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 水电工程建(构)筑物 hydropower engineering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用于挡水、泄水、进水、调压、通航的建(构)筑物,以及安装发电设备和辅助设备的主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等。
2.0.2 主厂房 power house
装置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的主机室及安装间的厂房。
2.0.3 副厂房 auxiliary power house
装置配电、控制操作、通信等设备,为电站的运行、控制、管理服务而设的用房。
2.0.4 升压开关站 boost switching station
接受和分配水轮发电机组发出的电能,经升压后向电网或负荷点供电的高压配电装置的场所。包括主变压器场和开关站。开关站又分屋内和室外两种形式。
2.0.5 地面厂房 ground powerhouse
厂房的主体位于地上,有可开启外窗的厂房。
2.0.6 封闭厂房 enclosed powerhouse
厂房的主体位于地上,但无可开启外窗的厂房。
2.0.7 非地面厂房 underground powerhouse
位于地下或坝内且无外窗的厂房。
2.0.8 进厂交通洞 powerhouse access tunnel
进入非地面厂房的交通隧洞。
2.0.9 消防疏散电梯 fire evacuation elevator
火灾时可供人员安全疏散使用的电梯。
2.0.10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the maximum volume of a device for a fire-fighting
一次灭火时设备本身的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和需要同时开启的消火栓用水量之和。
2.0.11 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the maximum volume of a structural fire fighting
一次灭火时最大一座建筑物所需的室内、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之和。
条文说明
2 术语
2.0.1 水电站枢纽一般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进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平水建筑物、厂房枢纽建筑物等六大部分组成。
挡水建筑物为截断水流、集中落差、形成水库的拦河坝、闸或河床式水电站的水电站厂房等水工建筑物。
泄水建筑物为用以宣泄洪水或放空水库的建筑物,如开敞式河岸溢洪道、溢流坝、泄洪洞及放水底孔等。
进水建筑物为从河道或水库按发电要求引进发电流量的引水道首部建筑物,如有压、无压进水口等。
引水建筑物为向水电站输送发电流量的明渠及其渠系建筑物、压力隧洞、压力管道等建筑物。
平水建筑物,对有压引水式水电站为调压井或调压塔;对无压引水式电站为渠道末端的压力前池。
厂房枢纽建筑物主要是指水电站的主厂房、副厂房、变压器场、高压开关站、交通道路、尾水渠、修理加工车间、库房等建筑物。
对于有通航要求的水电工程,还设有通航建筑物,主要为通航船闸、升船机等建筑物及设施。
2.0.2~2.0.7 水电工程厂房名称具有行业特点,为便于业内外均能理解,特明确其定义。
2.0.8 水电工程中有多种交通洞。“进厂交通洞”专指进入非地面厂房的交通隧道,因为该隧道要承担非地面厂房的安全疏散,故特予以定义。
2.0.9 根据水电工程中地下厂房的情况,参照国内外消防界对使用电梯进行高层建筑安全疏散的研究成果和一些成功使用电梯进行安全疏散的实际案例,本次规范编制规定在水电站地下厂房的安全疏散中可以使用消防疏散电梯。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水电工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0.2 水电工程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表3.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水电工程厂房的屋顶承重结构采用金属构件,如其距地面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13m时,屋顶金属承重结构构件可不进行防火保护。
3.0.3 地面厂房中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4 水电工程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的原则,并结合水电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对水电工程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作出相应规定。
水电工程厂房中大部分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较低,只有少量丙类场所。根据水电工程厂房的实际情况,确定主副厂房为丁类,而局部场所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类别。
考虑到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场所,本规范中只划分生产场所中丙、丁和戊类三个火灾危险性类别。如有汽油油库、氧气瓶仓库等,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关于规范中表3.0.1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说明:
(1)主厂房、副厂房、屋内开关站。厂房是水电工程最主要的生产建筑物,一般包括主厂房、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按其生产特点,主厂房、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没有甲类和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包含有少量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例如油浸变压器室、绝缘油及透平油油罐室、油浸式电抗器室等。但这类场所仅占整个厂房很少一部分,并采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门进行了局部分隔,并按要求配备了相应的消防设施。因此在发生火情时,能阻止火灾的蔓延。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1.1条的原则,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副厂房和屋内开关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
(2)变压器室。油浸式变压器绝缘油闪点在130℃以上,属于闪点大于60℃的丙类液体,使用这类绝缘油的油浸变压器房间属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独立设置的变压器检修间也属于这种情况。
干式变压器采用难燃绝缘材料,不含绝缘油,其房间属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3)配电装置室。配电装置室(含发电机电压配电装置及其他高压配电装置)内,按单台设备充油量大于或小于等于60kg将其划分为丙类或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该规定使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执行的标准一致。
