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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消防设施安装与维修

分类: 发布时间:2020-03-22 11:03:14 102次浏览

11.1.1 在进行水电工程的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

11.1.2 消防水源可采用水库水、下游尾水、地下水、外来水源等。消防给水水源宜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结合。消防给水管道系统宜独立设置。

11.1.3 水电工程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消防给水量应按下列两项灭火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1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2 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11.1.4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

        2 室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保证在消防水泵启动前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02MPa;

        3 室外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

11.1.5 室内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保证灭火时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条文说明

 


11.1 一般规定


11.1.1 规定“在进行水电工程的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是说明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设计的重要性。

11.1.2 根据国内大、中型水电工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实例调查,大部分工程消防水源采用水库水,也有从下游尾水取水的,个别工程采用地下水作为消防水源,故本条作此规定,选择时应根据厂区布置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条件时也可利用天然水源、市政管网或其他企业的水源作为消防用水水源。

       水电工程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的技术要求一般均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从降低工程投资考虑,一般宜合用一个水源。

       为确保供水安全,消防给水管道宜独立设置,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

11.1.3 本条规定了水电工程消防水量的计算原则。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考虑一般水电工程厂区的面积和运行人员数量,水电工程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水电工程主要消防供水对象为厂房等建筑物和采用水灭火的机电设备,如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站、电缆廊道、油罐等。这些设备有的位于厂房内,有的位于厂房外,有些是随布置条件不同而位于厂房内或厂房外。因此,水电工程的总消防给水量应按设备灭火水量和建筑物灭火水量两项考虑,取其中灭火水量较大者设计。

       水轮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灭火时,除应开启本身设置的自动灭火设施外,应至少同时开启两支水枪。其目的是当这些设备发生火灾时,用消火栓来阻止火灾蔓延扩大,并为消防人员扑救火灾提供安全保障。在机电设备未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消火栓同时起灭火作用。因此,当机电设备灭火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包括本身设置的自动灭火设施用水量和不少于两支水枪的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的室内、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按本规范第11.3.1条和第11.3.2条的要求确定。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是指一次灭火时设备本身的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和需要同时开启的消火栓用水量之和。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是指一次灭火时最大一座建筑物所需的室内、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之和。

11.1.4 为及时扑救地面厂房建筑物及机电设备的火灾,室外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以便直接从室外消火栓取水扑救,或直接启动水喷雾系统扑救。

       非地面厂房或封闭厂房的主要生产建筑物在地下或坝体内部,地面上仅设置辅助生产建筑物,对于不具备自流高压供水系统的水电工程,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为保证有效地扑救火灾和防止辐射热对消防人员的伤害,要求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水枪布置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在消防水泵因故障不能正常启动时,必须利用消防车泵加压供水。规定消防水泵启动前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02MPa(从该消火栓的地面算起),主要是便于消防车泵的吸水管直接接在消火栓上吸水。

       低压给水系统的管网平时水压较低,灭火时由消防车加压至水枪所需压力。从室外消火栓通过水龙带往消防车水罐内放水,再由消防车泵从罐内吸水供应火场用水时,若使用两支平均流量约为5L/s的水枪,消火栓所需压力约为10m水柱。因此,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从该消火栓的地面算起)。

11.1.5 为及时扑救建筑物室内火灾,室内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为保证灭火效果,特别是控制和扑灭初期火灾的需要,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灭火时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给水设施

11.2.1 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11.2.2 由水库直接供水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从蜗壳或压力钢管取水时,应至少在两个蜗壳或压力钢管上设取水口,且应结合机组或压力钢管检修时的供水措施。每个取水口均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11.2.3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水泵的能力。

        2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3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4 当消防给水管道为环状布置时,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11.2.4 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在厂房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³时,仍可采用12m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³时,仍可采用18m³。

11.2.5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给水量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及用于设备灭火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min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等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40h计算;油罐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50h计算。

           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应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4 容量大于500m³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绝缘油和透平油油蹭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11.2.6 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11.2 给水设施


11.2.1 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是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是有效扑救火灾的重要保证。据火灾统计资料表明,扑救有效的火灾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失利的火灾案例中,有81.5%的火场缺乏消防用水,以致大火失去控制,造成严重后果。

