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lkV and under feeder cable engineering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8 - 96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 9 9 7 年 2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
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
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型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 - 96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 - 96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 GBJ232 - 82 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
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0.7.2 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0.7.3 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
基准点或基准线。
1.0.7.4 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 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0.8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0.9 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
量。
1.0.10 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0.11 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1.0.12 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1.0.13 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1.0.14 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定。
2 配 管
2.1 - 般 规 定
2.1.1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2.1.2 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
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m 。
2.1.3 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 50 ~ 80mm 。
2.1.4 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旋。
2.1.5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 10%。
2.1.6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2.1.6.1 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 6 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
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 4 倍。
2.1.6.2 当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 6 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
不应小于管外径的 10 倍。
2.1.7 当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中间应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且接线盒或拉线盒的位置应便
于穿线:
2.1.7.1 管长度每超过 30m,无弯曲。
2.1.7.2 管长度每超过 20m,有一个弯曲。
2.1.7.3 管长度每超过 15m,有二个弯曲。
2.1.7.4 管长度每超过 8m,有三个弯曲。
2.1.8 垂直敷设的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设固定导线用的拉线盒:
2.1.8.1 管内导线截面为 50mm 2 及以下,长度每超过 30m 。
2.1.8.2 管内导线截面为 70 ~ 95mm 2 ,长度每超过 20m 。
2.1.8.3 管内导线截面为 120 ~ 240mm 2 ,长度每超过 18m 。
2.1.9 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保护管,其水平或垂直安装的允许偏差为 1.5 ‰,全长偏差不应大
于管内径的 1/2 。
2.1.10 在 TN - S 、 TN - C - S 系统中,当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属盒(箱)、塑料电线保护管、塑料
盒(箱)混合使用时,金属电线保护管和金属盒(箱)必须与保护地线(PE 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2.2 钢 管 敷 设
2.2.1 潮湿场所和直埋于地下的电线保护管,应采用厚壁钢管或防液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干燥场
所的电线保护管宜采用薄壁钢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
2.2.2 钢管的内壁、外壁均应作防腐处理。当埋设于混凝土内时,钢管外壁可不作防腐处理;直埋于土
层内的钢管外壁应涂两度沥青;采用镀锌钢管时,锌层剥落处应涂防腐漆。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
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2.2.3 钢管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铁屑及毛刺,切断口应平整,管口应光滑。
2.2.4 钢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2.4.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的 1/2;连接后,其螺纹宜外露 2 ~ 3 扣。
螺纹表面应光滑、无缺损。
2.2.4.2 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的 1.5 ~ 3 倍,管与管的对口处应位于套管的中心。套管采用焊接连接时,焊缝应牢固严密;采用紧定螺钉连接时,螺钉应拧紧;在振动的场所,紧定螺钉应有
防松动措施。
2.2.4.3 镀锌钢管和薄壁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套管紧定螺钉连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
2.2.4.4 钢管连接处的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2.2.5 钢管与盒(箱)或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2.5.1 暗配的黑色钢管与盒(箱)连接可采用焊接连接,管口宜高出盒(箱)内壁3~5mm,且焊后应补
涂防腐漆;明配钢管或暗配的镀锌钢管与盒(箱)连接应采用锁紧螺母或护圈帽固定,用锁紧螺母固定的
管端螺纹宜外露锁紧螺母 2 ~ 3 扣。
2.2.5.2 当钢管与设备直接连接时,应将钢管敷设到设备的接线盒内。
2.2.5.3 当钢管与设备间接连接时,对室内干燥场所,钢管端部宜增设电线保护软管或可挠金属电线
保护管后引入设备的接线盒内,且钢管管口应包扎紧密;对室外或室内潮湿场所,钢管端部应增设防水
弯头,导线应加套保护软管,经弯成滴水弧状后再引入设备的接线盒。
2.2.5.4 与设备连接的钢管管口与地面的距离宜大于 200mm 。
2.2.6 钢管的接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2.6.1 当黑色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接跨接接地线或采用专用接地线卡跨接。
2.2.6.2 镀锌钢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的跨接接地线宜采用专用接地线卡跨接,不应采用熔焊连
接。
2.2.7 安装电器的部位应设置接线盒。
2.2.8 明配钢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钢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 2.2.8 的规定;管卡与
终端、弯头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缘的距离宜为 150 ~ 500mm 。
钢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 表 2.2.8
钢管直径(mm) 15 ~ 20 25 ~ 32 40 ~ 50 65 以上 敷设方式 钢管种类
管卡间最大距离(m)
吊架、支架 厚壁钢管 1.5 2.0 2.5 3.5
或沿墙敷设 薄壁钢管 1.0 1.5 2.0 -
2.3 金属软管敷设
2.3.1 钢管与电气设备、器具间的电线保护管宜采用金属软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属软管的长
度不宜大于 2m 。
2.3.2 金属软管应敷设在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干燥场所,且不应直埋于地下或混凝土中。当在潮湿等特
殊场所使用金属软管时,应采用带有非金属护套且附配套连接器件的防液型金属软管,其护套应经过
阻燃处理。
2.3.3 金属软管不应退绞、松散,中间不应有接头;与设备、器具连接时,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处应密
封可靠;防液型金属软管的连接处应密封良好。
2.3.4 金属软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3.4.1 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软管外径的 6 倍。
2.3.4.2 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 1m,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的距离宜为 300mm 。
2.3.4.3 与嵌入式灯具或类似器具连接的金属软管,其末端的固定管卡,宜安装在自灯具、器具边缘
起沿软管长度的 1m 处。
2.3.5 金属软管应可靠接地,且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2.4 塑料管敷设
2.4.1 保护电线用的塑料管及其配件必须由阻燃处理的材料制成,塑料管外壁应有间距不大于 1m 的
连续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2.4.2 塑料管不应敷设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2.4.3 塑料管管口应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应采用插入法连接;连接处结合面应涂专
用胶合剂,接口应牢固密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4.3.1 管与管之间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的 1.5 ~ 3 倍;管与管的对口处应位于套
管的中心。
2.4.3.2 管与器件连接时,插入深度宜为管外径的 1.1 ~ 1.8 。
2.4.4 硬塑料管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敷设时,应按设计规定装设温度补偿装置。
2.4.5 明配硬塑料管在穿过楼板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应采用钢管保护,其保护高度距楼板表面的距
离不应小于 500mm 。
2.4.6 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硬塑料管,在露出地面易受机械损伤的一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2.4.7 塑料管直埋于现浇混凝土内,在浇捣混凝土时,应采取防止塑料管发生机械损伤的措施。
2.4.8 塑料管及其配件的敷设、安装和煨弯制作,均应在原材料规定的允许环境温度下进行,其温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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