(4)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类设备场所。在水电工程内,这类场所主要包括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通信室和电子计算机房等。这些场所是水电工程的控制中枢,其安全关系到整个供电系统能否正常运行。该类场所电气线路较多,存在电气火灾的可能性,同时也是电站人员活动较集中处。综合各种因素,将其划分为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5)SF6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和SF6贮气罐室。SF6本身属不可燃气体,在常温下理化性质十分稳定。SF6绝缘电气设备本体其他部分亦由不燃材料制成,因此划分为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6)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场所。水电工程采用的电缆种类多,数量大。从火灾危险性来讲,目前一般采用的电缆,当其单根移开火源后一般不会继续燃烧,但当电缆数量较多时,一旦起火火势仍会蔓延。因此,在电缆室(夹层)和电缆通道(含电缆隧道、竖井)中架空敷设的电缆火灾危险性较大,在本规范中划分为丙类。
当采用阻燃电缆(在其绝缘和保护层材料中添加阻燃剂,着火后具有不易延燃或自燃特性),或在普通电缆上采用了阻止延燃措施时,其火灾危险性等级可以适当降低。
(7)蓄电池室及配套房间。国家水电工程中主要采用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这类蓄电池在结构上采取了密封和消氢措施,但在运行中仍可能有少量氢气逸出。故这类蓄电池室划为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碱性蓄电池和阀控式蓄电池室,按其性能划为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与蓄电池室配套布置的酸室、套间及通风机室,一般都设在蓄电池室旁边。这些辅助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相应蓄电池室对待。
3.0.2 对于水电工程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考虑到建筑主体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基本符合一级或二级耐火等级要求。三级耐火等级的砖木结构在大中型水电工程中已不再使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针对水电工程具体情况,将水电工程建(构)筑物构件的耐火等级规定为一级和二级。
本规范表3.0.2系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表3.2.1,列出了两个耐火等级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具体规定。其中防火墙、柱、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屋顶承重构件的规定,参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的数据。
对于高度超过13m的屋顶金属承重结构,不再进行防火保护,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3.2.4条和水电站厂房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3.0.3 规定地面厂房中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或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是因为这些场所火灾危险性及火灾荷载均较其他丙类场所大,故提高标准。规定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是因为这些场所人员疏散及火灾扑救难度均较地面厂房大,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的相关规定,将其耐火等级规定为一级。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可按储存丙类液体物品的库房考虑,其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不应低于二级。
3.0.4 近年来水电工程厂房进行内装修的情况越来越多,为使该部分防火设计有所遵循,特作此条规定。
厂区规划
4.0.1 在进行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厂房、开关站和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场等布置应满足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的要求。
4.0.2 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厂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当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房的间距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可按本规范7.0.5条规定执行。
表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m)
表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2水电工程内的油浸式变压器的总储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4.0.4 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m)
表4.0.4 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m)
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构)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4.0.5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与厂区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与厂区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4.0.5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与厂区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主、副厂房及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较表中间距减少2m。
4.0.6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
4.0.7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0.8 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开关站的室外配电装置区域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4.0.9 水电工程消防车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为1500MW~3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大于3500MW时,宜配备两辆消防车。
2 距离水电工程指定消防地点15km范围内,有城镇或其他企业消防车可以利用时,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