       给水设施系统的完善与否又直接影响火灾扑救效果,不仅要保证水源可靠,还要提高整个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合理设计,定期检查维护。

11.2.2 为确保消防供水可靠,由水库直接供水时,要求有不少于两个的取水口。当取水口设在蜗壳或压力钢管上时,要考虑到机组检修和钢管(或引水管)检修时仍能保证消防用水的需要。

11.2.3 为保证不间断地供应火场用水,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以便当主水泵发生故障时,备用泵可及时投入,主水泵为两台及以上时,其故障率只考虑一台。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应不小于最大一台泵的流量和扬程。

       发生火警后,为保证消防水泵及时启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消防水箱内水用完之前,消防水泵启动供水保证火场用水不中断。消防水箱的容量较小,一般仅能供应5min~10min的消防用水。因此,不论任何情况下,均要求消防水泵在30s内启动供水,保证火场不中断用水。

       一组(两台或两台以上,包括备用泵)消防水泵应至少有两条吸水管。当其中一条吸水管在检修或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用水总量。

       消防水泵应能及时启动,保证火场消防用水。因此消防水泵应经常充满水,以保证及时启动供水。故规定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若采用自灌式引水有困难时,应有可靠迅速的充水设备。

       消防泵房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时,应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连接,确保供水的可靠性。为便于试验和检查消防水泵,应在其出水管上安装压力表和公称直径为DN66的放水阀门。由于试验时的水泵出水量小,容易超过管网允许压力而造成事故,因此需要设防超压措施,一般可采取选用流量-扬程曲线平的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安全阀或泄压阀、设回流泄压管等方法。

11.2.4 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在厂房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因为重力自流的水箱供水安全可靠。消防水箱是储存扑救初期火灾用水量的储水设备,一般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为节约投资,当水箱的容量经计算很大时,可适当减少。因此规定消防流量不超过25L/s时,可采用12m³;超过25L/s时,可采用18m³。

11.2.5 消防水池的容量按本规范第11.1.3条确定的较大一项的最大灭火水量与该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确定,并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

        1 对各项火灾延续时间确定的主要依据如下:

       厂房及用于设备灭火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是根据国内工厂火灾统计资料,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规定为2.00h。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均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目前采用水灭火时常用水喷雾灭火和喷孔射水灭火。1982年曾对这两种灭火方式进行了模拟灭火试验,喷孔射水灭火时间为30s,水喷雾灭火时间为3s~5s。在考虑足够的安全系数后,水喷雾灭火延续时间规定为10min。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室、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如果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常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规定,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等电气火灾的持续喷雾时间为0.40h,液体火灾的持续喷雾时间为0.50h。因此,本条规定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火灾延续时间按0.40h计算,油罐火灾延续时间按0.50h计算。

        2 补水管道计算流速不应超过2.5m/s,取1m/s~1.5m/s较合适。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主要考虑第二次火灾扑救需要。一般情况下,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4 消防水池容量过大时应分成两个,以便水池检修、清洗时仍能保证消防用水,但两个水池都应具备独立使用的功能,各有水泵吸水管或出水管、补水进水管、泄水管、溢水管等。

        5 为保证消防车可靠取水,对于大气压力超过10m水柱的地区,消防车取水口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对于大气压力低于10m水柱的地区,允许消防车取水口的吸水高度经计算确定,予以减少。

        消防水池取水口不应受到建筑物或油罐火灾的威胁,因此,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6 消防水池要供消防车取水时,根据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一般消防车发挥最大供水能力时的供水距离为150m)规定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时,为防止消防用水被生产、生活用水所占用,因此要求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例如生产、生活用水的出水管设在消防水面之上)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保证消防车取水和火场用水安全。

11.2.6 水电工程消防用水的水源一般都取自上游水库或下游尾水渠,水中常含有水草和泥沙,可能引起取水口、管道以及喷头等的堵塞,所以必须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如取水口可装拦污栅,并用压缩空气清扫,管段上设排污管和吹气口,喷头前装设过滤器等。

       易受冰冻的取水口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冰等,在室外的管道尽量深埋,以防冰冻。阀门可尽量设在阀门室内或采用局部保温措施。



