-57491119

矿区的总平面布置消防规范

分类: 发布时间:2020-03-16 08:03:50 86次浏览

 总平面布置

5.1.1 有色金属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企业厂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功能明确、流向合理、交通方便、管线简捷、满足消防、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的有关规定。 

5.1.2 具有明火、散发火花、产生高温、烟尘的厂房以及使用(贮存)较多量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在满足生产流程的前提下,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处,或者厂区及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必须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场所,且宜设置在厂区边缘或相对封闭的区域。

5.1.3 带式输送机通廊、管网支架等设施当穿越(或临近)架空高压电力线时,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的相关规定。

5.1.4 企业的消防队建制及其设施,宜根据工程建设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及所在地区的消防资源等因素确定。当需要设置达标的消防站(含独立或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5.1.5 矿区的总平面布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山工业场地与草原、森林接壤时,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2 矿井井口、平硐口必须布置在安全地带,与丙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0.0m,与锻造、铆焊等有火花车间的防火间距宜大于20.0m,与丁类建(构)筑物(其中井架、井塔、提升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且洞口周围200.0m范围内不应布置甲、乙、丙类设施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矿井井口、平硐口作为安全出口时,其周围应设置通畅的道路;

    3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堆场,不应设在矿井进风口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矿井进风口的距离应大于80.0m;

    4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到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6的规定。

表5.1.6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表5.1.6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5.1.6 矿山炸药库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的有关规定。

5.1.7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的周围,场地绿化时宜选择水分大、油脂或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不宜做绿化。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5.2.1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布置应充分满足生产调运、物料输送以及消防安全的要求,通过工艺流程、物料运输以及管线布置的统筹协调,保障消防车道通畅。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2 当消防车道设置(通行)在地下建、构筑物的上部时,地下建、构筑物的结构承载能力应满足厂区最大消防车满载通行时的安全要求。

5.2.3 厂区道路的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规模、总体规划等综合确定。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应位于厂区的不同方位。 

5.2.4  厂区两个主要出入口处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当难以避免时,两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大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当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技术措施。


管线布置

5.3.1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越(含地上、下)与该管道无关的厂房(仓库)、贮罐区以及可燃材料堆场,并严禁穿越控制室、配电室、车间生活间等场所。  

5.3.2 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应避开火灾危险性大或明火作业场所(区域)。并且宜躲避或绕开腐蚀性区域,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3.3 管道穿越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的防火堤时,应对缝隙应进行防火封堵。严禁无关管线穿越防火堤。

5.3.4 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架空敷设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管沟敷设且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 该类管道宜独立敷设。当确有困难时,可与不燃气体、供水等管道(消防供水管道除外)共同敷设在用不燃烧体作盖板的地沟内;也可与使用目的相同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应充填细砂,且不应与其他地沟相通; 

    2 氧气管道不应与电缆、电线和可燃液体管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共沟敷设;   

    3 管道应采取防雷击和导除静电的措施;  

    4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含甲、乙、丙类液体的污水漏入地沟内;  

    5 当其他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应套以不燃烧体的密闭套管,且套管伸出地沟两壁的长度各不少于0.2m。

5.3.5 架空电力(含弱电)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具有爆炸危险性的仓库、堆场,不宜跨越建筑群体; 

    2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

 表5.3.5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

5.3.6 矿山电力线路架(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和本规范第10.3节的有关规定。线路架设区位,不得贴近或跨越爆破危险境界线,架设的高度,应满足相关车辆、装置安全通行的最小净空。

5.3.7 铁路电力机车接触网正架线、旁架线支柱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以及接触网的轨面悬挂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安全疏散

6.1.1 厂房(仓库)以及办公、计控等生产辅助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6.1.2 丁、戊类带式输送机通廊的高层转运站、矿山竖井提升的高层井塔(井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金属梯做为疏散楼梯,金属梯的倾斜角不应大于60°,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m。

6.1.3 丁、戊类生产厂房操作平台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倾斜角小于等于45°、净宽度不小于0.8的金属梯,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m;当仅用于生产检修时,金属梯的倾斜角可为60°,净宽度可为0.6m。

6.1.4 建筑面积不超过250㎡的电缆夹层、无人值守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站、地下设备用房,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5 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应分别在距其两端不大于5.0m处设置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增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6.1.6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内无人值守的液压站、润滑站等设备地下室,其安全出口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厂房内相对安全的区域,但地下室出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疏散梯可采用倾斜角不应大于45°、净宽度不小于0.8m的金属梯;当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应增设第二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疏散梯可采用金属垂直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