3 配备消防车的水电工程,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车库及其附属设施。
4.0.10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厂房入口处。对于地面厂房,至少沿一条长边应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非地面厂房,当进厂交通洞长度不超过40m时,消防车可只到达进厂交通洞的地面入口处。
4.0.11 厂区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仅沿地面厂房一条长边设置时,其宽度不应小于6m。
2 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
3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4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条文说明
4 厂区规划
4.0.1 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中,除了满足枢纽布置要求外,必须同时考虑工程防火设施的总布置。在工程的预可研或可研设计阶段就应确定厂区内的厂房、开关站、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场等主要生产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使其满足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要求。
4.0.2 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厂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满足消防扑救和防止火势向相邻建筑物、设备蔓延,同时考虑节约用地,减少工程量等因素,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确定。
4.0.3 油浸式变压器在运行中可能因电气事故产生电弧,有导致燃烧或爆裂的可能。万一发生火灾事故,不但其本身会遭到破坏,而且会蔓延扩大以致全厂停电。本条规定主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中室外变压器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
本条中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室外变压器对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的。露天油罐总储量(V)按5m³≤V<250m³和250m³≤V<1000m³分级。因为绝缘油的闪点约为130℃,透平油的闪点为180℃,均高于120℃。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2.1条的规定,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0.4 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对建筑物、开关站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火灾扑救要求确定,但由于绝缘油和透平油不易起火,国内外这方面的火灾案例较少,无实践数据。本条规定主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确定。
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与丙、丁、戊类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闪点大于120℃液体储罐的规定,将防火间距折减25%。
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丙类固定顶储罐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增加25%的规定确定。
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开关站的防火间距比对油浸式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减少了5%~17%,其理由为开关站内电气设备的充油量较小。如果主变压器与开关站布置在一起,则按本规范第4.0.3条执行。
本条所述厂外铁路和厂外公路均指永久性地与国家铁路网、公路网衔接的铁路和公路,其防火间距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相同。
4.0.5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可按储存丙类液体物品的库房考虑,其对厂房和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丙类物品库房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但当其本身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可以及时扑救初期火灾,防止蔓延,因此在表4.0.5“注”中说明这种情况防火间距可减少2m。
对厂外铁路和道路的防火间距是按本规范4.0.4储罐与厂外铁路和公路的防火间距减少33%确定的,其主要理由是考虑到油罐室对防止火灾蔓延比露天储罐有利,向室外热辐射强度也比露天储罐小,有利于扑救。
4.0.6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因电杆倒塌,电缆短路起火而波及油罐,导致油罐火灾。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其闪点不低于60℃,在常温下挥发可燃蒸汽少,蒸汽扩散达到燃烧爆炸范围的可能性更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2.1条规定: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水电工程中的绝缘油、透平油罐符合这种情况。
4.0.7 水电工程厂区内,一般在施工期间,为了运输施工人员、大件设备和混凝土料罐等的需要,铺设了临时运输用的铁路线,工程竣工后,通常该运输线就停止使用或拆掉,绝缘油和透平油罐及其地面油罐室一般在工程施工后期,临发电前才存放油品,因此防火间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本条规定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中对丙类桶装油品仓库与油库内铁路机车走行线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为不应小于10m。
水电工程厂区内的道路主要是供电站运行人员使用,而且水电工程的值班人员较少,无关的车辆不得进入,因此汽车排气管的飞火影响较小。故绝缘油和透平油罐对厂区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区次要道路的间距要求,确定为不应小于5m。
4.0.8 室外消火栓是水电工程的基本灭火设施。为保证厂区地面建筑物、室外油浸式变压器的灭火需要,要求在其周围设置室外消火栓。
对于开关站的室外配电装置区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4.0.9 水电工程厂房、室外主变压器、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等部位,虽然都设置了固定或移动式灭火设备,有些场所还设有自动灭火设备,但考虑到这些灭火设备有可能失效或扑救能力不足,仍需借助消防车进行扑救。因此按照不同规模,配备必要数量的消防车,是保证水电站安全运行的基本措施之一。
消防车的配置数量是根据我国已建水电站的实际配置情况,并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的。