 室内、室外消防给水

11.3.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3.1的规定;


表11.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表11.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防需水量计算。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11.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经计算确定,不应小于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11.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1.3.3 室外消火栓应沿厂区道路设置,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应保证设置范围内任何地点均处于两个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之内。

11.3.4 室内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室内消火栓不应设置在主变压器室、电缆室、电缆廊道或厂内油罐室内,可仅在其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内消火栓;

        3 当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18m及以下部位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

        4 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保证每个机组段不少于一个消火栓;

        5 高层副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6 对于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

        7 室内消火栓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3.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11.3.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2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如合用管道,应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分开设置。

        3 当室内、室外消防管网分开设置时,室内消防管网宜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可按10L/s~15L/s计算。

11.3.7 进厂交通洞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厂房入口处40m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便于消防车取水且不得影响交通;

        2 在进厂交通洞两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两具,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


 


条文说明

 


11.3 室内、室外消防给水


11.3.1 本条提出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要求。

        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类别、建筑物体积和建筑物的用途有关。根据调查统计资料,有效扑救火灾的最小用水量为10L/s,有效扑救火灾的平均用水量为39.15L/s。本规范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确定的。

       由于三级的砖木结构建筑在大、中型水电工程中已不再使用,故本规范中未列出三级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的规定。

        2 露天油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仅用于阻止火灾蔓延扩大、冷却着火油罐和相邻油罐;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除用于阻止火灾蔓延扩大、冷却着火油罐的相邻油罐外,还要用于灭火。

        (1)根据调研资料,在已建和目前在建的大、中型水电工程中,葛洲坝水电站(装机2715MW)露天油罐数量最多、容积最大,共设有70m³油罐7座、45m³油罐4座,总容积670m³。假设一座70m³油罐(直径4.3m)起火,着火罐相邻三座70m³油罐,经计算室外消火栓冷却着火罐水量为8.1L/s,室外消火栓冷却相邻三座油罐水量为7.1L/s,合计15.2L/s。

       调研资料显示,三峡水电站(装机22400MW)共设有60m³油罐8座,总容积480m³。假设一座60m³油罐(直径4.1m)起火,着火罐相邻三座60m³油罐,经计算室外消火栓冷却着火罐水量为7.7L/s,室外消火栓冷却相邻三座油罐水量为6.8L/s,合计14.5L/s。

    故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2)根据本规范第10.0.5条规定,露天油罐充油总容积不超过100m³,且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不超过50m³时,是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假设一座50m³油罐(直径3.9m)起火,着火罐相邻一座50m³油罐,经计算室外消火栓扑灭着火罐水量为17.3L/s,室外消火栓冷却相邻一座油罐水量为2.1L/s,合计19.4L/s,故规定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3 室外布置的油浸式变压器达到一定容量时,将设自动灭火设施,变压器四周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旨在用于扑救流淌火焰,按照两支水枪计算(每支水枪用水量为5L/s),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

11.3.2 室内除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的场所外,其建筑物内的消防主要依靠室内消火栓。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与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物的体积、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数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物的用途有关。本规范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确定的。

       非地面及封闭厂房、库房的火灾扑救、防烟排烟及人员疏散都较地面明厂房、库房困难,从消防扑救角度考虑,应立足于自救,且应以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为主。因此本规范对于非地面及封闭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标准适当予以提高。

11.3.3 本条提出室外消火栓的布置要求。

       水电工程厂区道路宽度较小,一般只考虑在道路一侧设消火栓。目前国产消防车的供水能力为180m,火场水枪手需留机动水带长度10m,水带在地面的铺设系数为0.9,则消防车实际的供水距离为(180—10)×0.9=153m。室外消火栓是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为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故规定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本规范未对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水电工程建筑物周围道路布置千差万别,若规定其布置间距则不尽合理。因此,只规定其间距应保证设置范围内任何地点均处于两个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之内,以使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更合理、灵活,保证灭火使用的可靠性。

