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室内消防给水
7.3.1 下列厂房(仓库)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火法冶金、熔盐电解、金属加工、辅助生产等类型的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中,使用、产生或储存甲、乙、丙类可燃物(介质、物料)且较集中的场所;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超过3000m³的丁类、建筑体积超过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
3 输送丙类及以上物料且封闭式的通廊及转运站等;
4 五层以上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化验(试验)楼、计控楼、综合办公楼。
7.3.2 下列厂房(仓库)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
2 设置有自动灭火设施的电缆隧道(通廊)和电气、设备地下室。
7.3.3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等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
7.3.4 厂房(仓库)及工艺装置区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常高压给水系统。当消防与生产共用给水系统且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不能保证要求时,应设置临时高压给水装置。
7.3.5 在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以及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均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宜超过30m。
7.3.6 生产、使用甲、乙类介质的工艺装置,当其框架平台高于15时,宜沿平台的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快速(管牙)接口;
2 框架平台面积小于等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DN80;大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DN100;
3 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7.3.7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厂房(仓库)的出入口附近、通行走道邻近处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2 带电设施的邻近区域宜配备喷雾水枪、细水雾水枪;
3 具有高档装置(设施)或存放贵重物品的区域,宜选用高压细水雾水枪。
7.3.8 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且当层数超过4层或高度超过24m的厂房(仓库),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矿山消防给水
7.4.1 矿山工程应结合生活供水系统或生产供水系统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7.4.2 消防给水系统应能满足最不利点处火灾延续时间内全部消防用水量及水压的要求;当给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给水装置。
7.4.3 矿井的出入口邻近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4.4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中,对采用竹、木等燃烧体支护的矿井、斜坡道、运输巷道、井底车场以及硐室等场所应设置消火栓。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下列场所宜设置消火栓:
1 经常通行以燃油为动力的移动设备的斜坡道、运输巷道、平硐;
2 提升人员、材料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及材料运输的井底车场;
3 带式输送机巷道;
4 排班室、生活间和其他易发生火灾的硐室;
5 机电维修硐室、材料库等。
7.4.5 地下开采矿山当设置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供水管道合并(含水源供水),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除应保证生产用水的需要外,尚应确保全部消防用水需求;
2 消防用水量应按井下同一时间发生1次火灾,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00h计算确定;
3 消火栓栓口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35MPa;当出水压力超过0.50MPa时,宜采取减压措施;
4 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L/s;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7m;同时使用水枪数量不应少于2支;
5 消火栓的间距宜为50m,应保证同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同一项目中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6 供水管道系统可采用枝状管网,给水管道应沿巷道的一侧敷设,管径不应小于DN80,消火栓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布置;
7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井下1次火灾的全部用水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0m³。
7.4.6 矿山工程中的各个生产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
有色金属工程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和本规范表7.5.1的规定。
表7.5.1 主要厂房(仓库)、工艺装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表7.5.1 主要厂房(仓库)、工艺装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表7.5.1 主要厂房(仓库)、工艺装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表7.5.1 主要厂房(仓库)、工艺装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注:1 主控制室等长期有人值守的场所可不设自动式灭火系统,按规定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2 气体灭火系统仅用于室内场所;
3 在有色金属板带箔材加工的轧机(包括油地下室)等场所当采用细水雾、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避免水液进入油系统中,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7.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各类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当泡沫灭火系统用于各类可燃液体储罐(容器)等设施灭火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7.5.3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在有色金属工程中选用细水
雾灭火系统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腐蚀性分级的“中腐蚀”、“强腐蚀”等级环境,或者烟尘较大的场所中,当设置细水雾全淹没系统时,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堵塞等技术措施。当确有困难时,应结合实际,选用细水雾局部应用系统,以及细水雾瓶组式系统等灭火装置;在油浸变压器间、电气设备间、柴油发电机房等宜设置高压细水雾开式灭火系统;。
2 在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分界处,整体防火分隔物难以封闭的局部开口部,以及其他需 其他需要阻止火灾蔓延的区位,可采用高压细水雾封堵分隔系统进行阻断与分隔。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7.6.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 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水源供水及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
2 厂区给水干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7.6.2 当厂区的生产用水水池符合消防水池的技术要求时,生产用水水池可兼做消防水池使用。
7.6.3 当厂区室内消火栓给水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厂房(仓库)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要求。
7.6.4 工程中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监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 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出现火情时,压力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3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稳压泵的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不宜小于5L/s。
7.6.5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稳压泵)的流量和扬程。
消防排水
7.7.1 消防排水设计宜与生产、生活、雨水排水系统统一进行。
7.7.2 油浸变压器以及其他用油系统的消防排水应设置油水分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