总装机容量为1500MW~3500MW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宜配备一辆中型水罐消防车,该消防车除配备直流水枪外,还应配备高压喷雾水枪。
装机容量达3500MW以上的水力发电厂,宜配备两辆消防车,可以选用一辆水罐消防车,一辆干粉消防车。
配置了消防车,就必然要设置消防车库,配备消防人员,考虑训练场地等。这不仅增加了工程投资,而且会带来消防队员的管理、训练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现在,水电工程已逐步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人员定编已十分有限。一个大型水电站定员也不过一百多人,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队员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了降低工程投资,减少管理难度,本条规定“距离水电工程指定消防地点15km范围内,有城镇或其他企业其消防车可以利用时,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按此规定,有条件的水电站可以考虑借用城市或其他企业的消防力量,或与其他企业合建消防站。
15km是按消防车接警后10min内可到达火灾现场考虑的。水电工程一般均为专用道路,现在消防车时速均在90km/h~110km/h。按时速90km/h计算,10min距离为15km。《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规定的城市消防站布局,是按接警后5min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确定的。考虑到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处于深山峡谷之中,距离城镇都较远,按照城市消防站的标准不太现实,加之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消防自救能力。因此,按消防车10min内可到达火灾现场考虑是比较合理的。
根据消防扑救的需要和水电站的具体特点,对“设置相应的消防车库及其附属设施”的基本要求如下:
(1)应设置值班室和专用车库,并应配备必要的昼夜值班人员。
(2)通信设备配置火警专用电话、普通电话、专线电话。
(3)消防车库的位置应满足从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到达厂区最远点的要求。
4.0.10 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副厂房、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开关站、露天油罐是消防扑救的重点部位,因此要求消防车应能到达上述部位。对于地面厂房,为了便于消防扑救的展开,要求消防车道至少沿厂房的一条长边布置。
对于非地面厂房,当进厂交通洞长度不超过40m时,消防车到达进厂交通洞的地面入口处可以满足消防扑救要求,因此规定这种情况下消防车可以不到达厂房入口处。
4.0.11 消防车道是按单车道考虑的,其宽度规定为不小于4m。但当消防车道仅沿地面厂房一条长边设置时,规定其宽度不应小于6m,是为了解决会车。消防车道地面至上部障碍物之间的净空要求和回车场面积都是根据目前使用的消防车的外形尺寸确定的。消防车道的路面(含消防车道所经过的管沟、盖板等)荷载要满足消防车满载总重要求。
对于尽头式消防车道,在直线段的两端部设置回车场有困难 时,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在离端头30m之内设回车场。
水电工程厂区行人和车辆较少,为节约用地,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防火构造
5.1.1 设在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中的丙类生产场所应做局部分隔,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1.2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 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运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3 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4 当水电工程厂房为地面厂房时,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
5.1.5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出口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5.1.6 消防疏散电梯参照消防电梯要求进行设计,底站到顶站时间可根据井道高度确定。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主厂房或疏散廊道之间应增设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通往两个相邻区域隔墙上的门应是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5.1 防火构造
5.1.1 根据水力发电厂的生产特点,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内的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无甲、乙类,仅有少数为丙类,如油浸式变压器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电缆夹层、油浸式电抗器室等,但是这些场所都以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门做了局部防火分隔,并都按有关要求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
5.1.2 为保证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不受丙类场所的影响,本规范对该类厂房中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进行了规定。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均有丙类液体,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火灾荷载较大的场所,采用的防火分隔标准最高。
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第6.3.3条规定: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大中型水电站的继电保护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按照该规范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应当属于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本条参照该规范作出相关规定。
“防火隔墙”指分隔丁类、戊类厂房中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场所的围护隔墙。
5.1.3 水电工程中若干丁类、戊类场所按照相关规范规定,也应当进行局部分隔。
