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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生活消防设备

分类: 发布时间:2020-03-16 10:03:37 86次浏览

2.0.1 农村 rural area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

2.0.2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3 消防点 fire fighting spot

    设置在农村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

2.0.4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合一”。

 

条文说明

 

2 术语

 

    由于我国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农村”没有明确的定义,其地域范围也不明确,结合本规范所指导的范围给出了农村的概念。

    村庄在我国的各地有不同的称谓,例如村屯、村寨等。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


规划布局

3.0.1 农村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

3.0.2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0.3 生产区内的厂房与仓库宜分开布置。

3.0.4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

3.0.5 集市、庙会等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该地段应与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0.6 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要求。

3.0.7 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或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其他措施。

3.0.8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

    2 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

    4 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5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3.0.9 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

3.0.10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3.0.11 村庄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

    2 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3 满足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

    4 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5 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3.0.12 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应符合3.0.11条的有关规定。

3.0.13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3.0.14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主要路口等场所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点;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附录B。

 

条文说明

 

3 规划布局

 

3.0.1 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农村总体布局中应当考虑的消防安全要求,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理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的耐火等级、结构形式、使用性质及其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布局,既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保持地方特色,又能保证消防安全。

3.0.2~3.0.4 农村规划和建设的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可燃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场所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大,一旦失火易造成严重后果。其布置要考虑风向等因素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等的要求,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这里的汽车加油加气站是泛指加油站、加气站或加油加气合用站。

3.0.5 举办集市或庙会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应规划专门的区域,该区域应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建设必要的安全出口、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举办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3.0.6 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等建(构)筑物之间以及这些建(构)筑物与农村居住等建筑之间要充分考虑其火灾危险性,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3.0.7 该条主要是根据国内外林区火灾的经验教训总结得出的。实践证明,防止山火进村和村火进山,在低火险气候条件下,300m的距离是有效的,如图1所示。

图1 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

图1 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

3.0.8 据统计,农村的粮食、棉花、木材、柴草等堆场发生的火灾占农村火灾总数的29.4%,柴草、饲草垛起火后燃烧快、火势猛、蔓延迅速、扑救困难,为了保障安全,做出了本条要求。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主要是考虑堆垛发生火灾时减小对居民区的火灾蔓延,保证居民安全;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留出适当的防火间距,或采取必要防火隔离措施。

    可燃物堆垛设置示意图如图2所示。

图2 可燃物堆垛设置示意图

图2 可燃物堆垛设置示意图

图二续


3.0.9、3.0.10 规定了对既有建(构)筑物的改造要求。

消防法规定“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对农村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应对其火灾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3.0.11~3.0.13 规定了消防车道设置的有关要求,如图3所示。

图3 消防车道设置示意图

图3 消防车道设置示意图

图三续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满载轮压。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车辆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对特大型消防车辆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8m×18m。

    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其设置要求应符合第3.0.11条第2款~第5款的要求。

3.0.14 为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村民消防安全素质,农村宜在学校、村民聚集的公共活动场地或举办群众活动的活动室、主要路口等场所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标语、标牌、宣传栏或张贴宣传图画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为了使农村的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具有针对性和切合农村火灾防范的实际,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附录B。


建筑物

4.0.1 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0.2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4.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4.0.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

    1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高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低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建筑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

4.0.5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m。

4.0.6 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 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4.0.7 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建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

4.0.8 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4 建筑物

 

4.0.1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文化、民俗、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建筑的结构、形式有较大差异,但应积极倡导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控制建造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构件应尽量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4.0.2 为了防止建筑火灾在不同的户之间相互蔓延,规定了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的设置要求,如图4所示。

图4 相连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分户墙示意图

图4 相连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分户墙示意图

4.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发生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较多,考虑到规范的体例结构,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A。

4.0.4、4.0.5 规定了不同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农村建筑体量较小,根据限制火灾蔓延的实际需要,兼顾节约用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在采取了规范规定的措施或等效的防止火灾蔓延的有关措施情况下,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如图5所示。

图5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示意图

图5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示意图

图5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示意图

4.0.6 我国的村庄绝大部分是自然发展形成的,考虑到其历史现状,对既有的农村建筑防火措施应该区别对待,在采取防止火灾蔓延措施的基础上,重点要加强用火用电等的管理。多年来,我国农村的许多地区对既有的建筑密集区采取将大寨化小寨,对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群按不超过30户、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群按不超过50户连片的村民建筑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设防火墙等措施进行分隔。这主要是参照了由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受灾50户以上火灾为特大火灾,受灾30户以上为重大火灾的规定,为有效防止农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本条中的占地面积5000m2、3000m2的规定是按照我国农村平均每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为100m2考虑的。尽管2007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文件,对火灾等级标准进行了调整,但各地在执行原《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在预防火灾事故中积累了许多的经验,仍参照原来的火灾等级的划分中的数据作了本条的规定。

4.0.7、4.0.8 规定了村民农用库房建造的最基本要求和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等其他防火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