11.3.4 本条提出室内消火栓的布置要求。

        1 室内消火栓是室内主要灭火设备,应考虑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使用消火栓进行灭火。因此,当相邻一个消火栓受到火灾威胁不能使用时,另一个消火栓仍能保护任何部位。为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要求消火栓在设置时,保证相邻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电缆室和电缆廊道内一般都是多回路电缆密集敷设,空间小,且电缆燃烧时会释放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黑烟;主变压器室及厂内油罐室火灾时均有爆炸危险,且会释放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浓烟;故以上场所消防人员火灾时均难以进入,主要依靠水喷雾等自动灭火设施灭火。因此在主变压器室、电缆室、电缆廊道及厂内油罐室内设置室内消火栓对灭火作用不大,故本条规定“室内消火栓不应设置在主变压器室、电缆室、电缆廊道或厂内油罐室内,可仅在其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内消火栓”,并不要求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以上场所的任何部位。

        3 主厂房发电机层高度H≥18m时,原则上要求水枪充实水柱长度至少为19.6m,如采用喷嘴口径为19mm的水枪,喷嘴水压达34.2mH2O,其水枪反作用力为174N,已达到一人所能把持水枪的最大压力。考虑到厂房顶部一般都是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均为非燃烧体。因此,本规范规定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18m及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对其以上部位主要是加强配置桥式起重机的灭火器。

        4 考虑到水电工程机组一般是分期逐台投入运行,且发电机火灾时需就近采用室内消火栓协助灭火,故本款规定应保证每个机组段不少于一个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为了防止布置上的不合理,保证灭火使用的可靠性,规定了消火栓的最大间距要求。主厂房消火栓布置可按以下要求进行:

    (1)当主厂房宽度S小于消火栓保护半径R时,消火栓可单列布置,其间距m≤0.5R,如图1所示。


图1  消火栓单列布置图


图1  消火栓单列布置图


    如果机组段间距L<0.5R时,通常为布置整齐,使用方便,仍采用每个机组段设置一个消火栓。

    (2)当主厂房宽度S大于消火栓保护半径R时,消火栓采取双列布置,每列消火栓间距m≤0.5R,两列消火栓沿厂房上下游两侧交叉布置,如图2所示。


图2  消火栓双列布置图


图2  消火栓双列布置图


        5 高层副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等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扑救难度大,故规定高层副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6 对于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为及时启动消防水泵,在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尚未用完以前,消防水泵应进入正常运转。故本条规定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以便迅速远距离启动。为防止误启动,要求按钮应有保护措施,一般可放在消火栓箱内或带有玻璃的壁龛内。

        7 充实水柱长度与实际消防用水量计算有关,故本款提出对充实水柱长度的规定。

11.3.5 本条提出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1 环状管网四通八达,供水安全可靠,但当消防用水量较少时,为节约投资,亦可采用枝状管道。因此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15L/s时,可采用枝状管道。

        2 为确保环状给水管道的水源,规定环状管网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输水管检修时,仍能供应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为保证消防基本安全,规定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11.3.6 本条提出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1 环状管网供水安全,当某段损坏时,仍能供应必要的消防用水。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说明建筑物体量大,火灾荷载相对较大,因此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环状管网应有可靠的水源保证,因此规定室内环状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分别与室外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连接。为保证供水安全,进水管应有充分的供水能力,即任一根进水管道损坏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2 为防止消火栓用水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用水,或者消火栓平日漏水引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误报警,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时,为保证不产生相互影响,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后的管道应与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分开,即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消火栓。

        3 当室内消防供水量不足或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时,由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将水送到消防管网,供灭火用。每个水泵接合器一般供一辆消防车向消防管网送水。一般消防车正常运转且能发挥较大效能时的流量为10L/s~15L/s,因此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亦为10L/s~15L/s。

11.3.7 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2章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水电工程的特点,对进厂交通洞的消防给水设计作出规定。

        1 对于非地面厂房,消防车应到达进厂交通洞地面入口处(交通洞长度不超过40m)或厂房入口处(交通洞长度超过40m),为便于消防车取水,保证消防人员及时进入厂房扑救火灾,规定厂房入口处40m范围内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室外消火栓,且该消火栓不得影响交通。

        2 进厂交通洞是非地面厂房的主要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但同时进厂交通洞内可燃物少,火灾危险性小,故规定在进厂交通洞两侧设置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