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活动场所防火的相关规定
一、概念
“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托儿所是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幼儿园是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其设置场所的建筑及楼层要求
1.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2.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注: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应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本场所人员疏散用。
2.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4.除托儿所、幼儿园外的儿童活动场所,当设置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且整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
5.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以下情况的房间疏散门可以设置一个: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的托儿所、幼儿园,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2)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的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3)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建筑面积小于5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6.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疏散距离要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参照5.5.17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
四、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要求
1.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