1 中央控制室虽属丁类场所,但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第6.3.3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近年来有在中央控制室朝向主厂房的隔墙上开观察窗的工程实例,参照门的标准,规定该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虽不属于丙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2.5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消防水泵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2.5条和第8.6.4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通风空调机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2.5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4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单层、多层、高层厂房划分的原则,水力发电厂主厂房的发电机层以上均为一层,不论其建筑高度为多少,定为单层厂房;地面副厂房当建筑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定为多层副厂房,大于24m时定为高层副厂房。
当副厂房两侧室外不一样高时,以消防车可到达的室外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建筑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地面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在这种情况下主副厂房之间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
从水力发电厂的运行、检修要求来看,主厂房内也不能以防火墙或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火势蔓延,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以便及时扑救。
高层副厂房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
本条规定中的副厂房,系指内有中控室等人员不间断值班场所的端头副厂房。
水电站厂房空间高大,除部分丙类场所外,可燃物很少。生产工艺又要求空间连通。多年来水电站地下厂房设计按照“大空间,局部防火分隔”的思路,将主副厂房(包括主变廊道)划为一个防火分区。经过多年的实践,这种思路是符合水电站消防特点,也是满足生产运行要求的。
5.1.5 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兼作安全出口时,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证出线、通风管道的运行可靠和检修方便;另一方面,要保证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为此,出线和通风管道应与通道隔开。
5.1.6 考虑到目前国家还没有消防疏散电梯的标准可资引用和参照,在实际工程中可参照消防电梯做法进行设计,并增设防火隔间以提高安全性。单项设计完成后应经消防专题论证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使用。
安全疏散
5.2.1 主厂房发电机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
5.2.2 非地面厂房进厂交通洞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通至室外的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及疏散楼梯出口可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5.2.3 当地下厂房安装间地面标高低于进厂交通洞洞口地面标高,且高差大于或等于32m,或作为疏散出口的楼梯间的高度超过100m时,可设消防疏散电梯作为安全出口。
5.2.4 地下厂房通往室外的疏散楼梯间,当高度超过100m时,其最下一段楼梯段应与其上楼梯段采取分隔措施。在该段的楼梯间应是防烟楼梯间,该段高度为6m~24m。其上一段不得与其他生产场所相通。
5.2.5 厂房内发电机层标高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5.2.6 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 当地面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
2 当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0人时。
5.2.7 发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出口时距离不应超过60m。
5.2.8 副厂房安全疏散距离不限,但高层副厂房及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中的丙类场所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5.2.9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但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及建筑高度小于32m的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10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并设置电梯的高层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一部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当从最低一层地面到最顶层屋面高度超过32m并设置电梯时,每个防火分区宜设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11 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2 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应通过丙类生产场所进行疏散;
3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4 主厂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0.9m,其他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楼梯坡度不宜大于45°。
条文说明
5.2 安全疏散
5.2.1 水电工程的地面厂房一般是通过发电机层与室外地面连通,为保证厂房内运行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疏散,在该层要求设置两个对外的安全出口。这样能保证即使当一个出口被烟火堵住时,人员仍然可以从另一个出口安全疏散。
为保证疏散人员和扑救人员的出入顺利,尽量缩短疏散距离,要求两个安全出口中,有一个必须是从发电机层直接通至室外地面的出口,即不是经过相邻的副厂房等其他部位通至室外。
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丁类、戊类单层厂房,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其安全疏散距离不限。因此,本规范对地面厂房、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的发电机层只要求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对其安全疏散距离不作规定。主变洞疏散条件同主厂房发电机层,其安全疏散距离也不作规定。
5.2.2 地下厂房的工程施工比较困难,造价高,为尽量减少工程量,节省工程投资,并保证安全疏散要求,本规范规定允许将进厂交通洞的出口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及竖井的出口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1.5条和第5.2.11条的要求。
5.2.3 近年来随着我国水电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地下厂房的大中型水电工程越来越多,而且地下厂房距地面的深度也越来越深,这给地下厂房的安全疏散带来新的问题。参照国内外消防界对使用电梯进行高层建筑安全疏散的研究成果和一些成功使用电梯进行安全疏散的实际案例,本次规范编制提出在水电站地下厂房的安全疏散中可以使用消防疏散电梯。
因为地下厂房深度远超过一般高层建筑,故在参照执行消防电梯运行时间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2.4 高度超过100m的地下厂房疏散楼梯间由于热压作用易成为排烟通道,不利于人员疏散的安全,采用防烟楼梯间比较好。超过100m的楼梯间要保持正压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在兼顾了安全和实现可行性两方面的要求后,规定“当高度超过100m时,其最下一段楼梯段应与其上楼梯段采取分隔措施。在该段的楼梯间应是防烟楼梯间,该段高度为6m~24m。其上一段不得与其他生产场所相通。”条文中“生产场所”指厂房及直接通往厂房的廊道。
5.2.5 正常运行时,水电工程厂房内发电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中工作人员较少,但工作条件较差,管道、电缆等布置交叉多、地面可能有积水,一旦出现事故,运行人员心理状态比较紧张,不能很好地判断疏散方向。所以规定不论其长度多少,均不宜少于两个出口,以便运行人员和救援人员可就近出入。
5.2.6 水电工程的副厂房一般设置中央控制室、计算机室、继电保护屏室、通信室、蓄电池室等全厂监控设备和保护设备,是运行人员经常停留的场所,为保证火灾事故时人员的安全疏散,规定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丁类、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允许设置一个出口。水利水电工程副厂房运行特点为少人值班,参考过去多年运行经验,本规范规定地面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且每层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允许设置一个出口。对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适当折减,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且每层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允许设置一个出口。
5.2.7 水力发电厂的发电机层以下各层可看作多层厂房,主要布置辅助生产设备或库房,在正常运行情况下,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时,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可不限。但考虑到其在发电机层以下疏散条件较差,为保证其安全疏散,对这些层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本层最近的安全出口疏散距离规定为不应超过60m。
5.2.8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高层副厂房,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50m。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多层副厂房,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其安全疏散距离不限。对于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丙类场所,由于其无自然排烟条件,疏散难度较大,故参照高层副厂房疏散距离要求,规定为不超过50m。
5.2.9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副厂房分为: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和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但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或建筑高度小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两种情况,分别规定其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设置要求。对于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由于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人员疏散较地面厂房困难,故规定对于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经常有人停留”是指:地面副厂房每层同时工作人数超过15人,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每层同时工作人数超过10人。该副厂房主要指内含中控室的中控楼或控制楼等。
5.2.10 设置消防电梯与否与地面副厂房建筑高度挂钩。非地面厂房和封闭厂房的高度为从最低一层地面到最顶层屋面的距离。
5.2.11 本规范的门和楼梯净宽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一致,由于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各层的运行人员较少,运行经验表明,走道净宽采用1.2m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为保证疏散通道的安全可靠,本条对防火门开启方向和不可通过丙类场所进行疏散予以明确。
对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消防设施
5.3.1 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厂房外独立设置的油罐室,体积不超过3000m³的丁、戊类设备用房(闸门启闭室、闸室、水泵房、水处理室等)、器材库,机修间等,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5.3.2 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
条文说明
5.3 消防设施
5.3.1 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的室内消火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厂房外独立设置的油罐室,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戊类设备用房(闸门启闭室、闸室、水泵房、水处理室等)、器材库、机修间等,即使失火也不会造成较大面积的火灾,不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为节约投资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条文,本条规定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5.3.2 桥式起重机位于厂房顶部,在运行过程中可能起火的部位主要是电机或轴承油箱。对这种行走设备,利用厂内自动灭火设施灭火通常比较困难。为及时扑救可能发生的火灾,桥式起重机上要求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可由司机直接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